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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剛

(原長城基金經理)

鎖定
韓剛原為長城基金經理,因其在位期間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於2011年5月22日被判領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此舉在基金業引起震動。
中文名
韓剛
國    籍
中國
職    業
原為長城基金經理
主要罪行
違規交易

韓剛人物檔案

韓剛自2009年1月6日任長城久富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操作其親屬開立的證券賬户,先於或同步於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違法獲利27.7萬多元。

韓剛相關處罰

2011年5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基金經理韓剛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作出公開判決,判處韓剛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該案成為我國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韓剛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因涉嫌違反《刑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1] 

韓剛業內分析

分析人士稱,當前中國基金經理整體上年齡不大,從業經歷不長,發生這樣的事基金公司難辭其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強內控,完善自我約束,從源頭上防控“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韓剛適用的是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挺指出,該條款規定: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該案件作為首例基金經理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獲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義不容忽視。”胡挺表示。韓剛雖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開信息獲刑的基金經理,但並不是第一位從事此類違法交易的基金經理。 [1] 

韓剛警示作用

深圳證監局局長張雲東認為,這一羣體因市場經驗不足而給基金持有人帶來市場風險可以理解,但若因自身道德問題損害持有人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市場文化,那就絕不能原諒。
分析人士表示,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牟利是個頑疾,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持續的監管以及基金公司嚴密的內控制度盡力規避其道德風險。海外成熟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已經逐步建立起對內幕交易監控、偵查、定罪等一套打擊體系。
分析人士認為,隨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頒佈,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罰更趨嚴厲。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