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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新貽

鎖定
馬新貽(1821年—1870年),字谷山,號燕門,別號鐵舫。回族。 [29]  山東菏澤人。清朝官員。 [28] 
馬新貽歷任安徽太和、宿松、建平、合肥等縣知縣。1855年以後,在廬州、巢湖、舒城等地參與鎮壓太平軍,升任知府、記名道員。1858年,在廬州與太平軍作戰時,敗走梁園,被革職留任。 [30]  1862年,被重新起用,隨袁甲三、翁同書在廬州、壽州等地鎮壓太平軍和捻軍,任安徽按察使。1863年,任安徽布政使。1864年,升任浙江巡撫。不久升閩浙總督。1868年,調任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1870年,被張汶祥刺死。 [28] 
馬新貽死後,朝廷褒勉,賞加太子太保銜,照總督陣亡恤,入祀賢良祠,國史列傳,賜諡端敏。在江寧、菏澤、廬州、浙江海塘地方建立專祠,春秋官為致祭,任內一切處分悉予開復。 [31] 
谷山
燕門、鐵舫
所處時代
清代
民族族羣
回族
出生地
山東菏澤
出生日期
1821年
逝世日期
1870年
本    名
馬新貽
宗教信仰
伊斯蘭教
諡    號
端敏

馬新貽人物生平

馬新貽累立戰功

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馬新貽考中進士,安徽省即用知縣,先後任職於建平、合肥,以勤政著稱。 [1] 
咸豐三年(1853年),太平軍進攻安徽,淮河南北羣盜並起,任合肥知縣的馬新貽常常操練軍隊,以備抗敵。 [2] 
咸豐五年(1855年),跟隨欽差大臣袁甲三率兵進攻佔據廬州巢湖的太平軍,馬新貽率兵擊敗了來援的太平軍,又接連攻破了佔領盛家橋、三河鎮、柘皋的太平軍,接着又攻克了廬州。由於平定太平軍有功,升廬州知府,賜花翎 [3] 
咸豐七年(1857年),捻軍和太平軍合力攻陷了桃鎮,並分兵襲擾上、下派河,馬新貽在舒城將敵人擊敗,因功被吏部記名以道員任用。 [4] 

馬新貽兵敗革職

咸豐八年(1858年),馬新貽升任按察使。不久,太平軍陳玉成率軍進攻廬州,馬新貽率領團練鄉勇迎戰,太平軍從偏僻的小道攻破廬州,馬新貽的軍隊潰敗,官印也丟失了,因而被朝廷革職留任。 [5] 
咸豐九年(1859年),馬新貽母親去世,他回家奔喪丁憂後,巡撫翁同書上奏朝廷請示讓馬新貽繼續署理按察使事務。 [6] 
咸豐十年(1860年),欽差大臣袁甲三保舉馬新貽復官。 [7] 

馬新貽一路升遷

咸豐十一年(1861年),翁同書上奏朝廷薦舉馬新貽,朝廷任命其為候補道員。同年,因父親去世,馬新貽回家奔喪丁憂,丁憂結束後袁甲三上奏朝廷請示讓馬新貽赴大營辦理軍務。 [8] 
同治元年(1862年),馬新貽跟隨袁甲三攻克廬州,並在壽州吳山廟擊敗太平軍,因功加按察使銜,署理布政使。不久,苗沛霖反叛,馬新貽跟隨巡撫唐訓方守蒙城,屢次擊破苗沛霖叛軍的進攻。 [9] 
同治二年(1863年),馬新貽因功升任安徽按察使,不久又升任布政使。 [10] 

