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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寬度

鎖定
從領海基線到領海外側外線的距離。領海寬度涉及沿海國在其毗連的海域有多大行使主權的空間。在原則上,領海寬度由各沿海國根據本國的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際航行的便利,參照國際法規則合理地予以確定。 [1] 
中文名
領海寬度
外文名
breadth山territorialsea
領    海
12海里(安哥拉)
根    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性    質
領海制度中的核心問題之一

領海寬度簡介

長期以來,領海寬度是國際海洋法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也是領海制度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各國基本取得一致意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領海寬度各國宣佈的領海

各國宣佈的領海寬度:
3海里(約旦、帕勞等國)、
4海里(挪威、芬蘭 2國)、6海里(土耳其、希臘等 4國)、
12海里(中國、俄羅斯、美國、英國、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扎伊爾、蘇丹、摩洛哥等世界多數國家)、
20海里(安哥拉)、
30海里(尼日利亞、多哥)、
50海里(馬達加斯加、坦桑尼亞、喀麥隆、岡比亞 4國)、
70海里(毛里塔尼亞)、
100海里(塞內加爾)、
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魯、塞拉利昂、貝寧等 14國)

領海寬度中國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羣島、西沙羣島、中沙羣島、南沙羣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領海寬度美國

根據美國總統令第5928號(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No. 5928,December 27,1988),美國實行12海里領海制度。
參考資料
  • 1.    王鐵崖總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國際法學卷: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