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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志宏

(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

鎖定
馬志宏,男,回族,1964年4月出生,寧夏吳忠人,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3]  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
2020年3月17日,銀川中院對馬志宏犯受賄罪一案宣判。馬志宏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被處罰金80萬元。 [1] 
中文名
馬志宏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回族
出生日期
1964年4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出生地
寧夏吳忠

馬志宏人物履歷

1980.09--1983.07,固原農校農學專業學習;
1983.07--1987.08,吳忠市(縣級)早元鄉工作(其間:1985.09--1987.06 寧夏農學院幹部培訓班農學系學習);
1987.08--1990.08,吳忠市(縣級)農業局工作;
1990.08--1993.03,吳忠市(縣級)上橋鄉副鄉長;
1993.03--1998.02,吳忠市(縣級)上橋鄉黨委副書記、政府鄉長;
1998.02--2001.06,吳忠市利通區東塔寺黨委書記;
2001.06--2001.12,吳忠市利通區委常委、宣傳部長、東塔鄉黨委書記;
2001.12--2005.01,吳忠市利通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其間:2000.09--2002.12 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學習);
2005.01--2006.10,吳忠市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10--2008.02,吳忠市紅寺堡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正處級)、管委會副主任(正處級)(其間:2001.08--2007.07 中央黨校經濟管理研究生班學習);
2008.02--2011.02,固原市涇源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02--2012.05,固原市涇源縣委書記;
2012.05--2012.06,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涇源縣委書記;
2012.06--2014.05,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4.05--2018.03,固原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 [2] 

馬志宏擔任職務

十九大代表。 [3]  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4] 

馬志宏人物事件

馬志宏黨內警告

2018年8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等人失職失責問題。2016年以來,中央、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多次對西吉縣扶貧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線索進行督查督辦,要求縣委針對突出問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但西吉縣委未予重視,未制定整改的具體措施,致使部分扶貧領域問題屢查屢犯,一直得不到解決。2017年4月,有關部門對西吉縣開展專項檢查,發現扶貧資金使用監管方面的問題34個,其中違規違紀問題15個,涉及扶貧專項資金2億多元,扶貧資金被擠佔、挪用、浪費、閒置以及違規採購、規避招投標等問題十分嚴重, 共有27名黨員領導幹部因此受到責任追究,其中有12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時任固原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馬志宏,西吉縣委副書記、縣長武維東對上述問題負有領導責任。2018年8月,馬志宏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2018年4月,武維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被免職,縣紀委原書記李春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扶貧辦原主任馬鵬祥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5-6] 

馬志宏審查調查

2019年3月26日,寧夏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7] 

馬志宏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10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原寧夏固原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馬志宏(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銀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馬志宏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馬志宏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寧夏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馬志宏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馬志宏在擔任涇源縣縣長、涇源縣委書記、固原市副市長、固原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馬志宏開庭審理

2019年12月11日,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十餘人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員幹部70餘人旁聽案件審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志宏利用擔任涇源縣縣委書記、縣長、固原市市委常委、副市長、西吉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5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美元、房屋等共計價值人民幣1132.0172萬元。
在審判長嚴謹有序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進行了當庭舉證、質證和辯論。最後陳述階段,馬志宏對自己的罪行深表悔悟、認罪認罰。
本次公開開庭,在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懲治職務犯罪的同時,通過有針對性的組織庭審觀摩、現場説法,對廣大黨員幹部牢固樹立廉潔自律意識,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10] 

馬志宏依法雙開

2020年3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第十二屆自治區黨委原委員、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志宏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
馬志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背棄黨的初心使命,辜負組織的培養信任,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甘於做“兩面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同意、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馬志宏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由自治區監委給予馬志宏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對馬志宏黨紀處分決定待召開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11] 

馬志宏法院宣判

2020年3月17日,銀川中院對馬志宏犯受賄罪一案宣判。
法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8年,馬志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5次非法收受25個單位或個人所送人民幣991.9129萬元、0.2萬美元、總價值人民幣138.8467萬元的兩套房屋和停車位1個,共計人民幣1132.0172萬元。
鑑於馬志宏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且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馬志宏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被處罰金80萬元。 [1] 

馬志宏人物榮譽

2015年6月,獲得全國優秀縣委書記稱號。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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