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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法制和審判

(羅伯斯比爾著政治法律著作)

鎖定
《革命法制和審判》是法國政治家馬克西米利昂·羅伯斯比爾(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創作的政治法律著作。中譯本於1965年由商務印書館首次出版。 [6] 
該書中,羅伯斯比爾重點批判了封建專制制度和專制法律,並且闡述了自己的資產階級革命法制法則。他認為,要建立革命法制,除要進行法院改革、建立陪審法庭外,必須遵循四原則,即:人民主權原則;立法團體和政權機關的會議對羣眾公開的原則;三權分立原則;法官、陪審員和證人的意見一致的原則。書中關於自由、平等、博愛的論述,關於參政權、社會權的分析,在實踐上為人民提供了摧毀專橫、殘暴的專制制度的強大武器,也為革命資產階級理想社會指明瞭具體的道路,因而比同時代的理論和學説更有實際價值。 [2] 
該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羅伯斯比爾革命思想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對世人瞭解其政治觀點和研究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歷史均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14] 
作品名稱
革命法制和審判
外文名
РЕВОЛЮЦИОННАЯ ЗАКОННОСТЬ И ПРАВОСУДИЕ
作    者
馬克西米利昂·羅伯斯比爾
創作年代
1793—1794年 [6] 
類    型
政治法律著作
字    數
169300

革命法制和審判內容簡介

該書是馬克西米利昂·羅伯斯比爾發表的一部分重要論文和演説的彙編,共有23篇。 [6]  他推崇天賦人權論,認為人有5項基本權利;根據人民主權原則,批判了封建等級制度,主張建立道德民主共和國,並實行三權分立;要求建立革命法制,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主張進行暴力革命,對敵人實行恐怖統治,用“美德”來管理人民;堅持小私有制,反對大私有制。 [1] 

革命法制和審判作品目錄

論文和演挽論羞辱性刑罰
關於陪審法庭的設立
關於上訴法院的組織
關於海軍刑法典
關於刑事審判的粗織關於書面審理程序的必要
陪審法庭的組織原則
關於出版自由
關於死刑
關於國王的不可侵犯性
關於公訴人的作用
《憲法保衞者》週刊綱要
説明我的原則
論軍人紀律的必要性和本質
關於審判路易十六的意見
關於審判路易十六的第二次演説
關於革命法庭
關於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關於憲法
關於改組革命法庭
關於革命政府的各項原則
關於政治道德的各項原則
關於重新改組革命法庭
共和國二年熱月八日的演説
主要人名對照表
參考資料: [3] 

革命法制和審判創作背景

1792年,法國巴黎羣眾發動起義,廢除1791年憲法,結束了大資產階級統治。羅伯斯比爾受這次起義的影響很深,他放棄君主立憲的幻想,而成為堅定的共和主義者。1793年5月底,巴黎人民在以馬克西米利昂·羅伯斯比爾為首的雅各賓派領導下再次舉行武裝起義,推翻了吉倫特派的統治,使法國革命達到了高峯。 [5]  1793年6月—1794年7月,為雅各賓專政時期。羅伯斯比爾自稱是盧梭的學生,政治法律思想直接來源於盧梭。 [9]  他領導雅各賓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新的政策,維護了農民和城市貧民的利益,打擊了各種敵對勢力,使雅各賓政權得到穩固。 [5]  1793—1794年,羅伯斯比爾發表了大批論文和演説,其中主要的23篇已編輯成冊,即《革命法制和審判》一書。 [6] 

