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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法

鎖定
養老保險法是規範養老保險制度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
中文名
養老保險法
指導和覆蓋
養老保險各種法律制度
性    質
基本準則
作    為
社會保障的一般原則

養老保險法基本原則

養老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覆蓋養老保險各種法律制度的基本準則。作為社會保障的一般原則,如國家普遍責任、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等,對養老保險制度當然具有指導意義,但是,由於養老保險法調整對象的不同,與醫療保險和傷殘保險等相比,它還有自己特殊的指導原則。主要包括:國家基本保障原則;國家、僱主和個人三方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原則。 [1] 
國家基本保障原則包含兩種含義,即國家責任和基本保障。國家責任是國家向公民提供年老保障的義務和責任。對於國家責任,1942年的《貝弗裏奇報告》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都有明確的闡述。在實踐中,國家向公民提供保障的義務和責任是通過不同方式實現的,如交費型和非交費型、現收現付制和積累制等。因此,在不同的制度中,國家的責任和義務也存在差別。基本保障則包括養老保險
法律制度的覆蓋範圍和支付水平。覆蓋範圍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僱員,但在發達國家則已擴大到全體居民。支付水平一般是工資替代率的50%左右。
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中,國家財政佔有主導地位,但70年代中期後,隨着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和經濟衰退,養老保險的開支超過了經濟增長的承受能力。因此,20世紀80年代以後,所有工業化國家都開始調整其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主要措施是增加收入和抑制支出。在這一背景下,國家責任開始向企業責任和個人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發展。
正是由於目前存在的各種養老保障模式都有其不同的優點和問題,基於儲蓄和再分配功能相分離的原則,世界銀行建議將兩個原則建立在兩種不同的支柱中:一是公共管理的、税收籌資的養老保險制度;二是私人管理的、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户養老保障制度。對需要更多養老金的人,可以自願儲蓄和購買商業保險,作為正規養老保險的補充,此即多支柱養老保障模式的思路。目前,這一思想正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

養老保險法主要內容

養老保險立法首先要明確其立法原則和立法目標,然後對養老保險涉及的主要事項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調整對象,一般包括老年保障、病殘保障和遺屬撫卹;
②覆蓋範圍,發達國家的老年保障範圍一般是全體公民或居民;
③資金籌集和記賬方法,在公共養老保險中,繳費比例由政府規定和調整;
④日常管理和經辦組織;
⑤受益人資格和待遇;
⑥養老金的支付方式;
⑦基金的管理;
⑧信息披露及工作程序;
⑨養老保險的爭議及處理程序。 [1] 
其中,養老保險爭議是因養老保險的交費和支付引起的糾紛,一般表現為由僱主拖欠交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數據不實、養老金支付數額不足等引起的爭議,或由於受益人偽造信息冒領養老金或信息溝通不到位引起的爭議等。其處理方式包括專業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司法解決,一般不適用調解原則。
參考資料
  • 1.    .2.0 2.1 趙立新著.德國日本社會保障法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