馬新貽政績卓著

同治三年(1864年),馬新貽升任浙江巡撫,當時浙江剛剛收復,民眾的困苦尚未解除,馬新貽到任即上書朝廷免除百姓未交的賦税。 [11] 
同治四年(1865年),馬新貽又上書朝廷減少杭、嘉、湖、金、衢、嚴、處七府額外徵收的税米,又請求廢除漕運上諸多的苛捐雜税,朝廷同意了他的請求,並立石碑記載下來永遠禁止再徵收。馬新貽還主持修築了海寧石塘、紹興東塘,並疏通了三江口。 [12]  岐海是盜賊的老巢,馬新貽派兵清繳,生擒其頭目。馬新貽厚待讀書人,恢復各府書院,對於修習課業的讀書人,他都視若子弟,優秀者還會用錢財進行獎勵。嚴州、紹興發生水災,馬新貽在審核查實後免除租税,救濟飢貧。台州民風彪悍,經常發生聚眾鬥毆,馬新貽上書説:“地方官害怕受到處分,所以瞻前顧後,想要將事情悄然平息,請下令以後有隱匿不報的加以彈劾和處分;要只是疏於督察的,則可以寬恕,但仍然要對鬧事的民眾進行逮捕治罪”,皇帝看後將此事交給相關部門擬議施行。 [13]  當時象山、寧海有一處禁界地叫南田,方圓數百里,環海土寇邱財青等藏身其中多年而未被抓捕,馬新貽的建議施行後,當地官府派遣官兵對邱財青等人進行了抓捕,將其繩之以法,南田由此安定下來。黃岩總兵剛安泰出海捕捉海盜,被海盜殺害,其副將張其光等擊殺海盜五十餘人。朝廷以馬新貽未能預防為由,對其進行了處分。嘉興、湖州北與蘇州交界處,都是水鄉,太平軍作亂時,當地百姓將槍安置在船上,稱之為“槍船”,時間久了開始聚眾賭博進行劫掠,成為民害。馬新貽會同江蘇巡撫郭柏蔭督兵擒獲其首領及數十個兇悍之徒斬首,槍船之害才被清除掉。不久升任閩浙總督。 [14] 
同治七年(1868年)八月,馬新貽調任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馬新貽上任後即上奏疏説:“我治下的兵馬都很虛弱,不足以保境安民。請准許我在各營則選營兵二千五百人屯戍江寧,親自加以訓練。”在朝廷同意後,馬新貽將選出的二千五百人編為五營,令總兵劉啓發率領搜查捉拿犯法者,犯法者由此而減少。 [15]  宿遷設立了水、旱兩處税關,淮關則在蔣壩設立分關,這侵擾了過往的商人。馬新貽上奏疏説:“蔣壩為安徽鳳陽關轄境,淮關遠隔洪澤湖,都不應設為子口。應該讓淮關監督申明舊例,嚴禁勒索。宿遷旱關並非舊例,徵繳的税款也很少,請將其裁撤,只由水關收税。”朝廷同意了他的請求。匪徒高歸等人在山東、江蘇交界處侵佔村寨,進行劫掠,馬新貽將其捕捉後處死。 [16] 

馬新貽安慶教案

同治八年八月(1869年9月),安慶府院考試場附近出現約期拆毀教堂的揭帖。九月三十日(1869年11月3日),曾因低價強買民房改建教堂而為安慶民眾所痛恨的英國教士密道生、衞養生,公然到府衙要求查辦散發揭帖者,羣眾和文武考生憤起攔阻,並搗毀了英、法教士住所。密道生、衞養生避入府衙呼救,法國教士韓石貞連夜乘船逃走,安慶教案發生。
“安慶教案”發生後,法國政府指示駐華公使羅淑亞,要武力保護天主教。羅淑亞在上海命令莫代海軍司令調集“維納斯”號、“迪普萊克斯”號、“科特洛貢”號、“蠍子”號、“阿斯皮克”號、“火焰”號軍艦,組成遠征隊沿長江西進雲集南京下關。面對危急情勢,兩江總督馬新貽知道“排教”事端嚴重,作為緩兵之策,他主動提出給羅淑亞和海軍軍官們提供一所豪華賓館作為招待所。可是羅淑亞拒絕了,表示寧願住在南京天主教聖母堂主教的住所。當晚,羅淑亞與法國的海軍上將、法國總領事在士兵們的保護下去拜訪了馬新貽。稍後雙方正式會談,法方提出,為賠償安慶傳教士所受損失。要求清政府在城內撥給一塊大面積的無主土地。並依法懲辦禍首,至於對教徒迫害的兇手更要按法懲辦,以命抵命。
清政府要求馬新貽、英翰兩人快速結案。最終,兩人和英法方面簽署了《南京協定》,並答應了羅淑亞的全部要求;法方立刻派一位神甫去安慶接收賠償的土地;馬新貽又派了一位代表去建德查辦作案的罪犯,並監督執行。馬新貽還在江南各府各縣張貼告示,承認英法傳教士們“有權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嚴斥安慶、建德的鬧事者,聲明如有人膽敢重犯,“定即按律嚴懲不貸” [17] 

