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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領太監
鎖定
首領太監,對各宮各處首領太監、太監等犯罪的處分條例。
- 中文名
- 首領太監
- 定 義
- 即對各宮各處首領太監、太監等犯罪的處分條例
首領太監介紹
即對各宮各處首領太監、太監等犯罪的處分條例,計有“頭等罪二條、二等罪八條、三等罪五條”。其頭等罪二條規定:凡各處首領太監等有在禁地吵架鬥毆者,或白日飲酒酗醉者,首領太監罰月銀六個月,太監重責六十板;如首領太監失察該管太監犯罪,照本罪減等罰月銀兩個月。其二等罪八條規定:凡各處首領太監等有“不謹慎火燭,失誤看守”者,“不謹慎坐更,瞌睡誤更”者,“收儲一切陳設器皿等官物有不謹慎屏當,以致失誤傷損”者,“收貯一切錢糧用度等官物有不謹慎屏當,以致遺失缺少”者,“有將內外事情妄行傳宣”者,“首領不服總管管轄” 與“太監不服本管首領管轄”者,“欽奉諭旨傳宣事件有不應干預之人探聽傳播”者,首領太監罰月銀四個月,太監重責四十板;如首領太監只是失察本管太監犯罪,則照本罪減等罰月銀一個月。其三等罪五條規定:凡各處首領太監等“有失誤關防” 者,有“不看守本管地方,擅至不應至之處”者,“有告假因而遲誤進內”者,“承值一應祭祀供獻器物有不敬謹將事、倨侮不恭”者, “因官差傳集各處首領太監等,有違抗不至以致失誤事” 者,首領太監除第一條罰月銀三個月外,俱罰月銀兩個月,太監均重責二十板。以上規定,由敬事房總管太監等隨時查察,如有犯者,首領太監即具牌引例參奏治罪,太監即按例責處,並各記檔案。其犯頭等罪三次、二等罪五次、三等罪十次仍不知守法改悔者,敬事房具牌請旨交總管內務府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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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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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領太監 .中華文史網[引用日期20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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