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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監查院

鎖定
韓國監查院(韓語諺文:한국감사원,英文:the Board of Audit & Inspection of Korea),又稱監察院,是韓國審計(監查)機構。 [11] 大韓民國憲法》第97條和《監查院法》第20條規定,根據國家的税收、歲出結算檢查、國家和法律規定的團體會計,定期檢查和監督,他提出合理執行,行政機關的事務和公務員的職務監察,行政運營的改善、提高總統直屬的合議機構,監查院院長田允喆副總理待遇。
概述圖參考資料 [11] 
中文名
韓國監查院
外文名
한국감사원,the Board of Audit & Inspection of Korea [11] 
成立時間
1963年3月 [11] 
性    質
審計(監查)機關 [11] 
成立法源
《大韓民國憲法》《大韓民國監查院法》等 [11] 

韓國監查院職能

院石 院石 [11]
監查院負責審查國家收支,審計國家、地方自治區、政府投資機構及法律授權其監督的其他實體,監察政府機構及其官員履行職責、 [1]  [9]  每年度需審計、複核國家決算並向總統和國會報告結果。 [10] 

韓國監查院地位

韓國監查院憲法機關

監查院是根據憲法設立並賦予其權力的憲法機構。 [1] 

韓國監查院國家元首直屬機關

監查院是由國家元首直屬的中央行政機關。 [1] 

韓國監查院職能獨立性

監查院是由國家元首直屬,但在其職責上具有獨立地位。監查院在公職人員的任命、組織和預算編制上擁有一定的獨立性。其工作人員不受國家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查院不受政府等其他機構的控制,能夠獨立行使監察權。 [2] 
監查院院長的任命需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 [3]  監察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 [4]  除被彈劾、觸犯刑律或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外,不能被罷免。 [5]  禁止監查院的公職人員兼任其他職務、加入政黨、參與政治運動 [6] 

韓國監查院合議制機關

監查院的最高決策機構為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監查院長等七人組成, [7]  監察委員會會議決議需由該委員會討論並以過半數表決的方式通過。 [8] 
參考資料
  • 1.    韓國《憲法》第97條
  • 2.    韓國《監查院法》第2條
  • 3.    韓國《憲法》第98條第2款
  • 4.    韓國《監查院法》第6條
  • 5.    韓國《監查院法》第8條
  • 6.    韓國《監查院法》第8至10條
  • 7.    韓國《監查院法》第3條
  • 8.    韓國《監查院法》第11條第2款
  • 9.    韓國《監查院法》第20條
  • 10.    韓國《憲法》第99條
  • 11.    기관소개  .THE Board of Audit and Inspection of KOREA[引用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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