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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

(中國古代官方馬匹管理制度)

鎖定
馬政,指我國曆代政府對官用馬匹的牧養、訓練、使用和採購等的管理制度。馬政屬於國家重務,是政府行政的重要內容。
“馬政”一詞最早見於《禮記·月令》:仲夏之月——“遊化別羣,則縈騰駒,班馬政”、季秋之月——“天子乃教於田獵,以習五戒,班馬政。”注曰:“馬政,謂養馬之政教也。”
秦漢以降制定了以太僕卿掌輿馬,從此亦逐漸樹立完備的馬政機構及設施。由於掌控皇室、官署用馬,以及國家軍隊的運輸用馬、騎兵之戰馬需求,馬政負責的官員或集團往往有很強大的政治勢力。
中文名
馬政
釋    義
我國曆代政府對官用馬匹的牧養、訓練、使用和採購等的管理制度

馬政三代馬政

夏朝牧正掌管馬政,商朝置牧師。傳説殷商立國之前,相土作乘馬,王亥作服牛,就是馴養牛馬,用以負重。商代立國後,繼續大量馴養六畜,而馬是奴隸主貴族在戰爭和狩獵時用來駕車的重要工具,同時又以其作為祭祀鬼神的犧牲品,受到奴隸主貴族的特別重視。
周朝時設置太僕下大夫二人、校人中大夫二人 [6] 周穆王時設太僕正掌輿馬。周孝王時,秦非子為天子牧馬有功而被分封秦地。

馬政秦漢馬政

馬政秦朝馬政

秦朝在中央沿置太僕,並大建官馬廄和官營馬場(秦代養馬場一般被稱為“廄苑”)。
秦朝頒佈《廄苑律》,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加(枷)”, 意思是盜馬的人處死,盜牛的人判枷刑。

馬政漢朝馬政

漢初統治者在建國之初,便着手建立一整套馬匹牧養和管理的嚴格制度。漢高祖時,丞相蕭何作漢律九章,創加廄律,制定了有關養馬的法律。呂后時,又明令禁止母馬外流,以防止軍資遺敵。漢文帝時,晁錯建議“令民有車騎馬者,復卒三人”,鼓勵民間養馬。漢文帝接受他的建議,下令用免役的辦法促使民間養馬,史稱“馬復令”,民間養馬之風再興。漢景帝時,衞綰建議“禁馬高五尺九寸以上,齒未平,不得出關”,史稱“馬弩關”。漢景帝又在秦邊郡牧馬苑的基礎上,“益造苑馬以廣用”,擴大邊境遊牧地區軍馬牧場的規模。國家的軍馬養殖因此有了長足的進步。
漢初的馬政,基本上包括官馬管理制度和民間養馬政策兩大內容。就官營養馬而言,漢初已建立完整的養馬機構,形成分佈較廣的養馬管理體系。中央的太僕寺是國家掌管車馬的最高機關。太僕位列九卿,其助手初太僕丞外,還有下屬養馬廄的令、丞或長、丞。漢景帝時,西北邊郡養馬範圍擴大,又在邊郡地區增設了六牧師苑令及牧橐令(飼養駱駝)、昆蹄令(飼養良馬) [7]  ,每令之下,設三丞為輔助。此外,中央的一些部門如廷尉,也轄有一定數量的牧場。在郡縣也設有主持馬政的官吏,稱馬丞,諸侯國則設“僕”官,下領“廄長”及“廄丞”,負責馬政。中央到地方主持馬政的機構和官吏,平時與傳驛系統相結合,戰時則向軍隊提供戰馬。
官馬場的分佈一在京師及近郊,一在邊郡地區,尤以後者規模最大。京師的天子六廄,專供皇室專用;邊郡六牧師苑令所領36所馬場,集中在天水隴西安定北地、西河、上郡等地,供軍馬之用。

馬政魏晉南北朝馬政

三國時,曹魏設太僕、牧官都尉蜀漢亦設太僕。
西晉時太僕下轄左、右、中典牧都尉,下有車府令典牧令、乘黃廏、驊騮廏、龍馬廏。東晉初期裁撤太僕,後因需要而設,無事則省。南朝時沿用東晉制度。
北朝北魏設太僕,第二品;後增設少卿,改太僕卿為正三品,太僕少卿正四品。

