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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訊管理局

鎖定
香港電訊管理局(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OFTA)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是電訊管理局局長的行政機關。電訊局的主要職責包括電訊服務的技術和經濟規管、維持電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及管理無線電頻譜。電訊管理局局長是負責規管香港電訊市場的法定人士。自一九九五年六月起,電訊管理局一直以營運基金的方式運作,經費主要來自牌照費的收入。電訊管理局約有員工320人,負責監管和促進電訊業的發展。
中文名
香港電訊管理局
外文名
Office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成立時間
1993年7月1日
所在地
香港
官    網
http://www.ofca.gov.hk/

香港電訊管理局工作目標

使香港成為商界公認世界一流的電訊中心
確保香港以具競爭力的價格提供高質素的電訊服務
確保香港擁有高效率的電訊服務,足以媲美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下的經濟體系

香港電訊管理局工作範圍

電訊服務的技術和經濟規管,包括規管電訊服務及簽發牌照、制定電訊器材及網絡接駁的標準、檢定無線電器材類型、管理電訊服務號碼計劃、處理有關進入土地和提供有形設施作網絡裝設用途的事宜,包括協調營辦商進入樓宇及在公用道路為通訊電纜鋪設管道,以及處理和調查與涉嫌違反《電訊條例》和發牌條款有關的消費者投訴。
電訊局執行《電訊條例》內有關反競爭行為或具誤導性行為的條文,並作出裁決及調解,以解決業界在互連、共用設施和接駁方面的糾紛。此外,電訊局亦就實施《廣播條例》下的競爭條文提供意見。
無線電頻譜管理及衞星協調,目的是確保有效運用無線電頻譜及衞星軌道位置。工作範圍包括管理無線電頻率、調查無線電干擾投訴、簽發私人電訊服務牌照、就電訊器材的非法使用提出檢控,以及與香港以外地區的頻率管理機關進行協調,以防止無線電服務互相干擾。
諮詢及策劃服務,就電訊事宜向政府提供諮詢服務,以及就廣播服務的監管向廣播事務管理局提供技術支援。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電訊局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惟不包括與詐騙活動有關的條文。該條例對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作出規管。
國際事務:在國際電信聯盟及其他國際會議上代表香港,並確保業界遵守有關電訊技術標準的國際協議。

香港電訊管理局組織架構

規管事務部:負責公共電訊服務的規管和發牌事宜、執行牌照條款及管理電訊號碼計劃。其他職責還包括就電訊規管計帳向電訊管理局局長提供意見、監察公共電訊服務營辦商的表現、調查有關公共電訊服務的業界投訴、協助公共流動網絡營辦商進入土地設置無線電通訊裝置、以及協調在公用道路敷設電訊電纜管道的工程。
競爭事務部:負責執行競爭規例,禁止反競爭手段及具誤導性的行為,並作出裁決及調解,以解決業界在互連、共用設施和接駁問題上的糾紛。職責亦包括作出市場狀況評估,供規管政策研究之用。此外,亦須就實施《廣播條例》下的競爭條文提供意見。
執行部:負責管理香港的無線電頻譜、就電訊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就規管廣播服務提供技術支援,職責包括與中國內地及澳門當局協調無線電通訊和廣播頻率的使用、專用電訊服務的發牌、調查廣播接收不佳的個案並提供技術解決方案、調查有關無線電干擾及輻射危險的投訴、檢控非法使用電訊設備、舉辦水上無線電操作人員的考試和發出證書,以及就營辦商進入樓宇公用部份敷設電訊/廣播設施及網絡進行協調。
支援部:執行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不包括與詐騙活動有關的條文),以及負責技術標準、國際事務、公共關係和行政方面的工作。在技術方面,職責包括通訊衞星系統和服務的規管和發牌、確保各項國際協議獲得遵守、訂定技術標準和核準有關的電訊設備。至於行政方面,職責包括與傳媒保持溝通,迴應市民查詢、籌辦宣傳、公共關係及消費者教育活動、處理與涉嫌違反《電訊條例》和發牌條款有關的消費者投訴,以及擬訂資訊科技、人力資源及財務管理的策略。

香港電訊管理局主要職責

規管香港電訊服務的技術和經營手法,維持香港電訊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管理香港的無線電頻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