革命法制和審判作品思想

建立實行陪審制度的論述
作者提出建立革命法制其勢必然,必須進行法院改革,建立陪審制度。實行陪審制度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也是反對暴君壓迫的一種手段。所有政權機關要遵循以下原則:①人民主權原則。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選舉並被授權代表人民意志。②立法組織和政府會議對羣眾公開的原則。使其工作處於羣眾監督之下。③三權分立原則。特別強調立法機關制訂和解釋法律的重要意義,只有具有立法權的人才對法律有解釋權。④法官、陪審官和證人意見一致原則。如不一致,案件不能做最後判決。訴訟程序必須遵守書面審理的原則。沒有法定證據不能定罪。 [7]  [8] 
專制制度與憲法思想的論述
《革命法制和審判》中從資產階級革命民主主義出發,首先對專制制度及其法律進行了尖鋭的批判。羅伯斯比爾認為,專制制度是以貴族為基礎而同時又服務於貴族的一種制度,它所追求的只是貴族的“優遇”和“獎賞”,而不是人民的權利和自由。至於專制法律,他指出:“在專制國家裏,法律不過是君主的意志,而懲罰和獎賞與其是犯罪或善行的結果,不如説是君主憤怒或寵愛的表示;當他施行懲罰的時候,他的公正性本身總是與暴力和壓迫沒有區別”。其次,羅伯斯比爾在繼承法國啓蒙學者尤其是盧梭的思想的基礎上,闡述了法律的概念及其目的。他説:“法律是人民意志自由而莊嚴的表現”。並進一步解釋道:“法律是什麼?這是按照它與理智、正義和自然界的永恆法則所具有的相同程度,自由表達或多或少符合民族權利和利益的共同意志。每個公民在這種共同意志中都有自己的一份,都和自己有利害關係;從而他甚至應當運用自己的全部知識和精力,來闡明改變和改善這種意志”。既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那麼實在法的目的便理應是為了保護社會和個人自由不受當權者的侵犯。“在一切自由的國家裏,法律應當特別保護社會自由和個人自由,使之不受當權者濫用權力的侵犯”。 [6] 
該書中,羅伯斯比爾還記述了自己的憲法思想。在《關於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和《關於憲法》這兩個文獻中,他闡明瞭天賦權利思想和自由權利等人權學説。(1)關於天賦權利,他認為大自然賦予人類一系列與生俱來的權利。但在專制制度下沒有人權可言,“專制制度為了使人們謹小慎微和安分守己,認為較好的手段,是使他們成為被動的工具或卑鄙的傀儡”。在革命後的新制度下,應該全面恢復人的天賦權。(2)關於自由權利,他認為自由權主要指人身、言論和出版自由權。在書中,羅納斯比爾也對平等權(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參政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和罷免權等)和社會權(生存、勞動、受教育和獲得幫助等權利)作了闡釋。 [6] 
資產階級革命法制的論述
《革命法制和審判》中對資產階級革命法制論述的主要內容:(1)關於立法。他從人民主權學説出發,堅持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一切公民都有權參加制定法律和評論法律,立憲議會一切法定政權機關的辯論要公開進行,立法議會議員在議會發表意見不受任何法庭的追究;立法議會的議員和行政機關的一切成員,在任期屆滿後2年,必須提出自己財產狀況的報告。(2)關於司法。羅伯斯比爾提出了一系列革命資產階級的司法原則:“民主司法原則,即由受公民委託的公民來擔任司法工作,司法活動受人民監督,建立陪審制度,法庭對案件的判決須在法官、陪審員和證人三者意見一致的基礎上作出法律面前平等原則,即任何人違反法律都應依法追究,特別是必須使法律對執行法律的人特別嚴格”。罪責自負原則,即反對株連;另外還有注重證據和發揮法官能動性相結合原則,人道主義與鐵的手腕相統一原則。(3)關於訴訟制度。他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是重要的、必要的。刑事訴訟程序,一般説來,不過是法律對於法官弱點和私慾所採取的預防措施而已。在刑事和民事訴訟中應實行陪審制度,陪審制度的重大特點,就是公民是由與他們平等的人們來審判的。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公正和無私的審判,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法院專制作風的打擊。羅伯斯比爾還論述了公訴人和由公訴人組成的公訴陪審團的職能、應當建立迴避制度、刑事法庭的組成與改組革命法庭等問題。 [6] 
反對株連問題的論述
作者認為實行株連,一人犯罪禍及全家、全族和其他無辜者,至少會有以下惡果:第一,株連會迫使違法犯罪者的親屬破壞法律來力求從法律手中救出違法犯罪者,決不會出現檢舉自己犯罪親屬的事情;也會迫使有勢力、有特權的家庭利用全部權勢和影響來挽救該伏法者,結果使惡棍免受懲罰,使法律效力受到破壞。第二,株連會引起整個社會的驚恐不安。懲罰一個罪犯總要斷送幾個無辜者,就會使每個人都感到恐懼:不知哪一天會成為株連的悲慘對象。第三,株連會使被株連者失去為社會貢獻力量的機會,使那些不幸同罪犯有親屬關係的清白公民成為對國家毫無用處的人。株連也會迫使不幸的人們往往決定逃出本國,把他們的財富、技能、才幹和對使他們受迫害的祖國的憎恨帶給別的民族,使本國受損失。第四,株連如果沒有使被株連者喪失生命,“他會變得更加危險,他的精力會轉化為仇恨和絕望,他的心靈會起來反對那種使他成為犧牲品的殘酷的不公道的事物,他將成為壓迫他的那個社會的隱蔽的敵人。”第五,株連助長不道義、不正義之風。一個公民為另一個公民的犯罪行為擔負責任、受到凌辱;子女要承擔他們無權干涉的父親的犯罪帶來的後果;温柔、羞怯、善良的妻子沒能制止法律要她服從的丈夫所犯的罪行也變成有罪;一個成員犯罪使全家受到輕蔑、鄙視、冷眼,使美滿的良緣折散....所有這些都極不公道、極不正義。由於這些原因,羅伯斯比爾堅決反對株連,主張實行罪責自負原則。 [7] 

