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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制
鎖定
- 中文名
- 預防制
- 作 用
- 事前限制新聞出版
- 始於年代
- 16世紀
預防制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檢查制。這是預防制中最嚴厲的一種,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將清樣或文稿交專門的書報檢查官檢查,檢查官有權禁止出版或刪去他認為不宜出版的內容。1908年清政府頒佈的《大清報律》即規定實行這種檢查制度。當代國家中實行這種制度的已甚為罕見。(二)保證金制。即在出版物(主要是報刊)出版之前,當事人必須向有關機關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如果出版後被認為觸犯了法律,則沒收保證金,或將應科罰金及訴訟費,先以保證金扣抵。這種制度從經濟上向當事人施加壓力,預防違法。《大清報律》在規定實行檢查制度的同時,還規定實行保證金制度,這種雙重預防在當時的世界上也不多見。當代國家中實行保證金制度的已為數極少。(三)批准制,也叫申請制。即在出版之前,須向政府申請,批准與否,由政府決定。當代實行這種制度的國家比較多。1930年國民黨政府制定的《出版法》規定實行批准制。另有一種註冊登記制,即由合乎法律規定條件的公民,在政府指定部門登記備案,無需批准便可出版。它所帶有的預防性質很微弱。世界上新聞制度的變化,循着“檢查制—保證金制—批准制—註冊登記制—完全的追懲制”這一趨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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