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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俊波

鎖定
項俊波,男,漢族,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員。曾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 [1] 
2020年6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2] 
中文名
項俊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7年1月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出生地
重慶

項俊波人物履歷

1985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
1993.01——1996.04,南京審計學院院長助理、副院長(其間:1994年獲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6.04——1996.1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管理司副司長;
1996.11——1998.0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副特派員(主持工作);
1998.05——1999.1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特派員(其間:1998年獲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1999.12——2001.0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1.02——2002.0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黨組成員、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02——2002.1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兼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11——2004.07,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4.07——2005.08,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2005.08——2007.06,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其間:兼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主任、黨委書記);
2007.06——2009.01,中國農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9.02——2011.10,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後)董事長、執行董事、黨委書記(其間:2011年8月,兼任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長);
2011.10——2017.05,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其間:2011年10月,兼任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1]  [3] 

項俊波擔任職務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同時兼任中國銀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副會長、中國農村金融學會會長,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長。 [1]  [4] 

項俊波人物事件

項俊波違紀被查

2017年4月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5] 

項俊波免去職務

2017年5月,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項俊波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 [3] 

項俊波依法雙開

2017年9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項俊波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紀律,為謀取個人政治利益,濫用審批權和監管權,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員工錄用、幹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項俊波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宗旨意識,政績觀扭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項俊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6]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項俊波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項俊波開除黨籍的處分。 [7] 

項俊波立案偵查

2017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8] 

項俊波提起公訴

2018年4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項俊波利用其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項俊波一審開庭

2018年6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席項俊波受賄一案。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案件處理、貸款發放、資質審批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942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項俊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項俊波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江蘇省、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羣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0] 

項俊波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6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62萬餘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項俊波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