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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濟院

(古代收養鰥寡孤獨的窮人和乞丐的場所)

鎖定
我國古代收養鰥寡孤獨的窮人和乞丐的場所。和育嬰堂安濟坊居養院福田院漏澤園等都為古代的福利慈善機構
中文名
養濟院
概    念
古代收養窮人和乞丐的場所
舉    例
育嬰堂、安濟坊、居養院
性    質
福利慈善機構

養濟院養濟院簡介

遍及全國各地。養濟院一般是由政府出資修建。但也有養濟院以私人名義捐修的。如《宋史·趙汝愚傳附子崇憲傳》載:“初,汝愚捐私錢百餘萬創養濟院,俾四方賓旅之疾病者得藥與食”。又《宋史·儒林傳·魏了翁傳》載:“了翁乃奏葺其城樓櫓雉堞,增置器械,教習牌手,申嚴軍律,興學校,蠲宿負,復社倉,創義冢,建養濟院。”由此類史料可知,當時地方官紳也創立養濟院,容留疾病無依之人。對慈善事業較為熱心。
明朝沈榜撰寫的《宛署雜記》中,記載宛平縣養濟院的規模:萬曆紀元,收蕭俊等一千八百名。(萬曆)七年,……又收劉真等五百名。(萬曆)十年……又收李聰等五百八十五名。以一個宛平縣的養濟院,收容人數達兩千餘人,可見當時執政者花了多麼大的代價安置鰥、寡、孤、獨、殘。
新中國成立後養濟院才由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等現代福利機構取代。

養濟院慶元養濟院

養濟院又稱存恤,舊址在慶元縣治東隅上倉,明嘉靖十四年知縣陳澤將其貿價築城,改建於縣北石龍寺左(今黨校址)。自明歷清養濟院曾四度重修,系由鄉紳殷富捐資,政府支持為收容生活無靠的孤老殘疾人而建立的。俗稱孤老院。

養濟院解釋

近日,看到了北京一些拾荒人員蝸居“井下”的新聞,感觸頗多。好在有些高校等單位已經給他們提供了就業機會,讓他們有了固定的收入,走出了“井下”的生活。那麼古代都是如何對待流浪乞討人員的呢?
古代的統治者為了標榜自己施行的是仁政,大都會對社會上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照顧,而且出台了相應的救濟政策和具體措施。時代不同,措施有別,可謂五花八門,但是這些做法,的確給那時的流浪乞討人員極大的幫助,幫助他們當中不少人度過了飢餓和寒冬。
在唐代以前,沒有形成較好的救助機制,主要是以賜給衣食等實物為主,治標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後,除了仍發放實物外,還探索設立了收容貧老、乞討流浪人員的專門機構。開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養,官以本錢收利給之”,於是養病坊兼官辦孤兒院,經費也由國家官本放貸的利息提供。至肅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擴大了設置範圍,在都城和其他重要城市,分別設置了普救病坊。
北宋初年,繼續沿用唐代舊例,在京城開封設置東、西福田院,主要賑濟那些流落街頭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貧窮潦倒的乞丐。不過,當時福田院規模很小,“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祐八年(1063),又增設南、北福田院,每院統一建制,各蓋房屋50間,收容300人。福田院所需經費由官府撥給,先是“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元代至元八年(1271年)統治者下令各路設“眾濟院”,收養不能自存之人,除給糧食外,還撥給柴薪。至元十九年(1282年)各路均設立養濟院一處,委託憲司管轄。
代繼承了元代的養濟院制度,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詔:“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養者,官為存恤”(《明太祖實錄》卷34)。洪武五年又下詔,“詔天下郡縣立孤老院”。不久,孤老院改名為養濟院。其收養對象為:“民之孤獨殘病不能生者,許入院。”明代的養濟院制度得以確立。為保障養濟之政的推行,朱元璋將其載入《大明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在朱元璋的倡導下,許多府縣在洪武年間都設置了養濟院。明成祖時,養濟院的建置得到改觀,養濟院在“天下府州縣俱有”(《明太祖實錄》卷127)。弘治年間,養濟院由內地州縣向邊陲各衞所擴展。 [1] 
英宗天順元年(1457年)下詔,要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支米煮飯,日給兩餐,器皿、柴薪、蔬菜等均由政府設法措辦。有病的撥醫調治,死者給予棺木安葬。天順六年(1457年)五月,責成户部在順天府大興、宛平縣設養濟院各一所。嘉靖六年(1527年),令巡城御史行於各城地方,發現街頭乞討流浪人員,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的養濟院。屬軍衞,送幡竿、蠟燭二寺給濟外處。300裏以內的流民,驗發本籍,官司收養。300裏以外及不能行走的,一起送二寺給濟。按京縣官例,養濟院不得擅自收養孤老,只有在改元或國有大典時,皇上下詔,部議行縣,查都城內外的老疾孤貧丐者,加以收養,無常期,也無常數,只聽上面的命令。宛平養濟院,在萬曆元年收養1080人。
到了清代,為了減少流丐散處,各地多設立了棲流所集中安置。這些棲流所,也就是用偏僻處的空房或現成的空廟改成的。到了清末宣統時,京城棲流所也只剩下了廣渠門內一處。雖然清代各地也多設有棲流所,但是也不是所有流浪乞討人員都能入內安身的。對甄別能否入棲流所的流浪人員清廷有明文規定,據《保甲書》卷二記載:“少壯者問明籍貫,報官送回原籍安插,剩下的老幼病殘者送棲流所管束。” 少壯者是指“除瞽目跛足及七十以上男婦,十三歲以下小兒不禁外,其遊食僧道、乞食壯丁……一一清還原籍。”這些少壯之丐被遣回原籍後,“僧道則令本主持收管焚修(佛教徒焚香修行),壯男則令本土裏族收管著業,或有司別立安設。”也就是要強迫他們勞動就業,改變舊習,成為自理有用之人。清代這麼做,就是以防止他們滋生事端,擾亂社會治安。這種做法當然能起到一定的防範作用,但是它卻不能從根本上徹底解決乞丐這一社會問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