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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週轉金

鎖定
預算週轉金是指各級總預算為了保證預算收支的正常進行,避免收支在時間上脱節而設置的一種供週轉使用的資金。它是國家財政後備基金的一種形式,是國家財政後備基金的組成部分。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於季節性等原因,可能出現支出在前,收入在後等情況,可先用預算週轉金墊借。待收大於支時再予歸還。這項基金只能用於週轉使用,不能安排支出,年底需補足數額,以保證國家預算正常執行和圓滿實現。 [1] 
中文名
預算週轉金
外文名
Public Finance-budgetary Revolving Fund
財政部門為
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保    證
及時用款而設置的週轉基金

預算週轉金概 念

定 義
預算週轉金是指各級財政為平衡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週轉資金。各月的預算收入與支出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間、季度之間總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於支,就是支大於收。如果沒有一定的週轉金,要完成預算收支任務是難以想象的。各級財政為了平衡季節性收支,必須設置相應的預算週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預算週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週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週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餘中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預算週轉金來源使用

預算週轉金來 源

(1)從本級財政預算淨結餘中設置和補充的;
(2)由上級財政部門撥入的。一般説來,成立新的一級財政時,由於原來沒有預算週轉金,上級財政在財力許可的範圍內給予若干週轉金。爾後財政收支逐步增大,週轉金需要逐步增加,本級財政應從本級的結餘中逐步補充預算週轉金

預算週轉金使用規範

根據《預算法》的要求設置,不得隨意減少。各級政府預算週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資金週轉,不得挪作他用。
預算週轉金專門用於執行年度預算週轉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説,預算週轉金的餘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預算週轉金存入國庫存款之中,不需要單獨設置存款賬户

預算週轉金核 算

預算週轉金核算方法

根據財政部門1997年6月25日印發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預算會計應當設置“預算週轉金”科目,分別核算本級預算週轉金的來源和餘額
設置和補充預週轉金時,借記“預算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一般無發生額

預算週轉金核算實例

為了正確核算預算週轉金的設置與使用情況,應設置“預算週轉金”賬户。該賬户核算各級財政設置的用於平衡季節性預算收支差額週轉使用的資金。預算週轉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設置,並不得隨意減少。設置和補充預算週轉金時,借記“預算結餘”賬户,貸記本賬户。本賬户借方一般無發生額。週轉金動用時,仍直接減少國庫存款,而不能借記“預算週轉金”。若“國庫存款”餘額小於“預算週轉金”,即表明“預算週轉金”已經動用。
[例1]經批准,某鄉財政開始建立預算週轉金,縣財政撥來預算週轉金1.8萬元,鄉財政收到時,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國庫存款  18 000
貸:預算週轉金  18 000
[例2]某縣級財政用一般預算結餘增設預算週轉金10萬元,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一般預算結餘  100 000
貸:預算週轉金  100 000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