馬新貽遇刺身亡

刺馬案 刺馬案
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二十六日,馬新貽去官署西側箭道校閲士兵操練射箭,結束後步行回官署。剛走到門口,有一個叫張汶祥的人從旁邊突然衝出來,偽裝成想要告狀的樣子,近身後突然抽出刀來刺向馬新貽,刺中了馬新貽腋下,次日,馬新貽因傷重不治身亡。 [18]  護督將軍魁玉將此事上報朝廷,朝廷驚愕悲悼,賜卹,贈太子太保,給與騎都尉兼雲騎尉世職,諡端愍。朝廷命護督將軍魁玉嚴審張汶祥,張汶祥的供詞反覆變更。給事中王書瑞奏請要查清楚主使者,朝廷命漕運總督張之萬會審。魁玉與張之萬最後以供詞上奏,大意是:“張汶祥曾經是太平軍,後來又暗通海盜,馬新貽任浙江巡撫時,捕殺南田海盜,張汶祥的同黨大多被殺,妻子為人擄掠。馬新貽到寧波閲兵時,張汶祥遞呈控拆但沒有被受理,因此而懷恨在心,並沒有人指使他,請以大逆定罪。”朝廷又派刑部尚書鄭敦謹會同新任兩江總督曾國藩複審,以張汶祥暗通海盜圖謀報復定案,張汶祥被凌遲處死,並殺其子。 [19] 

馬新貽主要政績

馬新貽減漕減浮

鹹同之際,清廷內憂外患,統治遇到巨大危機。與軍事活動相配合,清廷也着手推行政治攻勢,大力施行收買人心的舉動。其中最重要的舉措就是減賦運動。減賦運動曾廣泛開展於諸多省份,雖時間不盡相同,但主要集中於核定地丁漕糧、裁革部分浮收。
同治二年(1863年),福建道監察御史丁壽昌奏稱,浙江應乘機減賦,並建議各州縣按應徵漕米舊額永減1/3。六月初三日,清廷發佈上諭,着閩浙總督左宗棠通飭杭嘉湖三屬,各按重輕分成量減。由於軍事需要,左宗棠隨即赴閩剿匪,減賦事宜由剛剛接任的巡撫馬新貽承擔。
同治四年(1865年)三月二十二日,馬新貽首先對當年三府應徵緩徵免徵錢糧進行分別請示。閏五月,他又會同左宗棠陳奏浙漕應徵分數,即按8/30的比例,將浙江各屬漕糧全部額減。共計浙省額徵漕白米1147300餘石,除南匠正耗133863石、白糧舂辦米13039石不減外,應減米266765石,分別按等核減。清廷完全同意馬新貽的意見,諭令立即將減漕之事通知各地,浙江減賦運動遂告一段落。
早在太平大國起義之前,浙江就有很嚴重的浮收問題。馬新貽於減漕之外,又乘機主張裁減漕糧浮收。他所主持的浙江減定浮收章程,歸納起來可以分為三點:一、正額照常徵解,唯杭嘉湖漕米額徵數依諭旨酌減;二、一切陋規概行禁革,對浮收加以裁減,僅酌留平餘為辦公費;三、嚴禁大小户之分。這些規章均能與裁減浮收相輔而行,故都獲得了良好的結果。同治四年(1865年)九月,馬新貽與藩司蔣益灃、糧道薛時雨等人,訪查各州縣徵收漕南舊規,除酌留耗餘以為辦公之費,其餘悉改新章,其中以裁革海運津貼所省最多。通過核算,杭州府可減浮收64653石,嘉興府可減285387石,湖州可減136866石,合計減浮收米486906石。另外,漕南統徵分解,米款向以徵剩漕米歸南,三府南米,共計減浮收錢247千餘串。馬新貽主持的這場聲勢浩人的減漕運動,成果有目共睹。它極大減輕了浙江省業已存在的漕糧賦重危機,為清廷重新實施海運提供了堅實基礎。 [20] 

馬新貽兩淮鹽法

經過陶澍陸建瀛先後推行票法,清代的兩淮鹽法改綱鹽票鹽鹽制為之一變。自同治三年(1864年)起,兩江總督曾國藩整頓兩淮鹽法,聚多數散商為少數整商,票法為之一變;經後任者李鴻章之改行循環票法於淮南,票法制度再變。
同治七年(1868年)九月,馬新貽被任命為兩江總督,兼管兩淮鹽政。在任期間,由於馬新貽延續了曾國藩、李鴻章等人在兩淮鹽政改革上的思路,在淮北地區實行“循環給運”,結果導致票鹽名稱雖存,實質上已是綱法的復舊,有票者恃循環制度為恆業,借票本問題為根據,以壟斷兩淮鹽利,與綱商之窩本無異,變相復綱,仍蹈專商引岸之覆轍,票法精神消息殆盡至此,兩淮方面的鹽政制度已經基本定型,鮮有變化。雖然如此,馬新貽寓票於綱、糾偏補漏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鹽課的税收。 [20-21] 

