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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費物
鎖定
非消費物又稱
不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後仍可保持原本的形體及本質,而可重複用於同一目的的物,非消費物可為使用借貸及通常寄託的
標的物。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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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費物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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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消費物
- 特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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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後仍可
- 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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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汽車、建築物
訂立使用非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不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1]
,只要移轉佔有即可。與消費物相對,如書、土地、汽車、建築物、衣服、寶玉、鑽戒等屬之。
[2-4]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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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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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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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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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消費物與不消費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