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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

鎖定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在獲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能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及時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問題食品,予以更換、賠償的制度。召回制度起源於美國的汽車傷人案件,後擴大應用到可能對大眾造成傷害的食品、藥品等領域。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前者由生產者或經營者發現問題食品後自主實施的召回;後者指當生產者或經營者應當召回而未按規定召回時,相關部門責令其召回。 [1] 
中文名
食品召回制度
類    別
制度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