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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高等法院

鎖定
首都高等法院是民國時期南京的省級審判機構,院址在朝天宮,現為南京市博物館。 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11月1日,將各級審判廳改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原來設在南京的江寧地方審判廳更名為江寧地方法院,設在蘇州的江蘇高等審判廳更名為江蘇高等法院。1935年10月,江寧地方法院改稱首都地方法院,仍隸屬於江蘇高等法院。至抗戰爆發前,南京仍無高等法院這一級機構。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還都南京,接收了汪偽時期的司法行政機關。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鑑於首都地方法院遇有緊急事情,要向它們請示的話,需由江蘇高等法院轉呈,難免延誤時日,遂於1946年4月1日在南京設立首都高等法院。 [1] 
中文名
首都高等法院
國    籍
中國
地    點
南京
改名時間
1927年11月1日

首都高等法院機構設置

該院設院長一人、庭長五人、推事四人,內設檢察處、刑事庭、民事庭、公訴人辯護室、書記室、文牘科、民事科、刑事科、監獄科、總務處、法醫室、通譯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
下屬單位有首都地方法院及其看守所。

首都高等法院相關歷史

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11月1日,將各級審判廳改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原來設在南京的江寧地方審判廳更名為江寧地方法院,設在蘇州的江蘇高等審判廳更名為江蘇高等法院。1935年10月,江寧地方法院改稱首都地方法院,仍隸屬於江蘇高等法院。至抗戰爆發前,南京仍無高等法院這一級機構。
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還都南京,接收了汪偽時期的司法行政機關。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鑑於首都地方法院遇有緊急事情,要向它們請示的話,需由江蘇高等法院轉呈,難免延誤時日,遂於1946年4月1日在南京設立首都高等法院。首都高等法院內設機構有三個刑事庭、二個民事庭以及書記室、人事室等,附設看守所一處。首都地方法院為第二審級,受理首都地方法院的上訴案件,同時負責審理南京市轄區內的第一審“漢奸”、“內亂罪”等刑事案件,以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為上一級法院。第一任院長是趙琛。

首都高等法院重要事件

首都高等法院成立之後,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審理漢奸案。每次審判漢奸,法庭內外都是人山人海,羣情激憤。首都高等法院先後審判的漢奸有汪偽國民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委兼中央黨部組織部長梅思平(1898~1946年),汪偽中央宣傳部長、安徽省省長林柏生(1902~1946年),汪偽南京特別市市長周學昌(1898~1948年),汪偽司法行政部部長、上海市政府秘書長兼財政局長羅君強(?~1970年),汪偽行政院副院長、財政部長、上海市長周佛海(1897~1948年)等人,他們在這裏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其中梅思平是在南京受審的第一個汪偽鉅奸,而公審周佛海一案卻顯得撲朔迷離。
據趙毓麟《周佛海受審旁聽記》回憶:“公審周佛海之曰,庭內早擠滿了各界人士。只見鹿鍾麟扶杖而來,國民黨中央委員也來了不少。上午9時許,周佛海乘一輛大型汽車來到首都高等法院,押解法警約有十二三人。周穿一件灰色平布長褂,戴眼鏡,神色並不慌張。”周佛海在法庭上拒不認罪,竭力為自己的罪行辯護,甚至宣稱自己不僅無罪,而且有功,使人覺得“周佛海並不像個受審的漢奸,倒像一個演説家”。
1946年11月7日,首都高等法院以“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罪,判處周佛海“死刑,剝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周佛海不服判決,提出抗告申訴。1947年1月,陳果夫陳立夫以周佛海在抗戰勝利前一年不無微功為由,呈請蔣介石准予緩刑或減刑。3月26日,蔣介石下令將周佛海的死刑改為無期徒刑,令周感激涕零。周佛海在獄中受到優待,1948年2月病死在獄中。

首都高等法院保護措施

1957年,首都高等法院所在的朝天宮被列為江蘇省文物保護單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