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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覺

(湖北省人民委員會參事室原參事)

鎖定
餘覺(1891—1969),字先民,湖南臨湘人。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考入京師湘學,結業後考入湖北外文高等學校,旋轉入湖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任安徽省蕪湖地方審判廳書記官、書記官長。民國六年,考取司法官,分配在山東濟南地方檢察廳任候補檢察官。民國十二年,調任安徽高等審判廳推事,不久擢升民事庭庭長。“七七”事變後,調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推事,後調任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長。民國二十九年,國民黨立法院通過一項《減刑法》,其中,有對貪污罪減刑的條款。餘覺認為此條款實施後,將危害國家,影響抗戰。因而在《大公報》上發表《貪污與減刑》一文,闡述歷代不赦貪官的史實,痛陳為貪官減刑之弊,震動了社會各界。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任湖南高等法院院長。民國三十七年底,參加湖南和平起義的籌備工作。1949年8月,湖南和平解放後,黨中央電召餘覺,毛澤東主席接見了他。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歷任中南軍政委員會參事、政法委員,湖北省人民委員會參事室參事、湖北省政協常委,中央政治法律學會理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起草工作。 [1] 
全    名
餘覺
先民
出生地
湖南臨湘坦渡鎮大塘村
出生日期
1891年
逝世日期
1969年

餘覺人物生平

餘覺,今臨湘市坦渡鄉人。曾入湖北外文高等學校、湖北公立法政專門學校就讀。民國2年任安徽蕪湖地方審判廳書記官、書記官長。6年任濟南地方檢察廳候補檢察官,後調任安徽省懷安地區審判廳推事。12年任安徽省高等審判廳推事,16年擢升民事庭庭長。18年任湖北省高等法院民事庭庭長。20年任最高法院民事庭推事。30年任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長。34年調任湖南省高等法院院長,直至湖南和平解放。
民國30年,美國政府派海爾密克一行來重慶考察中國司法情況,司法部派餘覺接待陪同。海爾密克提出要中國修改《公司法》,增加外國公司的特權,遭到他義正嚴詞的拒絕,但仍被司法部接受,並由國民政府正式頒佈實行。餘覺義憤填膺,奮筆疾書,撰寫《開門揖盜的公司法》,進行猛烈抨擊。
民國35年4月任湖南省高等法院院長。此後潛心於法律教學和著書立説,著有《民事訴訟法實用》、《民事審判法實用》、《破產法實用》、《強制執行法》及《大理院法律解釋類篇》等。
民國37年夏,餘覺參加湖南軍、政、警、憲召開的秘密會議,會議決定逮捕李達等100多名共產黨人及民主人士。會後他與程潛深夜密談,下決心擱置那份捕人的黑名單,救護了一批革命者。
1948年底,參加仇鰲唐生智等領導的湖南人民團結自救運動,並參加湖南和平起義的籌備工作,為湖南的和平解放作出了較大貢獻。次年8月,湖南和平解放。1950年4月赴北京,受到毛澤東的親切接見。 [1] 
1950年,經程潛推薦,擔任中南軍政委員會參事室參事,1953年任中南軍政委員會政法委員。1954年調任湖北省人民委員會參事室參事,兼任湖北省政協常務委員,中央政治法律學會理事。1969年,因腦溢血病逝。 [2] 

餘覺個人作品

著有《民事訴訟法實用》、《民事審判法實用》、《破產法實用》、《強制執行法》及《大理院法律解釋類篇》等。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