馬新貽投身河工

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十五日元宵節,剛剛赴任浙江巡撫不久的馬新貽,即上疏陳情“水利宜急興修”,指出浙江海塘關係緊要,必須加大力度。隨後,他於正月二十六日離開杭州,帶領督辦塘工之前臬司段光清、杭嘉湖道蘇式敬等沿塘履勘。經調查得知,自李家汛至尖山,150餘里的地段,石塘缺口不下百餘處。若再不加緊堵築,則更加不可收拾。馬新貽決定在省城設立海塘總局,飭委藩司蔣益灃、運使高卿培籌備工需,與蘇式敬等人認真飭辦。馬新貽還繪製了海塘缺口圖上陳朝廷。此後,馬新貽每月巡視塘工,審查官吏,檢查工料。
九月初九日,馬新貽在海寧州城內設立專辦石塘分局,興修海塘。同治六年(1867年)正月,馬新貽陪同新上任的閩浙總督吳棠巡閲海塘,逐段勘驗工程。兩人從仁和縣李家埠起,沿海寧州尖山繞行至海鹽,察看海塘140餘里。自開工以來,浙江海塘已堵缺口2258丈餘,計築柴壩2957丈餘,又完成埽工、埽坦等4724丈餘。考慮到浙江全境之石塘興辦,所需非用七、八百萬、費十餘年時間不可,他們決定,擬於絲捐及鹽貨各釐局內,每年撥銀80萬兩,並佐以海塘捐輸,專備塘工之需。
同治六年(1867年)十二月,海寧繞城石塘即將竣工,馬新貽又奏請續開西防石工。在這一奏摺得到清廷的批准後,西防工程於同治七年(1868年)正月十八日開工。此後,馬新貽被任命為閩浙總督,在離浙交待相關事宜時,他奏稱,海塘除西中兩防柴壩及海寧繞城石塘均已奏報完工外,截至四月止,東防柴壩未辦者尚有900餘丈,西防埽工埽坦未辦者亦有900餘丈,中塘埽工埽坦未辦者1100餘丈,核計原估工段已辦七成以上。均與原定計劃相符,可見他保質保量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務。
除了海塘,馬新貽還注意加強對日常河道的維修。湖州之烏程、長興兩縣濱臨太湖,凡泄水入湖之處大多淤塞不通,同治五年(1866年)九月,馬新貽新臨查勘,飭令湖州府除就地籌捐外,由省局撥費興辦。十一月,馬新貽奏請勘辦紹興閘港疏浚淤沙。同治六年(1867年)十一月,馬新貽奏請仁和縣屬艮山門至海寧州一帶的運鹽河疏浚淤沙。此外,馬新貽還舉辦畝捐並墊借錢十萬串維修紹興府之東西江塘
馬新貽調任兩江總督後,即於同治七年(1868年)十二月奏稱江南河工情形。他奏稱,江南河務以修築運堤為最要。同治八年(1869年)六月,運河東西兩堤工竣,馬新貽親往驗收。同年,他又乘冬令水涸,奏明由鹽務籌捐,趕修小羅堡西堤工程。又安徽各屬堤岸被水沖決,亦與安徽官員面商籌款興修之法。同治九年(1870年)三月,他親赴小羅堡等處河工巡視。
值得注意的是,馬新貽雖然重視水利,卻絕不好大喜功,不做“形象工程”。同治八年(1869年)十一月,針對已經並無多少實際操作可能的修復運河通漕事宜,他明確指出,運河工程浩大,黃河氾濫,人力難施。同治九年(1870年)六月,針對翰林院編修蔡則雲等人恢復淮河故道的建議,馬新貽又奏稱,欲挽淮歸故,必先大浚黃河。但這樣一來,非數百萬金不能成功,當此國家多難、餉需支絀之際,勢難籌此鉅款。只能分別緩急,次第興工,期以數年或有成效,明確反對盲目亂上項目。 [20] 

