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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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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是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工作,由國家衞生健康委與農業農村部共同修訂的意見。 [1] 
2020年8月4日,由國家衞生健康委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印發實施。 [1] 
中文名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
印發機關
國家衞生健康委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印發日期
2020年8月4日
實施日期
2020年8月4日
發文字號
國衞辦食品函〔2020〕640號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的通知
發佈時間: 2020-08-06 來源: 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
國衞辦食品函〔2020〕6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衞生健康委、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工作,國家衞生健康委與農業農村部共同修訂了《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現予印發,供參考使用。該協商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印發的《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衞辦監督函〔2009〕828號)同時廢止。 
國家衞生健康委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8月4日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意見全文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工作,國家衞生健康委與農業農村部就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相關機制和工作程序協商如下: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負責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限量、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的審查。農業農村部負責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定,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接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二、農藥殘留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農業農村部提出農藥殘留標準計劃,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計劃統一按規定程序發佈。農業農村部負責食用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與規程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複審、解釋、跟蹤評價、檔案、制修訂經費的管理等。農業農村部負責徵求意見和對外通報,向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對外通報和評議工作的部門提供通報所需資料,提出答覆評議意見,並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通報的涉及農藥殘留的衞生措施提出評議意見。農業農村部負責組織農藥殘留專業委員會對標準進行審查形成標準發佈稿,並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工作。國家衞生健康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共同發佈和廢止農藥殘留限量和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標準文本註明農業農村部負責標準制訂、歸口、解釋、風險交流和科普工作。農業農村部制訂食用農產品農藥殘留標準時,應當兼顧加工食品。
三、獸藥殘留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農業農村部提出獸藥殘留標準計劃,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計劃統一按規定程序發佈。農業農村部負責食用農產品中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與規程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複審、解釋、跟蹤評價、檔案、制修訂經費的管理等。農業農村部負責徵求意見和對外通報,向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對外通報和評議工作的部門提供通報所需要的材料,提出答覆評議意見,並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通報的涉及獸藥殘留的衞生措施提出評議意見。農業農村部負責組織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對標準進行審查形成標準發佈稿,並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工作。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衞生健康委共同發佈和廢止獸藥殘留限量和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標準文本註明農業農村部負責標準制訂、歸口、解釋、風險交流和科普工作。農業農村部制訂食用農產品獸藥殘留標準時,應當兼顧加工食品。
四、本協商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印發的《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衞辦監督函〔2009〕828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