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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崑

(山東省臨沂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

鎖定
馬崑,男,漢族,1959年1月生,山東莒縣人, 1977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1月參加工作,山東省委黨校大學學歷。曾任山東省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24年6月,山東省臨沂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馬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棗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 
中文名
馬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山東莒縣
出生日期
1959年1月
畢業院校
山東省委黨校

馬崑人物履歷

1975.11-1977.04 臨沂縣革委辦公室辦事員
1977.04-1978.10 臨沂縣半程公社團委負責人
1978.10-1984.05 共青團臨沂縣委幹事、常委、學校部部長(其間:1982.07-1983.06 在臨沂師專幹部培訓班中文專業學習)
1984.05-1984.12 共青團臨沂市(縣級)委副書記
1984.12-1989.05 共青團臨沂市(縣級)委書記(1982.09-1985.07在臨沂師專中文專業學習)
1989.05-1991.02 臨沂市(縣級)金雀山街道黨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1991.02-1993.03 臨沂市(縣級)金雀山街道黨委書記
1993.03-1995.02 臨沂市(縣級)副市長
1995.02-1995.04 臨沂市蘭山區政府籌建工作組負責人 [2] 
1995.04-1998.02 臨沂市蘭山區副區長(其間:1995.09-1997.12 在山東省委黨校業餘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02-2003.01 莒南縣委副書記、副縣長(其間:1999.08-2000.10在山東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研修班學習)
2003.01-2003.02 費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3.02-2005.12 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5.12-2006.02 沂南縣委書記、縣委黨校校長
2006.02-2010.12 沂南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縣委黨校校長
2010.12- 臨沂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後任山東省臨沂市高鐵片區開發建設協調推進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1]  [5] 
山東省九次黨代會代表,省十屆人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市委委員。 [3] 

馬崑人物事件

馬崑黨內警告

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山東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12月26日將督察發現的15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沂水縣為應對環保督察,為違法企業補辦相關手續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臨沂市高鐵片區開發建設協調推進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馬崑(時任臨沂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 [1] 

馬崑違紀被查

2023年9月25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臨沂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馬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馬崑開除黨籍

2024年3月,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臨沂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馬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馬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利;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不正、家教不嚴;公器私用,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馬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馬崑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馬崑決定逮捕

2024年4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馬崑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7] 

馬崑提起公訴

2024年6月,山東省臨沂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馬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棗莊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馬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棗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馬崑利用擔任山東省費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沂南縣委書記、沂南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魯南快速鐵路客運通道臨沂段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後更名為魯南高速鐵路臨沂段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臨沂市高鐵片區開發建設協調推進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