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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曉暉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

鎖定
馬曉暉,男,漢族,1966年1月生,浙江慈溪人,1984年2月參加工作,198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 [5] 
2022年11月10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馬曉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馬曉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馬曉暉受賄所得、濫用職權造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2] 
中文名
馬曉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浙江慈溪
出生日期
1966年1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馬曉暉人物履歷

1984.02-1991.03 慈溪縣滸山鎮工商所幹部,縣工商局副科長、局團支部書記(其間:1984.05-1987.05在自考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1.03-1992.05 慈溪市橫河區天東鄉副鄉長
1992.05-1992.08 慈溪市滸山鎮黨委委員
1992.08-1994.01 奉化市大橋鎮鎮長助理
1994.01-1994.06 慈溪市政府辦公室秘書
1994.06-1995.08 慈溪市團委書記
1995.08-1997.09 寧波市團委副書記
1997.09-2000.12 寧波市團委書記(其間:1998.08-2000.12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1996.04-1998.02在浙江大學經濟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結業)
2000.12-2004.08 寧海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副廳級,其間:2001.03-2004.01在省委黨校黨政領導與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2001.09-2002.11在澳門科技大學MBA班學習;2002.03-2002.07在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4.08-2006.06 寧海縣委副書記、代縣長(副廳級),2005.02縣長
2006.06-2009.07 台州市路橋區委書記(副廳級)
2009.07-2013.01 台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3.01-2013.05 台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正市級待遇)
2013.05-2015.04 温州市委副書記(正市級待遇)
(2010.06-2014.06在廈門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班學習)
2015.04-2017.02 杭州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杭州行政學院院長
2017.02-2017.04 杭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市政府副市長
2017.04-2018.02 杭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8.02-2021.08 湖州市委書記 [5]  [10] 
2021.08-2022.03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 [1]  [3-4]  [9] 

馬曉暉人物事件

馬曉暉首次披露

2021年8月9日上午,湖州市委常委會召開會議,市委書記馬曉暉主持並講話。此後,湖州市政府官網“市委領導”一欄更新,馬曉暉的簡歷被撤下。10天后,馬曉暉被官宣主動投案,這也是官方首次披露,馬曉暉已調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 [4] 

馬曉暉違紀被查

2021年8月1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副書記馬曉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6] 

馬曉暉罷免代表

2021年11月25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罷免馬曉暉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 [7] 

馬曉暉依法雙開

2022年3月,經浙江省委批准,浙江省紀委省監委對第十四屆省委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馬曉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曉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轉移銷燬證據,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投資入股非上市公司,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毫無紀法底線,為私營企業主在土地收儲、用地審批、房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徇私濫權,干預插手招商引資和市場經濟活動,大肆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馬曉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浙江省紀委常委會會議、浙江省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馬曉暉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馬曉暉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8] 

馬曉暉一審開庭

2022年6月27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原機關黨組副書記馬曉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葉向陽擔任合議庭審判長,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鍾瑞友出庭支持公訴。
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馬曉暉利用擔任寧海縣委副書記、縣長,台州市路橋區委書記,台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國際峯會杭州市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杭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土地政府收儲、建設用地審批、房產開發、財政資金存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多次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72萬餘元。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馬曉暉在擔任杭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期間,為幫助特定關係人的相關公司違規獲取鉅額利益,通過打招呼、作批示、聽彙報、過問、施壓等方式,指使、授意或強令下屬幫助特定關係人實際控制或合作的公司項目落户、低價受讓土地、獲取財政資金補助、強制銷售消防產品等,致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人民幣6764萬餘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馬曉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馬曉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代表等7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1] 

馬曉暉一審宣判

2022年11月10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原副書記馬曉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馬曉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馬曉暉受賄所得、濫用職權造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馬曉暉利用擔任寧海縣委副書記、寧海縣縣長,台州市路橋區委書記,台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杭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國際峯會杭州市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杭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建設用地審批、政府補助資金、項目落地、土地收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972萬餘元;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馬曉暉在擔任杭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期間,指使、授意或強令下屬違反規定,幫助特定關係人控制的相關公司低價受讓土地、獲取財政資金補助、銷售消防產品等,致使公共財產損失人民幣6764萬餘元,並使前述公司違法獲利人民幣3680萬餘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曉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馬曉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鑑於馬曉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個人受賄違法所得已追繳,濫用職權造成的違法所得已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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