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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濟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鎖定
額濟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額濟納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額濟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盟委、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中文名
額濟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辦公地址
額濟納旗達來呼布鎮胡楊街人社局辦公樓 [1] 
性    質
政府工作部門
行政級別
正科級

額濟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自治區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全旗相關規範性文件。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旗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按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旗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落實自治區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區)工作政策。按照規定權限負責部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機制。
(八)負責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表彰獎勵制度,依規綜合管理全旗表彰獎勵有關工作,承擔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根據授權依規承辦以旗委、政府名義開展的旗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依規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全面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旗教育體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旗教育體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旗教育體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1] 

額濟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議、信息、安全、檔案、機要、保密、車輛、政務公開和內部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規劃建設工作。綜合協調各股室、局屬單位重點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指導輿情監控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改革推進工作。組織擬訂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協調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辦理。承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行風建設各項工作。承擔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工作相關監督、考核、巡視巡察的整改有關工作。接受旗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貫徹落實自治區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審計監督管理辦法。開展對就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資金)及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預算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基金(資金)管理領域重大案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旗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依規對企業(職工)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實施監管。負責基金預測預警工作。承擔人社系統重點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勞動工資股(旗表彰獎勵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旗直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崗位設置、崗位聘用、公開招聘有關工作。牽頭推進全旗職稱制度改革和資格評審工作,依規負責監督管理評審委員會等工作。負責全旗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負責相關考試違紀人員處理。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推薦和培養、博士後管理、 留學人員管理服務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開發政策,編制人才開發目錄,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開展區域人才交流與合作。
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按規定權限承擔旗本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資基金管理及人員工資確定、審核、備案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旗本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退休審批有關工作。落實表彰獎勵制度,按照管理權限開展工作。依規綜合管理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落實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指導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發佈制度。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指導,調控和支付政策,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和工資決定機制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情況。
(三)社會保險股
貫徹落實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業)年金政策。組織實施自治區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依規承擔企事業單位職工特殊工種認定工作。依規承擔旗本級企業職工退休審批有關工作。承擔旗本級企業年金方案的審核和備案管理工作。依規承擔旗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工作。組織實施自治區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傷協議機構管理和工傷預防、康復、認定、鑑定政策。落實自治區工傷保險藥品、診療項目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調整政策。落實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指導全旗工傷保險業務,依規承擔旗本級用人單位工傷事故調查、認定及職業病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工作。指導全旗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依規承擔全旗工傷人員及旗本級因病(非因工)人員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工作。承擔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自治區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落實自治區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
(四)勞動保障和就業促進股
擬訂就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公共就業服務管理。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特殊羣體就業政策。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貫徹執行就業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相關工作。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相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指導、協調農牧民工信息工作。按規定權限協調指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單位資格審核有關工作,協調指導職業介紹補貼、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聘用人員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審核發放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就業失業登記證》、創業人員擔保貸款審核發放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失業保險待遇支付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政策,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作。落實勞動標準和特殊工時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管理。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勞動派遭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和初審有關工作,監督管理勞務派遭機構。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勞動用工領域誠信、失信懲戒有關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治欠保支”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指導監察執法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依法查處督辦勞動保障監察領域重大案件。依規負責用工單位勞動用工網上備案和勞動合同制度推行有關工作。
貫徹落實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監督勞動和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協調處理重大勞動和人事爭議案件。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設、普法依法治理等有關工作。負責機關信訪工作。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 [1] 

額濟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編制

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