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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桂芝

鎖定
韓桂芝,女,1943年2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65年10月入黨,1965年4月參加工作,東北林學院林業機械專業畢業,高級工程師。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中文名
韓桂芝
性    別
國    籍
中國
籍    貫
黑龍江哈爾濱
出生日期
1943年2月
畢業院校
東北林學院

韓桂芝人物履歷

1960年~1965年,在東北林學院機械製造系林業機械專業學習。
1965年~1966年,任內蒙古自治區圖里河林業局社教隊隊員。
1966年~1968年,任林業部基建總局機械築路總隊幹部部幹事。
1968年~1979年,在黑龍江省大興安嶺“五七”幹校學習、勞動,任大興安嶺行署勞動局勞動調配科、工資科工作人員、副科長。
1979年~1981年,任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勞動局、林業管理局勞資處科長。
1981年~1983年,任大興安嶺林管局科技處副處長、行署科委副主任。
1983年~1988年,任大興安嶺林管局副局長(副地級)。
1988年~1991年,任黑龍江省監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1991年~1993年,任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七屆人大常委、人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993年~1996年,任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委老幹部局局長,省八屆人大常委、人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1996年~1997年,任黑龍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兼省直機關工委書記。
1997年~1999年,任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省委黨校校長。
1999年~2002年,任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02年1月起,任黑龍江省委副書記,省政協主席、黨組書記,省委黨校校長。
2003年1月,在政協黑龍江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再次當選為省政協主席 [1] 
韓桂芝是中共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

韓桂芝人物事件

韓桂芝免去職務

2004年5月29日,韓桂芝被黑龍江省委免去黨內一切職務 [2] 
2004年6月10日,在哈爾濱閉幕的黑龍江省政協九屆七次常委會,通過了免去韓桂芝省政協主席職務的決議,報政協黑龍江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備案確認 [3] 
2004年7月,政協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撤消韓桂芝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格。9月17日,黑龍江省政協九屆八次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撤銷韓桂芝省政協委員資格的決議。

韓桂芝開除黨籍

2004年11月,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黑龍江省委決定,給予韓桂芝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鑑於韓桂芝的行為涉嫌犯罪,已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韓桂芝一審宣判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韓桂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3年期間,被告人韓桂芝利用擔任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副部長、部長、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為馬德等人在職務晉升、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702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桂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韓桂芝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後,如實供述了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依法對韓桂芝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