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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鎖定
2006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公佈《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管理、食鹽批發許可證管理、食鹽準運證管理、附則5章25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14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佈)。
中文名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06年4月28日
實施時間
2006年4月28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    據
食鹽專營辦法
發佈人
馬凱
目    的
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
廢止時間
2014年4月12日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發佈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5號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特制定《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公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凱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國務院第197號令)、《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令第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食鹽準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1] 
第二章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製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六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發放。
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後繼續經營者,需重新申領。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的公司。
(二)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三)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四)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標準要求。
(五)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準;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準;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六)符合食鹽生產合理佈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七)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省鹽業主管機構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滿前當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產企業申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文件,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和原則進行初審彙總。
國家發展改革委於當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鹽業主管機構的申請文件,並自接到申領文件起,組織專家對申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按本規定條款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範》國家標準進行評審驗收。根據評審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但應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十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變更,須經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署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一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關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計劃執行、經營管理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由於各種原因達不到本規定第八條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或處以3萬元以下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取消定點資格。 [1] 
第三章 食鹽批發許可證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是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達標企業。
第十六條 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由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審核發放,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具體核發辦法由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十七條 各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根據保障食鹽市場有效供應和有利於健全食鹽專營體系的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經營區域,確定食鹽批發企業。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組織對各省食鹽批發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1] 
第四章 食鹽準運證管理
第十九條 運輸食鹽需持有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第二十條 食鹽準運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統一發放至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簽證單位”是國家發展改革委,“開證單位”是各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
第二十一條 食鹽準運證簽證機關應按照國家食鹽計劃簽發。開證機關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寫,並將食鹽準運證存根妥善保存,以備檢查,保存期為一年。
第二十二條 食鹽準運證須隨貨同行。一車一證,一票(單)一證,一次有效。如不能在準運證有效期限內完成運輸,應及時到開證機關更換準運證。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準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一) 重複使用食鹽準運證;
(二) 超出準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三) 使用過期、塗改、複印、偽造的食鹽準運證;
(四) 銷售地不是準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五) 無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1]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辦理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核發)
