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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國家政權罪

鎖定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採取暴力等不法手段使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覆滅。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活動的,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05條第1款,第106條、第113條和第56條的規定處罰。
中文名
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義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採取暴力等不法手段使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覆滅。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活動的,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05條第1款,第106條、第113條和第56條的規定處罰。

顛覆國家政權罪法條依據

顛覆國家政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顛覆國家政權罪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明知出版物中載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
第十條(第二款)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構成

顛覆國家政權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顛覆、推翻的方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手段,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手段,如以和平演變奪取政權等。刑法將顛覆、推翻的方式或手段也作了以下區分:
1.組織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組織指有目的、有計劃地挑選、收集人員,形成有機整體,比如拉幫結派結成反動集團,領導反動的犯罪集團,指揮擬訂顛覆政權計劃,指揮實施顛覆政權行動等。
2.策劃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策劃指密謀計劃,比如幕後密謀策劃改變政權性質,擬訂篡黨奪權計劃及方案,制訂躲避法律懲處的對策等。
3.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比如直接遵照反動集團組織者的領導,貫徹執行顛覆政權的計劃,即主要是參與篡黨奪權、改變政權性質、改變社會主義制度的直接施行活動等。
以上“組織”的方式使反動的犯罪集團具有一定整體性,“策劃”的方式使反動的犯罪集團的活動具有一定謀略性、計劃性,“實施”的方式使其反動的罪行得以實現。所以三種方式都是主要的犯罪內容。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在客觀方面並不要求行為人已經造成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結果出現,只要求查明行為人具有為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進行組織、策劃、實施的事實就夠了。

顛覆國家政權罪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

顛覆國家政權罪常見問題

顛覆國家政權罪本罪的認定

1、從犯罪主體來看,本罪的主體分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其中其他參加的並不指所有除前面三種人以外的一切參與到此種犯罪行為中的人員。如對於一些因受欺騙、裹脅而被動地捲入犯罪活動中,但本身並沒有具體實施犯罪活動的羣眾,不宜視為其他參加的,以犯罪論處。這些人本身並沒有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對其行為宜以非罪處理。
2、單純的犯意表示不構成本罪,我國刑法經過修改,刪除本罪罪狀中有關“陰謀”的表述,表明任何人都不因思想而受到刑事懲罰,必須待行為人進一步將犯意具體化為客觀行為時,方可進行刑法的規範評價和規制。
3、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顛覆行為,根據事後蒐集的事實和證據,綜合判斷得出其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總則“但書”的規定,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

依照刑法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它與顛覆國家政權罪關係密切,國家政權被顛覆有時會造成國家分裂,國家分裂有時會造成國家政權的不穩定,而且兩罪在主體、客觀方面——危害行為的手段、共同犯罪形式上極具相似性,甚至罰則上也相同,兩者均為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直接法益不同。顛覆國家政權罪侵犯的法益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罪侵犯的法益則是國家的統一。
2、犯罪行為的內容不盡不同。顛覆國家政權罪是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分裂國家罪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顛覆政權不一定要求國家分裂,理論上極有可能在保持國家完整、統一的前提下進行政權顛覆。而在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後,被分裂的國家仍然維持原有政權的狀況也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顛覆國家政權罪本罪的處罰

1、首要分子和罪刑重大的。這裏的首要分子,是指按刑法總則第97條之規定,在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罪刑重大”的標準是指,雖然行為人在實施本罪的過程中所起作用不大,但是其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和法益損害的程度,與首要分子所起的作用,無實質區別,此時需要同前者承擔相同刑罰量。
2、積極參加的。“積極參加”是指在實施本罪過程中,積極追隨本罪首要分子和實施重大罪刑的行為人。
3、其他參加的。這裏的其他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以外,其他的一般參加人員,在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但並不是指所有參與過武顛覆國家行為的一切有關人員。對於一些因受到欺騙、裹脅而被動參與到犯罪活動中去,但並沒有具體實施犯罪活動的羣眾,不宜一概視為其他參加的予以定罪量刑,以防止擴大打擊面。

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律辨析

(一)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罪的區別
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直接保護法益、犯罪目的上完全相同,這也是它們被規定於同一條文的原因。其區別主要表現在行為方式上的不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煽動羣眾,包括造謠、誹謗等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
(二)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點,如都危害了國家利益,都必然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在行為方式、行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區別點在於: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
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是國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在行為指向上,本罪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後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本罪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後者則不限於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最後,從犯罪的危害結果看,本罪系刑法理論中的抽象危險犯或實害犯,對於後一情形,必須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且達嚴重之程度為必要;後者則系行為犯,即一經實施即達既遂,並不要求發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
3.犯罪主體不同
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後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本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於此;後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在實踐中,會遇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這是本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等罪的法規競合犯,對之應按法規競合犯的基本法律適用規則——重法優於輕法,以後者論處。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主編:張軍
來源: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九版)中 引用1285頁

