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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振民

(孝義市政府原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鎖定
韓振民,男,漢族,1964年2月生,山西文水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21年3月,孝義市原副市長、孝義市公安局原局長韓振民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經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文名
韓振民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文水
學    歷
研究生

韓振民人物履歷

1985年8月至1989年11月,呂梁行署公安處工作;
1989年11月至1997年5月,歷任文水縣公安局交警隊副股長、股長、副隊長;
1997年5月至2000年8月,汾陽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大隊大隊長;
2000年8月至2007年4月,柳林縣公安局政委;
2007年4月至2012年8月,交城縣公安局局長;
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孝義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孝義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孝義市政府市長助理,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孝義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0年6月,被免職。
2020年10月,被終止中國共產黨孝義市第六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2] 

韓振民人物事件

韓振民監察調查

2020年05月09日,孝義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韓振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呂梁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韓振民開除黨籍

2020年11月,經呂梁市委批准,呂梁市紀委監委對孝義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韓振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韓振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使用私營企業主提供的高檔套房,私車公養,在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車輛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他人禮品禮金,長期佔用企業主提供的商品房,經商辦企業,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入股私營企業並分紅;違反工作紀律,不如實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向他人介紹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徇私枉法,使涉嫌危險駕駛犯罪的嫌疑人免受追訴,涉嫌職務犯罪。
韓振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呂梁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呂梁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韓振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呂梁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韓振民提起公訴

2021年3月,孝義市原副市長、孝義市公安局原局長韓振民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經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興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韓振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興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韓振民利用擔任交城縣縣長助理、縣公安局局長、孝義市政府市長助理、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礦企安全檢查、礦產非法開採、爆炸物品審批、酒店治安管理、民事糾紛干預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擔任交城縣公安局局長期間,未對交城縣智能交通技術監控項目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公安部明令禁止的情況下,將項目發包給企業,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經濟損失,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擔任孝義市政府市長助理、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因私情幫助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責,依法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