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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選擇原則

鎖定
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按照一定標準對投保人和保險標的的風險進行審核評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保險標的,防止不可保風險的介入。風險選擇原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時,對投保人所投保的風險種類、風險程度和保險金額等要有充分和準確的認識,並做出承保或拒保或者有條件承保的選擇。
中文名
風險選擇原則
定    義
保險人在承保時,對投保人所投保的風險種類、風險程度和保險金額等要有充分和準確的認識,並做出承保或拒保或者有條件承保的選擇
闡    述
風險選擇的原則
種    類
對風險性質的選擇等

風險選擇原則主要種類

1.對風險性質的選擇。只承保可保風險,預防道德風險。
2.對投保方的選擇。投保方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否有較高的道德水準及是否符合投保條件如身體健康狀況等。
3.在不同階段都可以進行風險選擇。包括事前選擇(在投保人投保時決定是否承保)、事中選擇、事後選擇等(簽訂合同後,在續保、被保險人存在欺詐等違反保險合同的行為時解除保險合同)。

風險選擇原則風險選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準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儘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範圍的保險標的。 1.事先風險選擇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2.事後風險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合同作出淘汰的選擇。 保險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種方式: 第一,等待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續保; 第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註銷合同; 第三,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