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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監查院
鎖定
韓國監查院職能
韓國監查院地位
韓國監查院憲法機關
韓國監查院國家元首直屬機關
韓國監查院職能獨立性
監查院是由國家元首直屬,但在其職責上具有獨立地位。監查院在公職人員的任命、組織和預算編制上擁有一定的獨立性。其工作人員不受國家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查院不受政府等其他機構的控制,能夠獨立行使監察權。
[2]
監查院院長的任命需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
[3]
監察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
[4]
除被彈劾、觸犯刑律或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外,不能被罷免。
[5]
禁止監查院的公職人員兼任其他職務、加入政黨、參與政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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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監查院合議制機關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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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韓國《憲法》第97條
- 2. 韓國《監查院法》第2條
- 3. 韓國《憲法》第98條第2款
- 4. 韓國《監查院法》第6條
- 5. 韓國《監查院法》第8條
- 6. 韓國《監查院法》第8至10條
- 7. 韓國《監查院法》第3條
- 8. 韓國《監查院法》第11條第2款
- 9. 韓國《監查院法》第20條
- 10. 韓國《憲法》第99條
- 11. 기관소개 .THE Board of Audit and Inspection of KOREA[引用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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