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例解析

宣傳、印製、傳播載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違禁出版物及複製品的,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王某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例要旨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通過開設培訓班利用載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違禁出版物及複製品進行宣傳、蠱惑的,屬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方式,對於實施這種行為的,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例正文

王某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書
(2013)鄂刑一終字第00091號
原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甲。因危害國家安全被勞動教養一年;2005年3月2日,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2008年7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2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某甲、李某。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鄂武漢中刑初字第00309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並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後在湖南省張家界市和湘潭市開辦了兩期“中功”培訓班,每期參學人員近20人。其間,王某甲利用培訓授課之機,向參學人員散佈誹謗、詆譭中國共產黨的言論,並在明知《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等書中含有大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的情形下,仍上網下載後進行復制,繼而將複製的材料及其非法獲得的《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等,向參學人員大肆散發。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參學人員處扣押了王某甲散發的《九評共產黨圖文版》2本。經湖北省新聞出版局鑑定,《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屬違禁出版物。同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甲的住所武漢市武昌區雄楚大街44號天華新村6棟1單元202室進行搜查、勘驗,查獲惠某筆記本電腦1台、U盤3個、佳能打印機1台。經鑑定,上述U盤中含有21個“法輪功”相關數據文件。2012年7月24日,公安機關將王某甲抓獲歸案。上述事實,有抓獲及破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電腦、U盤、《九評共產黨圖文版》書冊,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出版物鑑定書,證人一、證人二、證人三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公安機關扣押的違禁出版物《九評共產黨圖文版》書冊2本、惠某筆記本電腦1台、U盤3個、佳能打印機1台,依法予以沒收。
原審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以下上訴理由:1、湖北省司法機關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我已經被湖南省司法機關處罰過,本案程序上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2、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一致,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了本案的發破案情況及王某甲系被抓獲歸案的事實。
2、搜查筆錄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2011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對王某甲的住所武漢市武昌區雄楚大街44號天華新村6棟1單元202室進行搜查、勘驗,查獲惠某黑色筆記本電腦1台、ADATA(C003)藍色U盤1個、SONY銀色U盤1個、聯想黑色U盤1個、佳能灰色打印機1台。並有搜查時扣押的物品清單在卷。
3、扣押物品清單證實:(1)2011年12月8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證人二持有的《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博大出版社)1本。(2)2011年12月20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證人五持有的《九評共產黨》1本。並有扣押的書籍原物在案。
4、湖北省新聞出版局鄂新出鑑字[2012]025號出版物鑑定書證實:《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屬違禁出版物。
5、武漢市公安局武公國物鑑字[2011]053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實:公安機關在王某甲住所搜查到筆記本電腦1台、U盤3個,均被送檢。從ADATA(C003)藍色U盤(4GB)中,檢出10個文件,大小716KB,數據均為“法輪功”相關數據文件。從SONY銀白色U盤(4GB)中,檢出11個文件,大小904KB,數據均為“法輪功”相關數據文件。
6、證人證言
證人一的證言:我參加過“中功”組織。2011年五六月份,我在張家界一户私人家裏參加過一次“中功”培訓。是宋某甲叫我去的,一起參加的有證人二、石某、證人三等20多人。我去後看見不是張宏堡師傅,而是一個自稱姓王,約50歲講普通話的男子。王某乙師説他上課不白上,要交辛苦費,每人1200元。我和證人三交錢後,王某乙師給我們每人發了一些複印件,還發了一本封面印有《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的小冊子。培訓中,王某乙師給我們唸了發放的複印材料和《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的內容。