馬政隋唐馬政

馬政隋朝馬政

隋文帝時期,馬匹主要靠隴右地區(今甘肅、青海)是養馬區。隋初,這裏經常遭受吐谷渾的寇掠,隋文帝命上大將軍賀婁子幹修築城堡,把民眾集中到城中居住,放棄畜牧業,屯田積糧。賀婁子幹上書反對,説:“隴右、河西,土曠民稀,邊境未寧,不可廣佃。……隴右之人以畜牧為事,若更屯聚,彌(更加)不自安。但使鎮戍連接,烽堠相望,民雖散居,必謂無慮。”(《資治通鑑》卷176)隋文帝同意。十多年後,隋文帝派親衞大都督屈突通去隴右檢查羣牧,“得隱匿馬二萬餘匹”。(《資治通鑑》卷178)隋文帝大怒,經屈突通再三勸諫,才放棄殺掉太僕卿慕容悉達和諸監官一千五百人的決定。
隋煬帝大業五年(609)在青海設置馬牧,“縱牝馬二千匹於川穀以求龍種,無效而止”。(《資治通鑑》卷181)。

馬政唐朝馬政

隋末李淵駐守太原,伺機奪取全國政權,痛感馬匹的匱乏制約自己的力量。他為了達到政治目的,不惜失節向突厥稱臣,許諾突厥兵隨自己行動,隨意搶劫珍寶子女,這才得到突厥提供的戰馬前後二千五百匹。唐朝建立後,發展馬匹生產成為當務之急。唐朝建立之初,只能掌握關中地區,所能繼承的隋馬,當然也只能是這裏的遺存,"鳩括殘燼,僅得牝牡三千,從赤岸澤徙之隴右"。(《張燕公集》卷7,《大唐開元十三年隴右監牧頌德碑》)赤岸澤的具體位置,岑仲勉先生指出“在舊長安城東數十里,即長安、同州(今陝西省大荔縣)之間”。(岑仲勉《隋唐史》上冊第313頁,北京:中華書局,1982)於是,政府把赤岸澤的三千匹隋馬作為種馬,遷到隴右地區從事繁殖 [2]  。此外,在618—626年間,康國向唐朝獻大宛馬4000匹。撒馬爾罕良馬的輸入有力地解決了唐初缺馬的困難。
在機構設置方面,唐朝設太僕寺統全國廝牧車馬之政,由乘黃、典廄、典牧、車府四署組成,轄各地國有牧馬場(當時稱牧監)多至六十餘所,還有駕部掌全國驛馬及官、私馬的簿籍。

馬政宋朝馬政

這段時期的馬政系統被稱為羣牧司羣牧監景德四年(1007)始置。設制置使一人,以樞密使或副使任職;使一人,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使一人,以閤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以下又有都監二人、判官二人。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宋神宗元豐年間王安石變法,馬政歸屬太僕寺。崇寧二年(1103),太僕寺依舊制不治舊事,馬政歸樞密院所隸官司 [8] 
王安石執政期間,為了解決缺少養馬地的問題,宋朝政府實行了保馬法户馬法等政策。

馬政元朝馬政

馬政嶺北畜牧

元朝統一後,大漠南北(包括窩闊台子闊端以西涼府為中心的“分子)在全國佔有特殊地位,元廷在立行省、派鎮王的同時,頻繁調動內地人力財力、採取多項措施支援牧區經濟。這些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項:首先是不斷派遣內地人民,給予牛具種子進入牧區,打井開渠,在和林、稱海、謙州吉利吉思五條河及杭海、金山之北等地大力興辦屯田。此外,元廷又制定“重利誘商賈,致谷帛用物”和“急募富商大家”致粟實邊政策,使單一的遊牧經濟不斷得到補給和改善。元人描述道:“和林百年來,生殖殷富埒內地”,又説,漠北地區“數十年來.婚嫁耕植,比於土著;牛羊馬駝之屬,射獵貿易之利,自金山、稱海沿邊諸塞,蒙被涵照,鹹安樂富庶,忘戰士轉徙之苦。”
總之,入元以來,草原畜牧業經濟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區仍有相當程度的發展。