革命法制和審判作品影響

《革命法制和審判》中關於自由、平等、博愛的論述,關於參政權,社會權的分析,在實踐上為人民提供了摧毀專橫、殘暴的專制制度的強大武器,為革命資產階級建設理想社會指明瞭具體的道路,因而比同時代的理論和學説更有實際價值,書中所闡述的人權觀是法國《人權宣言》的理論表現,所倡導的法律思想是革命資產階級的法制宣言。 [6] 
羅伯斯比爾主張“藉助恐怖來統治人民的敵人”,在對抗性勢力猖狂之時,恐怖就是“迅速的、嚴厲的、堅決的正義”。羅伯斯比爾的這種思想對歷史的發展產生了比較深遠的影響。 [5] 
羅伯斯比爾作為資產階級革命民主派的代表提出了使法國大革命能夠徹底進行的激進主張,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但也表現出他作為資產階級代表的侷限性。 [8] 

革命法制和審判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革命法制和審判》
1965年
商務印書館
3017·99(統一書號) [12] 
《革命法制和審判》
1965年
商務印書館
978-7-100-02332-0 [11] 
《革命法制和審判》
2009年
商務印書館
978-7-100-06348-7 [10] 
《革命法制和審判》
2011年
商務印書館
978-7-100-07988-4 [13] 

革命法制和審判作者簡介

馬克西米利昂·羅伯斯比爾(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1758—1794)是法國革命家、法國大革命時期重要的領袖人物、雅各賓派政府的領導人。他被列寧譽為十八世紀法國大革命時期“偉大的資產階級革命者”,也是西方歷史上經常被提起的人物之一。 [5] 
1758年5月6日,羅伯斯比爾生於法國北部阿爾土瓦省阿臘斯城的一個律師家庭裏。在中學讀書期間,他深受啓蒙思想的影響,尤其是盧梭的思想的影響。大學畢業後,他參加檢察工作,做過律師。1789年,被選為三級會議的代表,先後擔任過阿臘斯科學藝術研究院的院士和院長、國民會議議員、制憲會議議員。 [4]  [6] 
參考資料
  • 1.    王懋昌,黨聖元主編.中國人的理想藏書:新華出版社,2003.10:第557頁
  • 2.    沈智編著.清華北大狀元最愛看的中外名著大全集:萬卷出版公司,2010.07:第158頁
  • 3.    (法)羅伯斯比爾(M.Robespierre)著.革命法制和審判:商務印書館,1965.06:第1-2頁
  • 4.    列寧.《第二國際的破產》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97頁
  • 5.    (美)托馬斯·潘恩著.常識:中國社會出版社,1999.07:第66頁
  • 6.    劉志主編.中外社會科學名著千種評要  法學:華夏出版社,1992.10:第152頁
  • 7.    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法學論文集: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12:第459-466頁
  • 8.    謝邦宇,周新銘主編.法律百科知識手冊: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05:第584頁
  • 9.    谷春德,呂世倫編著.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教程:黑龍江美術出版社,2018.04:第106頁
  • 10.    革命法制和審判  .中國國家圖書館[引用日期2022-03-22]
  • 11.    革命法制和審判  .中國國家圖書館[引用日期2022-03-22]
  • 12.    革命法制和審判  .中國國家圖書館[引用日期2022-03-22]
  • 13.    革命法制和審判  .中國國家圖書館[引用日期2022-03-22]
  • 14.    周旺生著.西方法學名著評價: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07:第1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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