馬新貽歷史評價

曾國藩:(馬新貽)辦事和平精細。 [22] 
清政府:①馬新貽持躬清慎,辦事公勤,由進士即用知縣,歷任繁劇。咸豐年間,隨營剿賊,疊克堅城。自簡任兩江總督,於地方一切事宜,辦理均臻妥帖。②馬新貽服官安徽最久,當發、捻交乘之際,力保臨淮,堅守蒙城,厥功甚偉。迨擢任浙江巡撫、兩江總督,所在有聲。
楊昌溶:新貽在浙江巡撫任內,正值地方新復,加意撫綏,辦理善後事宜,諸臻妥協,並將海塘工程督修完固,民賴以安。 [23] 
《清史稿》:①新貽官安徽、浙江皆得民心,治兩江繼曾國籓後,長於綜核,鎮定不擾。②論曰:王慶雲、譚廷襄並易攵歷中外,慶雲綜核精密,治防井井,尤為可稱。馬新貽、李宗羲皆以循吏贊畫軍事,擢任大籓,治績卓著。 [24] 

馬新貽家庭親屬

弟弟,馬新祐 [32]  ,河南試用知縣。
兒子,馬毓楨,原為馬新祜之子,因馬新貽無子而過繼給馬新貽,馬新貽遇刺身亡後清廷加恩賞給主事,分部行走。 [23] 

