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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付款人

鎖定
預備付款人是當付款人拒絕承兑或付款時,持票人可以要求其參加承兑或付款的匯票當事人以外的人。記載在匯票“任意記載”項目中。預備付款人蔘加承兑後便成為匯票的債務人,履行到期付款責任。指定預備付款人的目的是防止追索權的行使,維護出票人或背書人的信譽。指定預備付款人不必徵得持票人的同意。 [1] 
中文名
預備付款人
指    定
匯票的發票人
拒絕承兑
接受再提示匯票的人
概念
由或背書人在匯票上,如匯票付款人或拒絕付款時,向預備付款人提示匯票之前應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的記載,原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故在出現可行使追索權的情況時,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可先請求其參加承兑。在匯票拒絕承兑或拒絕付款後,持票人是否必須或得任意向預備付款人提示匯票,各國票據法的規定有所不同。英國為任意性的;美國流通證券法雖規定是任意性的,但某些州規定為強制性的。《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匯票上已指定預備付款人的,持票人對已指定預備付款人的發票人或背書人及其後手,不得於到期前行使追索權,但持票人向預備付款人為承兑提示而被其拒絕,並已作成拒絕證書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