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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消費物

鎖定
非消費物又稱不消費物,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後仍可保持原本的形體及本質,而可重複用於同一目的的物,非消費物可為使用借貸及通常寄託的標的物
中文名
非消費物
別    名
不消費物
特    點
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後仍可
包    括
土地、汽車、建築物
訂立使用非消費物為目的的契約不須移轉物的所有權 [1]  ,只要移轉佔有即可。與消費物相對,如書、土地、汽車、建築物、衣服、寶玉、鑽戒等屬之。 [2-4] 
參考資料
  • 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 2.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
  • 3.    《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 4.    《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消費物與不消費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