馬新貽人物爭議

遇刺之謎
馬新貽遇刺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雖然兇手張汶祥被凌遲處死,但是關於其作案動機卻歷來存在爭議。 [25] 
(一)張汶祥挾嫌報復
官方説法以“挾嫌報復”為動機,指出張汶祥與馬新貽結恨”的原因有三,一是馬新貽在浙撫任內剿滅南田海盜,殺了不少張汶祥的同黨;二是張汶祥因妻子為吳炳燮所佔,曾向馬新貽攔輿喊控,而馬新貽未準審理;三是張汶祥本賴“小押”(盤剝重利的私設典押鋪)為生,而馬新貽出示禁止,使他生活無以為繼。有此三恨,故在海盜龍啓沄等人“誇張汶祥素講朋友義氣,可以為眾人報仇,並可泄自己忿恨” 的激誘下,遂決意行刺。這份供詞漏洞百出,卻是官方認可的定讞(今存於台北故宮博物院)。
以“挾嫌報復”為動機,平心而論,未為不合理,但就張汶祥而言,就未免過於不近人情。蓋張汶祥於同治四年(1865年)固然曾入海賊,但當時行動未遇貨船,龍啓沄等轉而投入南田盜夥,而他則徑返寧波,未必與海賊有何深交;而馬新貽禁斷非法小押,使其“絕了生機,心中恨極”,是固難免,但此不比不共截天之仇,很難作為其支撐多年籌劃、志決一快的理由;至於馬新貽不準其呈詞控聞之事,此為官府常見之事,更無由因此而將佔妻之恨遷怒於馬新貽之理。尋常枝節,是否足以引發出此一驚人的刺殺案,正不無可疑。故官府言之鑿鑿,非但馬氏親友不信,後人更疑心此案必定中有隱情。 [25] 
(二)馬新貽漁色負友
刺馬案發生後未久,民間即傳言紛起,多有謂馬新貽“漁色負友”,因而引發殺身之禍的。傳聞內容大致如下:張汶祥原為捻軍,但久懷投誠之志。馬新貽於廬州任內負責剿捻,兵敗遭擒。張汶祥居中牽線,引曹二虎、石錦標與馬新貽共議,結為兄弟,縱放馬新貽,約同生死富貴。其後馬新貽設法將三人及部屬收編,成立“山字營”。二虎有妻豔美,馬新貽與之私通,並誣殺二虎。張汶祥激憤不已,遂決意為友報仇。
此説不載供狀,但流傳甚廣,當時安徽學政殷兆鏞出題課士子,更居然以此命題,先後出了“若刺褐夫”、“傷人乎”的題目, 語含譏諷,可知馬新貽一案事出有因,絕非官方説法所能隱瞞。有的傳説為了證成此事,更説馬新貽身故後,“府中後房有妾自盡而死,不用棺材收殮,而是秘密埋葬於後園中”。自此,馬新貽的“漁色負友”之説幾成公論,而張汶祥的行刺動機亦不言而喻了。此説信實與否,頗難判斷。但時人已有為此抱不平者,如周壽昌詩前半雲:“人事百年真始出,誰知定論死猶無,重臣已被元衡禍,謗語幾罹永叔誣。”以歐陽修之被誣指與外甥女有染為譬,為馬新貽辯護。
(三)馬新貽通回賣國
馬新貽先世為回族,這使得“刺馬案”憑空多了一重有關國族的想象空間。清朝同治以來,西北迴族亂事不斷,先後有馬化龍、白彥虎阿古柏等稱兵作亂。無論漢、回人民,殺戮死傷甚慘,可説是對“同治中興”的一大諷刺,馬新貽以回族人而躋身封疆大吏,本屬異事,而又值“同治回亂”之際身罹災殃,不免令人聯想及於回亂之事。故又有傳説張汶祥聽得友人告知馬新貽收新疆回王偽詔,中雲””現大兵已定新疆,不日入關東下,所有江浙一帶徵討事宜,委卿便宜料理”。而馬新貽則手疏以報,言””大兵果定中原,則東南數省,悉臣一人之責”。張汶祥聞言大憤,誓誅此一逆臣。甚至被逮之後,猶指證歷歷,要求主審官員搜馬府秘篋,取密照為證。此事攸關叛逆,勢將牽連多人,主審者不敢據實奏聞,故才以扶嫌報復結案,希圖矇混。 [25] 
(四)丁日昌買兇刺馬
刺馬案發生之後,清廷方面即懷疑其後必有主使之人;其後户科給事中劉秉厚上奏,懷疑張汶祥於行刺之時曾發‘”養軍千日,用在一朝”之語,隱隱透露出幕後主使有人之意,應該徹查。太常寺少卿王家璧上奏,亦云“此案頗有傳聞”。清廷遂命王“據實奏聞”。據王家璧所奏,他聽聞的傳説是江蘇巡撫丁日昌之子丁惠衡犯了案子,歸馬新貽查辦。王家璧認為丁向馬“請託不行,致有此變”。且懷疑刺馬案發生後,浙撫英敏義憤之情,溢於言表,而丁日昌與馬同官江南.居然猶如未聞此事一般,甚值得懷疑。因此建請朝廷提訊丁日昌的兒子審問,以期查個水落石出。
同治八年(1869年),發生一樁軍紀杖殺人命案。當時丁日昌的長子丁惠衡夥同幾個親友冶遊,與太湖水勇徐有得發生衝突,正巧遊擊薛蔭榜巡夜而至,以”勇丁滋事”重責徐有得,未料釋離後暴卒。案經有司審察,丁日昌自責教子無方,呈請嚴辦,並自請”交部嚴加議處”,清廷遂命馬新貽審理。王家壁所説的”丁日昌兒子犯案”,即指此而言。但就全案始末而言,向來治家綦嚴的丁日昌,對其子的冶遊、滋事,井未有所偏擔,“請託不行”之事,不知從何而起;且馬新貽審理此案,頗刻意開脱丁惠衡,等於是賣了個面子給丁日昌,又怎可能“致有此變”?事實上,清廷亦不認為”刺馬案”與丁日昌有何牽連,很快就駁回了王家璧的建議,僅將原折發交曾國藩參考。其後,鄭敦謹曾上 《王家璧等奏不符片》 ,也認為丁日昌”’無庸向馬新貽請託”。 [25] 
(五)湘軍買兇刺馬
高拜石於《刺馬案與湘軍》一文中,首度挑明瞭説“實則馬之死,死於湘軍之囂張氣勢”。高拜石認為,曾國藩所統率的湘軍,在太平天國亂事平定後,諸將驕縱,頗為清廷所忌憚,但迫於形勢,又不能不引“湘人治湘”,只得暗中培植淮軍,互為牽制。馬新貽實際上就是清廷特意拔擢,用以分湘軍權限的淮軍重要人物,馬新貽被刺後.清廷明知事有蹊蹺,卻是啞子吃黃蓮,不便嚴予追究,故只得含混了事,聽任鄭、曾以“扶嫌報復”結案,連流傳甚廣、大損馬新貽聲名的’”漁色負友”説,也任其喧騰眾口,不聞不問了。
高陽在《清末四公子》亦贊同此一説法,高陽認為馬新貽稟性剛直,於浙撫、江督任內,簡練親軍,對縱恣不法的湘軍,大加裁抑,早激起湘軍領袖的怨怒,欲除之而後快。不但重金買通張汶祥刺殺了馬新貽,更通同舞弊,先行讓張汶祥錄習了“漁色負友”的口供,以誣衊馬新貽;原欲以此為定讞,卻未料審訊時諸官不敢直錄,才改換以”挾嫌報復”之説。但湘軍心有未愜,串聯漕幫,散播流言,甚至暗中支持上海丹桂茶園上演那出《刺馬傳》。
大陸學者高尚舉在《刺馬案探隱》一書中,在前人的基礎上,博採清末筆記、文集、實錄、故宮檔案,同時又多方訪談當時參與此案者的後人,極力主張此案必與湘軍陰謀有關,且不排除(雖無證據)曾國藩就是其間最高的主謀者。高尚舉從張汶祥所説的“養軍千日,用在一朝”出發,認定此必為一樁買兇殺人案;而從曾國藩遲遲不肯赴任、鄭敦謹未復君命中途辭官、孫袁二人不肯書諾等事上,斷言內情必不單純(甚至懷疑今存供狀是經過修飾的);然後以馬新貽陛見請訓後“大汗淋漓,朝服浸濕,驚恐萬狀”,以及赴任時秘密叮囑二兄:“我此去吉凶難料,萬一有不測,千萬不要到京告狀,要忍氣吞聲,方能自保”為據,認為馬新貽實際上是身負慈禧密令,且事關重大,極為兇險的。所謂密令,則是指傳説中洪秀全南京的天王府中有巨量珍藏,曾國荃攻克南京後,卻只説天王府已付之一炬,未如實報繳,清廷大為疑惑,特派馬新貽暗中追查始末。而此事為湘軍所知,故買通張汶祥刺馬。
(六)反洋教者買兇刺馬
太平天國起事,借基督教上帝之名以聚眾、煽誘,而湘軍中人,對洋教頗為憎厭。據法國人高龍鞶江南傳教史》所説,馬新貽曾受洗入教,對洋教曲加維護,甚至雷厲風行的逮治反洋教者,以此激起湘軍中人的憤怒,蓄志剷除馬新貽。高龍鞶斷言張汶祥刺殺一事,即是反洋教者所為。馬新貽是否曾受洗為天主教徒,殊難斷定,但他對待洋教的態度,與湘軍明顯異趣,則是事實。同治七、八年間,安慶、南京教案紛起,馬新貽居中竭力調停,以此跡象看來,馬新貽因庇護洋教,激惹眾怒,未必事出無因。 [25] 