馬政官營牧場

蒙元時代的牧場、牧地的範圍呈明顯擴大的趨勢。除大漠南北(”)外,牧地以比較大的規模向南北推進。牧地擴大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皇帝和各大斡耳朵等名義下廣建十四道官牧場:
十四道官牧場
地區
牧場名字
現代地名
千户數量
百户數量
下轄其它牧場數
大漠南北
折連怯呆兒等處
-
19
1
5
玉你伯牙等處
元上都西北往南至張家口一帶
-
8
10
斡斤川等處
-
6
-
4
阿察脱不罕等處
-
-
-
11
哈剌木連等處
漠北、上都、至陝西一帶
-
-
15
阿剌忽馬乞等處
漠北怯綠連、斡難河至內蒙中部
-
7
4
火裏禿麻
貝加爾湖東西岸
-
-
-
左手永平等處
河北盧龍一帶
-
-
7
右手固安州等處
河北北部
-
-
4
益都
山東境內
-
-
-
其它地區
蘆州/廬州
安徽境內
-
-
-
亦奚不薛
雲、貴地區
-
-
-
高麗耽羅
今韓國濟州島
-
-
-
甘州等處
甘肅境內
-
-
12
大漠南北的官牧場均擁有多處牧地,這些牧地一般不集中成片,而是散處各地;並且,每一道牧場的牧地散佈地域比較廣闊,分佈於原有的封地之間。國有牧場牧養的牲畜有馬、牛、駝、騾、羊,以馬為主。馬匹“或千百,或三五十”為羣,左股烙有官印,號“大印子馬”。從夏到冬,“隨地之宜,行逐水草”,十月返回本牧場。元廷於九、十月差太僕寺官往各處點視所產之駒,烙上官印。各地牲口數造蒙、回、漢字文冊存檔、上報,“其總數蓋不可知也”。牧人稱哈赤哈剌赤,“父子相承任事”,設千户、百户管領。另有昔寶赤火你赤怯薛職官掌管牧場。如有三馬病死,牧人必須賠償大牝馬一匹,死二匹償二歲馬一匹,死一匹償牝羊一隻,“其無馬者以羊、駝、牛折納”。泰定年間還為皇家特需的黑玉面、赤花、赤玉面等“有毛色之馬”(號“異樣馬”)“別賜牧地,自為一羣”。
元代一批宗王南下進駐各地,是牧地擴大的又一重要原因。這些宗王們一般都擁有相當規模的圍獵場所,其中便包含一定數量的牧地。從忽必烈時代開始,南下的宗王主要有安西王(駐京兆)、雲南王梁王(鎮雲南)、西平王(鎮吐蕃)、鎮南王(鎮江淮)、威順王(鎮武昌)、宣靖王(鎮益都)、宣讓王(鎮廬州)等。據《大元馬政記》載,江淮地區拘刷到的馬匹按例交鎮南王,而云南的貢馬也往往就地撥給雲南王。可見,鎮王一般都在轄地內置有牧地,有的還採取種種手段大幅度擴充牧地。
驛站也擁有牧地。據馬可·波羅記述,驛站站馬一半應役,一半留牧地牧養,以一月為週期,互相取代。因而,在有條件地帶,置有不得“侵冒”的“牧馬草地”的情況應該比較普遍。 [3] 

馬政農牧用地競爭

忽必烈統治後期,盧世榮建議採取承包的方式將牲畜承包給平民,但沒有得到採納。終元一代,“軍興”與“賜予”這兩項最大的畜產品支出總是採取消極手段,即通過大規模所謂的“和市”、“拘刷”等方式去實現的。官營與貴族經營畜牧業不但沒有為元廷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反而給農耕區帶來了很大的騷擾與破壞。在征服中原前後,由於生活和軍馬飼養的需要,部隊及其隨營團體(奧魯營)大量廢耕田為牧地,一些貴族與軍將還乘勢搶佔、擴充牧地。 [3] 