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食鹽專營許可證(批發許可證)備案)
附件三、食鹽準運證(樣式) [1]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廢止令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6年4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發佈),2014年4月21日起廢止。 [2-3]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作品影響

廢止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這種體制下驅動力最大的是地方鹽業公司,省級鹽業公司的權力中已經包含準運證和批發證的審批。市場方面,雲南鹽化午後漲停。A股上市公司中,雲南鹽化、雙環股份、新都化工、蘭太實業等鹽化工產業鏈企業,有望受益鹽業經營的放開。 [4] 

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14年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佈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此前有媒體報道稱,食鹽是暴利產品,零售價是出廠價的5倍。國家發改委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現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現有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在2006年發佈的。
公眾以為,該辦法的廢止,意味着食鹽專營的廢止,預計食鹽的售價將能下調。此前有媒體報道稱,目前市場上食用鹽的零售價普遍在2600元/噸,而出廠價一般在每噸300元至500元。在整個產業鏈條上,大型食品廠可以從省鹽業公司以600至700元/噸的價格批發到食用鹽,而小型食品廠則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拿貨,拿貨價近1000元/噸。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零售價格暴漲。中國鹽業總公司則在當天發表公告稱,國家發改委公告宣佈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着食鹽專營制度的廢止。
解讀
鹹的味覺來自鹽。在中國菜裏,鹽更重的使命,是調出食物本身固有的味道,改善某種肌體的質地。在中國的烹飪辭典裏,鹽是百味之首……鹽是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俗話説,“人不可一日無鹽”,如果沒有了鹽,不僅一日三餐食之無味,我們的身體健康也會出現一系列問題。正因如此,國家有關“食鹽”的政策,顯得特別牽動人心。從春秋至今,我國始終禁止民間私自制造販賣食鹽;美國、英國、瑞士等國家也對食鹽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制度。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國家統一的食鹽專營政策。
取消“鹽業專營”是媒體誤讀
國家發改委發佈“第10號令”,取消2006年頒佈的《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消息一出,可以説是“一石激起千層浪”:有媒體報道稱,實行了數千年的鹽業專營將就此作古,還有評論稱“鹽業專營百無一用”。不過事實並非如此。根據記者的調查,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代表取消“鹽業專營”。
對於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隨後有媒體報道的“我國食鹽專營”將取消的説法,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明確表示,這是社會的誤讀。目前國務院1996年出台的《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廢止許可證管理辦法,並不意味着食鹽專營的廢止。
於本傑説:“我們現在實行的食鹽專營的政策,是國務院的《食鹽專營辦法》,目前《食鹽專營辦法》仍然有效,繼續執行,專營政策沒有調整。”
中國鹽業協會也表示,國家發改委廢止相關文件,是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但這並不意味着食鹽專營向社會資本放開。之所以要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於本傑解釋説,2008年時我國鹽業的主管部門就已經由國家發改委轉移到工信部,而《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00年國家發改委出台的政策。廢止這一文件和取消食鹽的專營政策沒有關聯。於本傑説,當時國家發改委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為了落實《食鹽專營辦法》,加強專營許可證的管理,專門制定的辦法。不在它管的職責範圍內,所以廢止,和取消專營政策沒有任何關係。
延續政府簡政放權思路
於本傑進一步表示,目前的政策只是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是《食鹽專營許可證》仍然存在。食鹽專營是一種國家專營的政策,我國在食鹽的生產,運輸,批發到零售等各個環節,都是實行許可證管理。隨着國家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事項,從去年(2005年)年底開始,食鹽在專營領域的三個證件審批已經全部下放到省一級。
青島市委黨校教授劉文儉認為,目前食鹽生產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這已經體現出政府職能改革的推進。
食鹽專營主要考慮國民健康
2006年鹽税只佔我國税收的0.04%,鹽税對於税收的貢獻已經微乎其微。税收貢獻率已經如此低了,那為什麼我國還實行食鹽專營呢?山東省鹽務局副局長於本傑介紹,現階段我國食鹽專營主要出於國民健康的考慮。
於本傑認為,通過食鹽這種載體,達到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的危害。中國是碘缺乏病高發的國家,全世界40%的碘缺乏人羣在中國。誰都可以買,誰都可以賣,不能確保食鹽加碘的落實。
食鹽專營制度還保留着,主要是從考慮食鹽質量角度出發的,消除碘缺乏現象。不過對於食鹽加碘,社會上也有不同的聲音。有研究顯示,我國不論是碘充足地區還是碘缺乏地區,都出現碘攝入過量的問題。對此,有鹽業人士透露,國家在2012年已經做出調整,在不同地區設定食鹽加碘的不同標準,在補碘的同時確保公眾安全。
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
除此之外,“食鹽專營”制度也有利於在特定時期維護市場秩序、避免公眾恐慌。舉例來説,2011年日本福島地震後,國內一度出現海水被污染、食鹽要漲價、碘鹽能防輻射等一系列傳言,在不少地區引發搶購食鹽的風潮,食鹽一下子變成了稀缺商品。還有人囤積居奇,把食鹽價格抬升好幾倍出售。在這樣的背景下,肩負食鹽調配的中鹽公司立即表態,全國食鹽儲備量足以滿足3個月的市場供應。各地鹽業公司也紛紛啓動應急機制,確保食鹽供給。哄抬鹽價的現象被有效抑制。
取消“食鹽專營”不符合國情
實行食鹽專營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食鹽安全和戰略儲備,這一制度本身無可厚非。而專營制度並不是中國獨有,在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也實行食鹽專營,只是具體的做法不太一樣。但是隨着時代的變遷和現實情況的不同,我國鹽業專營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專家指出,中國鹽業公司的壟斷力膨脹已經突破了合法界限,與“壟斷越界”同時存在的還有各鹽業公司的“暴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春曉此前撰文説,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鹽政管理和經營隊伍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地鹽務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企業的上級主管,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鹽業體制政企不分,最終導致食鹽專營的弊端日漸凸顯。
儘管弊端很明顯,但徹底取消“食鹽專營”也不符合國情,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孫晉教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採訪時建議,食鹽專營體制的改革應該分為運營和監管兩大環節,運營交給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政府做好制定好規則和執行好規則就可以了。小小一包食鹽看起來微不足道,但牽動百姓民生,就是國家必須謹慎對待的大事兒。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