馬新貽後世紀念

馬新貽墓
馬新貽墓(2張)
馬新貽遇刺身亡後,同治皇帝親賜祭文、碑文,並在江寧、安慶、杭州、海塘為他建有專祠。
在馬新貽的家鄉菏澤,有為他修的馬家祠堂、馬家牌坊,以及馬新貽墓,都保護得比較完好,每年的春秋大祭,都有很多人來祭祀他。 [26] 

馬新貽史料索引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 [24] 

馬新貽藝術形象

馬新貽文學形象

小説《刺馬案》 小説《刺馬案》
據傳説,最早將“刺馬案”內容以文學藝術形式表現出來的,是事發後未久即在上海丹桂茶園爨演的 《刺馬傳》,據聞此劇到了民國八、九年間還在上演,但劇情內容如何,已不可考。唯據傳説來看,應是演馬新貽“漁色負友”事。目前可見到較早的“刺馬案”作品,有1914年丁悟痴的《刺馬記》。這篇是文言小説,其篇幅頗長,據野史傳聞而憑空杜撰,以‘”漁色負友”為主線,而特別着力在表彰張文祥之妻黃英知的“奇節異行”.將傳説中曹二虎的妻子改換成張文祥的妻子,且改通姦為逼奸不遂致死,刻意凸顯馬新貽的惡形惡狀。
1916年,蔡東藩的《清史演義》應是首先以白話文傳述刺馬案的文學作品。在第78回《大婚禮成坤闈正位,撤簾議決乾德宮陽》的前半回,蔡東藩以不到1300字的篇幅概略的敍述了此事,主體仍是“漁色負友”,而大體為據傳説加以簡化、白話化。
“刺馬案”在文學上開始引起矚目的作品,是平江不肖生的武俠小説《 江湖奇俠傳》。其故事的主旨,不過是強調馬新貽之“漁色負友”、張皇張漢祥的節義俠烈而已。事實上與當時傳聞井無多大出入。 [25] 