馬政明清馬政

馬政明朝馬政

朱元璋在定都金陵之初, 他便“令應天、 太平、 鎮江、廬州、 鳳陽、 揚州六府, 滁、 和二州民牧馬”。但以上諸地皆為長江下游的農耕區,牧地狹窄,又無專業牧民, 僅以農民兼營,其數量遠不足以供軍事之需甚明。隨着戰事北移,直面裝備精良的蒙元騎兵, 朱元璋對戰馬的渴求更加迫切 。“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馬,屢遣使市於四方”,但所得仍然有限。洪武四年,“置羣牧監於答答失裏營所,隨水草利便,立官署,專職牧餋”, 設立了專職的機構以加強對馬匹的蓄養。洪武十年二月,增置塗陽、儀真等五牧監。 [1] 
相反, 北元卻因戰馬後備充足, 仍保持了相當的軍事實力。 而明軍在長期的征戰過程中, 戰馬的消耗卻十分巨大。特別是洪武五年嶺北之戰, 明軍騎兵損失極為慘重, 已失去了主動攻擊北元殘軍的能力。北元則趁勢展開了一系列主動出擊。明軍疲於應付, 被迫由戰略進攻轉入戰略防禦, 將洪武二、 三年一度佔領的宜於牧馬的今內蒙古南部地區放棄,至多年後才恢復牧馬地區。
嶺北之戰後, 朱元璋採取一系列措施加緊籌措馬匹。洪武六年, 明朝“設太僕寺於滁州, 統於兵部。後增滁陽五牧監, 領四十八羣……歲終考馬政, 以法治府州縣官吏”。太僕寺的設立標誌着明朝戰馬繁殖與管理體系的形成和完善。最高長官太僕寺卿秩從三品,直屬於兵部管轄, 成為管理馬政的最高領導機構,下設牧監、 牧羣等部門分管馬匹的牧養和使用事宜, 有力地促進了明朝養馬業的發展。至洪武七年, 明朝共設了五個牧監, 下轄九十八羣馬。
洪武六年二月,定養馬之法,令民共養馬匹,並規定了養馬的數量與孳息數。洪武二十八年榜示:“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共養馬一匹。”民間養馬不僅拖累了人民,而且困擾了政府。
馬政事項包括督養、點視、印烙、編馬户、交兑、發表等。而且每項事務必須付出巨大的努力才能有所成。如督養要勤,編審要公平。馬政繁雜,難以應付,官往往就輕避重,如令下户養馬,不行驗印,不行編審馬户。嘉靖十年四月,太僕寺卿冼光條陳馬政,“馬頭之編繫於地畝,而地畝之數載於馬冊,所以驗人户之消長,稽地畝之典,責也。今郡縣馬冊經久不編,地畝人丁,漫不可考。”為提高馬政效率,明政府加強對管馬管的監督,如重處瀆職官員、兵部官親臨督察、太僕寺官複查馬匹。 成化十六年4月,“申嚴馬政之禁”就要求重處不盡職者、兵部官監收馬價,“凡馬非管馬太僕寺丞等官印驗者不收,其通同作弊者以枷項編戍之罪,而折收馬價之際必兵部官親蒞之,仍交盤其存留者以數上聞。” 而且對馬匹的數目進行復查,《明世宗實錄》就記有太僕寺官先後查驗馬匹之事。嘉靖二年六月兵部言:“國家養馬,民間歲遣,太僕寺卿佐行所部,分理其事,頃寺丞徐憲等驗報七分膘馬一萬六千餘匹,越三四月,責令李渾複驗則止一千六百三十八匹,升降相去什百,法當究治。” 這些制度無疑加大了執行成本。
洪武二十四年(1391), 明軍西征哈密, 都督劉真先期創建甘肅城池,加備軍馬屯種,哈密城破之後 ,“我軍爭取其馬”。洪武五年七月庚午,《明太祖實錄》首次出現高麗“貢馬” 的記載:高麗國王王顓遣其禮部尚書吳季南、 民部尚書張子温等奉表貢馬及方物。據《高麗史》記載,高麗於恭愍王二十一年(即洪武五年)夏四月壬寅 ,“遣民部尚書張子温如京師請討耽羅”,並記載了張子温所呈表文:“本年三月, 差陪臣禮部尚書吳季南前往耽羅粧載馬匹,赴京進獻。……不期韃靼牧子等將先差去秘書監劉景元及濟州牧使李用藏、判官文瑞鳳、權萬户、安邦彥等盡殺之。及季南至,又將弓兵先上岸者三百餘名,亦皆殺之,以此季南不能前進回還。”可以看出, 早在洪武五年三月以前, 高麗即已派官員率弓兵 425 人前往耽羅取馬,結果兩次差人登陸的三四百人皆被殺,耽羅取馬不成,最終從他處籌措馬匹。 [1]  [4] 

馬政清朝馬政

清時,實行禁止漢人養馬及徵括民馬等政策,到清末方弛禁,但原來在黃河中下游及江淮各省的馬產卻全被破壞了;同時利用宗教,使牧區的養馬同樣受縛,影響了選種及保育,造成塞外馬產不振。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