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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淨殘值率
鎖定
預計淨殘值率,會計術語,是一種計算結果,於2007年12月6日頒佈。
- 中文名
- 預計淨殘值率
- 頒佈時間
- 2007年12月6日
- 方 法
- 平均年限法
- 按 照
- 個別固定資產
預計淨殘值率規定
1、內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税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3〕70號)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為5%。
2、外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為10%。
預計淨殘值率年限
根據2007年12月6日頒佈的,由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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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預計淨殘值率稱謂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某類固定資產月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率=該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該類固定資產原價×100%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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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2007-12-11[引用日期201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