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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生活會制度

鎖定
民主生活會制度作為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重要環節,是在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發展起來的。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對於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黨的正確領導,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引導黨員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特別是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始終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具有重要作用。 [3] 
中文名
民主生活會制度
發    展
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長期實踐
出    處
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
意    義
廉政建設防止腐敗避免腐敗現象
執行對象
黨員領導幹部
初步實踐
1929年的古田會議

民主生活會制度制度內容

定義
民主生活會是黨員領導幹部召開旨在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組織生活制度。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依靠領導班子自身力量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重要方式。民主生活會應當遵循“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貫徹整風精神,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實事求是,講黨性不講私情、講真理不講面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達到統一思想、增進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3] 
參加人員
縣以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委員會委員,黨組(黨委)成員,以及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幹部。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黨組(黨委)成員 [3] 
召開的辦法和時間
(一)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的,應當報上級黨組織同意。
(二)民主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一般由上級黨組織統一確定,或者由領導班子根據自身建設實際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同意。民主生活會到會人數必須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領導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或者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經紀律檢查、巡視和審計發現重要問題,以及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的,應當專門召開民主生活會,及時剖析整改。 [3] 
準備工作
召開民主生活會應當制定會議方案,提前10日報上級黨組織審核,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領導班子成員認真學習黨章黨規和黨的創新理論以及有關文件,提高思想認識,把握標準要求。
(二)由黨委(黨組)或者委託組織部門、機關黨組織徵求黨員、幹部和羣眾的意見建議,並如實向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反饋。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就反映本人的有關問題,向組織作出説明。
(三)領導班子成員之間互相談心談話,交流思想,交換意見,並與分管單位主要負責人談心,也應當接受黨員、幹部約談。
(四)撰寫領導班子對照檢查材料和個人發言提綱,查擺問題,進行黨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個人發言提綱應當自己動手撰寫,並按規定説明個人有關事項。
會議程序
民主生活會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通報上一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和本次民主生活會徵求意見情況。
(二)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作對照檢查。
(三)領導班子成員逐一進行對照檢查,作自我批評,其他成員對其提出批評意見。
(四)主要負責人總結會議情況,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五)因故缺席的人員應當提交書面發言材料。會後,將會議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缺席人
(六)民主生活會結束後15日內,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會議記錄報上級黨組織,並報送上級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徵求意見的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檢查和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省部級單位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由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紀委機關形成綜合報告,報黨中央。民主生活會召開情況應當向下級黨組織或者本單位通報。對於羣眾普遍關心問題的整改措施,以適當方式公佈
民主生活會的內容
民主生活會應當圍繞主題,就以下基本內容進行對照檢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遵守黨章,堅定理想信念,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維護黨中央權威的情況。
(二)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實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堅持正確用人導向,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
(三)正確行使權力,履職盡責、積極作為,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反對特權、秉公用權的情況。
(四)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艱苦奮鬥,清正廉潔,遵紀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情況。
(五)執行黨的羣眾路線,站穩人民立場,改進領導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羣眾的情況。
(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加強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受到誡勉談話的,應當説明整改情況。
民主生活會應當直面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説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自我批評應當聯繫實際、針對問題、觸及思想。相互批評應當開誠佈公指出問題,防止以工作建議代替批評意見。對待批評應當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搞無原則紛爭,也不搞一團和氣。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具體意見,不得隨意散佈。
督促檢查
(一)民主生活會應當切實解決問題,對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制定整改措施,確定整改目標和完成時限。對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整治。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反映領導班子成員的違紀問題,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二)在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重要問題,黨組織沒有及時研究解決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規嚴肅處理。上級黨組織負責人,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隨機參加一定數量的下級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瞭解情況,進行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派人列席下一級各單位召開的民主生活會。
(三)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考核內容,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應當嚴肅指出、限期整改,對走過場的責令重新召開,並在一定範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民主生活會的黨員領導幹部,給予嚴肅批評教育。 [3] 

民主生活會制度規定

中共中央於2017年年初印發的《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則明確要求:“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依靠領導班子自身力量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重要方式。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黨員領導幹部還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過好雙重組織生活 [1]  。”

民主生活會制度發展歷史

1929年召開的古田會議,應被視為民主生活會的初步實踐。古田會議決議強調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的重要性,認為“黨內批評是堅強黨的組織、增強黨的戰鬥力的武器”;要求開展正確的黨內批評解決各種錯誤思想,包括“發動地方黨對紅軍黨的批評和羣眾政權機關對紅軍的批評,以影響紅軍的黨和紅軍的官兵”。
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後,中央總結過去犯錯誤的教訓,一再強調發展黨內民主。1938年10月,毛澤東在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上指出:“必須在黨內施行有關民主生活的教育,使黨懂得什麼是民主生活,什麼是民主制集中制的關係,並如何實行民主集中制。這樣才能做到:一方面,確實擴大黨內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於走到極端民主化,走到破壞紀律的自由放任主義。”1941年,中央政治局通過《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強調加強組織紀律性,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領導幹部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聽取黨員羣眾的批評,增強黨性。
延安整風運動可以説是黨的民主生活的成功實踐。整風的方法步驟是在閲讀文件基礎上,聯繫個人思想和工作,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認識,增強黨性,改進工作。毛澤東提出了“懲前毖後”和“治病救人”的方針,意思是對以前的錯誤一定要揭發和批判,以使後來的工作做得好些。揭發錯誤的目的,不是為了把人整死,而是像醫生那樣救人。經過整風,全黨同志實現了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統一,為中國革命的勝利創造了重要條件。

民主生活會制度傳承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繼續強調健全黨內民主生活。1956年9月召開的黨的八大,要求堅持黨的集體領導原則,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對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1962年初召開的七千人大會,總結了“大躍進”運動以來的教訓。毛澤東在講話指出:“不論黨內黨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説,都要認真實行民主集中制。”他要求大家“有了錯誤,一定要作自我批評,要讓人家講話,讓人批評。”鄧小平在發言中提出:在黨委會裏面,應該有那麼一段時間交交心,真正造成一個好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空氣。我們要重視黨委內部的互相監督作用這個問題。上級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級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級的領導成員之間彼此是最熟悉的。這樣做,對於同級裏面討論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作出決定,也是很重要的。劉少奇建議,各級黨的委員會一個月之內要有一次黨內生活會;委員會開會,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這些意見和建議,得到了毛澤東的贊同。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內政治生活逐步恢復正常。1980年2月,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組織生活。各級黨委或常委都應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1981年,中組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縣以上領導幹部生活會的通知》,要求縣級以上黨委堅持每半年開一次黨委常委(黨組)生活會,認真檢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準則》的情況,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1990年,中央印發《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規定》,要求“黨員領導幹部都要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既參加所在支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又參加定期召開的黨員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1992年,黨的十四大修改通過的黨章,正式把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確定下來。
1997年,針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存在的問題,中央紀委、中組部印發《關於提高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質量的意見》,規定上級黨組織領導幹部參加下級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幹部列席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2000年,中央紀委、中組部印發《關於改進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若干意見》,將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由原來的年召開兩次改為年召開一次。2007年,黨的十七大修改通過的黨章規定: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來,中央領導同志帶頭參加民主生活會,還分頭到聯繫點指導民主生活會。近期以來,民主生活會在查擺問題,改進工作,使黨員領導幹部接受黨的羣眾路線教育,經受嚴格的黨內生活鍛鍊等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有理由相信,在總結教育實踐活動經驗基礎上,民主生活會制度將進一步得到完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