馬新貽影視形象

時間
片名
扮演者
1949年
《大俠復仇記》
-
1973年
《刺馬》
狄龍
1992年
《刺馬》
姜大衞
1998年
《滿清十大酷刑之赤裸凌遲》
鄭浩南
參考資料 [27] 
參考資料
  • 1.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道光二十七年進士,安徽即用知縣,除建平,署合肥,以勤明稱。
  • 2.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咸豐三年,粵匪擾安徽,淮南北羣盜並起,新貽常在兵間。
  • 3.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五年,從攻廬州巢湖,新貽擊敗援賊,迭破賊盛家橋、三河鎮、柘皋諸賊屯,尋克廬州。積功累擢知府,賜花翎,補廬州。
  • 4.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七年,捻匪、粵匪合陷桃鎮,分擾上下派河,新貽破賊舒城,記名以道員用。
  • 5.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八年,署按察使。賊犯廬州,新貽率練勇出城迎擊,賊間道入城,新貽軍潰失印,下吏議,革職留任。
  • 6.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九年,丁母憂,巡撫翁同書奏請留署。
  • 7.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十年,欽差大臣袁甲三為奏請復官。
  • 8.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十一年,同書復奏薦,命以道員候補。丁父憂,甲三複奏請留軍。
  • 9.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同治元年,從克廬州,敗賊壽州吳山廟,加按察使銜,署布政使。苗沛霖叛,從署巡撫唐訓方守蒙城,屢破賊。
  • 10.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二年,授按察使,尋遷布政使。
  • 11.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三年,擢浙江巡撫。浙江新定,民困未蘇,新貽至,奏蠲逋賦。
  • 12.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四年,復奏減杭、嘉、湖、金、衢、嚴、處七府浮收錢漕,又請罷漕運諸無名之費,上從之,命勒石永禁。築海寧石塘、紹興東塘,濬三江口。
  • 13.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岐海為盜賊窟穴,遣兵捕治,擒其魁。厚於待士,會城諸書院皆興復,士羣至肄業,新貽皆視若子弟,優以資用獎勵之。嚴州、紹興被水,蠲賑核實,災不為害。台州民悍,輒羣聚械鬥,新貽奏:“地方官憚吏議,瞻顧消弭。請嗣後有諱匿不報者參處;僅止失察,皆寬貸,仍責令捕治。”下部議行。
  • 14.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象山、寧海有禁界地曰南田,方數百里,環海土寇邱財青等處窟其中,遣兵捕得財青置之法,南田乃安。黃岩總兵剛安泰出海捕盜,為所戕,檄副將張其光等擊殺盜五十餘。上以新貽未能豫防,下吏議。嘉興、湖州北與蘇州界,皆水鄉,方亂時,民自衞置槍於船,謂之“槍船”,久之聚博行劫為民害。新貽會江蘇巡撫郭柏廕督兵擒斬其渠,及悍黨數十,槍船害始除。擢閩浙總督。
  • 15.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七年,調兩江總督,兼通商大臣。奏言:“標兵虛弱,無以壯根本。請選各營兵二千五百人屯江寧,親加訓練。”編為五營,令總兵劉啓發督率緝捕,盜為衰止。
  • 16.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宿遷設水、旱兩關,淮關於蔣壩設分關,併為商民擾累。新貽奏:“蔣壩為安徽鳳陽關轄境,淮關遠隔洪澤湖,不應設為子口。當令淮關監督申明舊例,嚴禁需索。宿遷旱關非舊例,徵數微,請裁撤,專收水關。”從之。幅匪高歸等在山東、江蘇交界佔民圩,行劫,新貽捕誅其渠。
  • 17.    王業興. 中西文化的撞擊──論安慶教案與士、官在反洋教鬥爭中的作用[J]. 湘潭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1994(4):42-46.
  • 18.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九年七月,新貽赴署西偏箭道閲射,事畢步還署。甫及門,有張汶祥者突出,偽若陳狀,抽刀擊新貽,傷脅,次日卒。
  • 19.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將軍魁玉以聞,上震悼,賜卹,贈太子太保,予騎都尉兼雲騎尉世職,諡端愍。命魁玉署總督,嚴鞫汶祥,詞反覆屢變。給事中王書瑞奏請根究主使,命漕運總督張之萬會訊。之萬等以獄辭上,略言:“汶祥嘗從粵匪,復通海盜。新貽撫浙江,捕殺南田海盜,其黨多被戮,妻為人所略。新貽閲兵至寧波,呈訴不準,以是挾仇,無他人指使。請以大逆定罪。”覆命刑部尚書鄭敦謹馳往,會總督曾國籓覆訊,仍如原讞,汶祥極刑,並戮其子,上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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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倪玉平. 馬新貽與兩淮鹽政改革[J]. 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7(04):83-88.
  • 22.    劉海燕. 試析同治九年張汶詳刺殺馬新貽案[J]. 消費導刊, 2008(14):216-217.
  • 23.    郭勝. 晚清第一奇案——“刺馬案”尋隱[J]. 魅力中國, 2010, 182(24):77-79.
  • 24.    清史稿·列傳二百十三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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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王志民主編,山東重要歷史人物 第4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9.09,第1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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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菏澤人馬新貽任兩江總督往事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引用日期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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