證人二的證言:1997年我開始練“中功”,2002年國家不準練後我就沒練了。2011年五六月份,我到張家界參加過一次培訓,一起去的還有證人一、石某等人。給我們上課的老師約40多歲,男性,北方口音。我交費1200元,沒開憑證。培訓的內容是老師組織我們打坐練功,後來他講了些評論共產黨的話,説共產黨是魔,文革時殺了很多人,共產黨腐敗等反對共產黨的話。我聽了很反感,感覺這次培訓有點政治色彩了。老師還發了一本《九評共產黨圖文版》和一些“中功”資料。我把這些都交給公安機關了。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二從12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1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在張家界培訓併發放《九評共產黨圖文版》的老師。上述事實有證人三、證人四的證言予以印證。
證人五的證言:我參加了2011年6月的“中功”培訓班,我聯繫的老師叫王某甲,在證人六家辦的班,大概20多人蔘加,辦了3天。王某甲講課,主要是讓我們練功,講了“中功”的歷史和現在處於低谷等,要我們堅持。他上課時給我們介紹《九評共產黨》,説想要可以到他那裏領,我就領了一本。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五從12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在張家界“中功”培訓班授課的老師。
證人六的證言:2011年6月份,武漢的王某甲在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我家的3樓辦了個培訓班,來了20人左右。培訓班一共辦了3天。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六從12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在張家界“中功”培訓班授課的老師。
證人七的證言:2011年五六月份,我去湘潭參加了一次“中功”學習班,參加的人員有20人左右,主要是王某乙師講課。他收了我1200元某費。王某乙師授課時發了一些資料,有些“中功”的資料,都是複印、打印的。我當時沒要,有幾個人要了。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七從10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上課的王某乙師。
證人八的證言:2011年6月我去湘潭參加了一個“中功”學習班,交給王某乙師1200元錢,主要是王某乙師講課,他自己介紹他是武漢的,有40多歲。他講了一些“中功”養生的內容,還發了些資料,其中有《九評共產黨》,他介紹這書主要講共產黨迫害法輪功人員及張某甲在美國怎麼被迫害的。我沒拿這書,有一些人拿了。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八在10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上課的王某乙師。
證人九的證言:2011年6月初,武漢的王某乙師在湘潭辦培訓班,我去了。王某乙師叫王某甲,40多歲。我只交了100元錢。新學員交了1200元的培訓費。培訓地點在湘潭羅某的老家。參加培訓的有十幾人。在公安機關的組織下,證人九從10張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照片上的男子(即王某甲)就是上課的王某乙師。
7、上訴人王某甲的供述:2011年6月初,湖南張家界的“中功”人員證人五邀請我去辦培訓班,我就去了張家界,在學員杜某甲傢俬房的3樓辦了一次培訓班,有18人左右,老學員每人收100元,新學員每人收1200元。證人五、杜某甲、證人一、劉某乙、田某、張某乙等人蔘加了培訓。在培訓過程中,我發了一些“中功”學習資料,也發了《九評共產黨》和《零八憲章》資料。《九評共產黨》和《零八憲章》是我在家附近的網吧上網,用翻牆軟件上動態網下載後,存在U盤裏,到培訓地點打印的。我是在網上看到的《九評共產黨》,《九評共產黨》提出了共產黨產生、發展、壯大過程某在的問題,有些制度有問題,需要完善。還提到憲政改革,宏堡師傅也提出過建立影子政府,其中也涉及憲政改革問題,我覺得內容相近,需要給功友看看,交流,就把《九評共產黨》發給他們了。張家界培訓班之後,我直接去了株洲,在株洲“中功”人員證人九的引領下,也辦了“中功”培訓班。是在湘潭縣羅某的親戚家,有證人九、羅某、證人八、厄小珍、黃某、證人七等人蔘加。收費和張家界一樣,在培訓快結束時,給一部分學員發了《九評共產黨》和《零八憲章》。我知道《九評共產黨》的內容,是中國共產黨的對立面寫的,用來攻擊共產黨,我看過很多次。我在培訓班上散發該書的目的,也不是想讓他們鬧事,只是想讓參加培訓的“中功”人員知道和了解我國政府之外的聲音,想讓他們知道中國共產黨發展歷程。再就是我覺得我們國家民主和法制發展進程太慢了,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和人民的希望,認為當政者應該對不同的觀念、聲音多一些包容,多一些傾聽,多一些改善。我出獄後沒和境外“中功”組織通過電話,也沒有在網上和他們聯繫。我和境外“中功”組織沒有任何聯繫。
8、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了王某甲的基本身份情況。
9、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及湖北省漢陽監獄罪犯檔案資料證實了王某甲繫累犯的事實。
上列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審查核實,其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湖北省司法機關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其已經在湖南省被處罰過,本案程序上違反了一事不二罰原則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某甲確實曾經被湖南省司法機關調查過,但湖南省司法機關未對王某甲進行過任何刑事和行政處罰。王某甲辯護人提交的株洲市國家安全局出具的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針對的系王某甲在取保候審期間未在傳喚時及時到案的行為,而不是對王某甲開辦培訓班的處理。故本案不存在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王某甲的居住地在武漢,湖北省司法機關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故上述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甲明知違禁出版物及複製材料中載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而予以宣傳、印製、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王某甲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再犯同類罪,依法以累犯論處,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柯武松
代理審判員  鄧海兵
代理審判員  郭 鵬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唐 鷺

顛覆國家政權罪相關詞條

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