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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

鎖定
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 [1]  (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ARIPO) [2]  其前身創立於1976年12月9日。該組織是非洲地區諸多英語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區域性組織,現有成員國21個國家,總面積為700萬平方公里,人口約2億。
中文名
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
外文名
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成員國

截止 2022年6月,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擁有成員國 [3]  為:博茨瓦納、伊斯瓦蒂尼(斯威士蘭)、岡比亞、加納、肯尼亞、萊索托、利比里亞、馬拉維、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盧旺達、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爾、塞拉利昂、索馬里、蘇丹、坦桑尼亞、烏干達、贊比亞、津巴布韋。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背景介紹

70年代初期,非洲英語國家在內羅畢舉辦了非洲地區專利和版權研討會,此次會議提出了成立地區工業產權組織的建議。1973年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UNECA)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這些非洲英語國家提出的請求給予答覆,支持通過建立地區組織共享知識產權資源。
非洲經濟委員會(ECA)和WIPO等一些列會議之後,起草了創建非洲英語國家工業產權組織(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for English-speaking Africa, 簡稱ESARIPO)協議,即盧薩卡協議,該協議於1976年12月9日在贊比亞盧薩卡舉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並於1978年2月15日生效。從此ECA和WIPO作為ESARIPO的聯合秘書處,直到1981年6月1日該組織成立自己的秘書處。
1985年12月對盧薩卡協議做出修訂,以便擴大該組織的成員面向所有的UNECA或非洲統一組織(OAU)成員國,並將其名稱改為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目的在於能夠反映整個非洲的狀況,共享成員國在工業產權事務方面的資源,避免財力和人力資源的重複和浪費。
根據盧薩卡協議第四條,ARIPO的成員國必須是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或OAU成員國。盧薩卡協議的十五個締約國就是ARIPO的成員國,它們是:博茨瓦納、岡比亞、加納、肯尼亞、萊索托、馬拉維、莫桑比克、塞拉里昂、索馬里、蘇丹、斯威士蘭、坦桑尼亞、烏干達、贊比亞和津巴布韋。
盧薩卡協議第四條還規定了ARIPO與非成員國的合作。按照該規定,ARIPO與安哥拉、埃及、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利比里亞、毛里求斯、納米比亞、尼日利亞、塞舌爾和南非等10個國家進行合作。這些國家可以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ARIPO的會議。
2003年,ARIPO通過決意進行了第二次更名,將原名“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改為“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更名的目的是為了配合發展的要求,因為工業產權這一概念所覆蓋的範圍過窄。更名後,ARIPO得以將不屬於工業產權範疇但屬於知識產權範疇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也納入到其工作範圍內。
ARIPO總部最初設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1982年2月遷至津巴布韋首都哈拉雷。
ARIPO為其成員國提供的益處是:(1)共享資源,避免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重複,使成員國在經濟方面受益;(2)開闢新的市場,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技術信息的獲取,特別是專利文獻;(3) ARIPO地區工業產權制度補充了其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制度,從而使其成員國的權利受到保護,申請人得到更多的申請途徑的選擇;(4)為外國申請人提供了地區工業產權制度。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目標

1.促進知識產權法及相關問題的協調和發展,以適合整個地區及成員國的需要;
2.促進各成員國就知識產權相關事務建立起密切關係;
3.建立一個協調及發展成員國之間知識產權活動所必需的服務機構;
4.制定對知識產權法行政管理機構的職員進行培訓的計劃;
5.組織知識產權相關的會議、研討會和其他會議;
6.促進知識產權相關的理念、經驗和研究的交流;
7.促進並逐步形成成員國在知識產權領域方面的共同觀點和方法;
8.在獲取和開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方面,適當地對其成員國給予幫助;
從ARIPO的上述目標中,可清晰看出合作的理念貫穿於目標的始終,並對該組織職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地區英文縮寫:ARIPO。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發展

ARIPO的創立
ARIPO的歷史應當追溯到七十年代初期非洲英語國家在內羅畢召開的關於專利和版權的地區研討會,該研討會建議成立一個地區性的工業財產組織。1973 年,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UNECA)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對這些非洲英語國家提出的請求作出迴應,支持他們對工業產權領域的資源予以整合。經在ECA總部Addis Ababa和WIPO總部日內瓦的一系列會議後,形成了《創建非洲英語國家工業產權組織的協議》草案(ESARIPO)。
該協議,即被稱為盧薩卡協議,於1976年12月9日在贊比亞盧薩卡召開的外交大會上通過。因此ESARIPO於1976年12月9日誕生。盧薩卡協議於1978年2月15日生效。從那時起,ECA和WIPO作為ESARIPO的聯合秘書處,直到1981年6月1日該組織建立自己的秘書處。
1985年12月,盧薩卡協議進行了修訂,以使該組織的成員資格面向所有的UNECA或非洲統一組織(OAU)成員國,並將其名稱改為非洲地區工業區產權組織(ARIPO),以反映新的泛非洲的狀況。
創立ARIPO的原因
ARIPO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整合成員國在工業產權方面的資源以避免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重複。因此,盧薩卡協議的前言中明確聲明,成員國“意識到有效和持續的信息交換以及在工業產權法律和活動方面的協調和協作中獲得的益處”。成員國同時認識到“創建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以在工業產權方面進行研究、提高和合作將最好地實現“這一目的。 [4] 
ARIPO的目標
該組織的目標表明,如盧薩卡協議第3條所聲明的,工業產權領域的合作旨在為成員國經濟和工業發展提供技術上的支持。這一合作反應在該組織的下列目標之中:
(a)進工業產權法及相關事務的協調和發展,以滿足整個地區及成員國的需要;
(b)促進各成員國就工業產權相關事務建立起密切關係;
(c)建立一個協作、協調及發展成員國之間工業產權活動所必需的共同服務或機構;
(d)制定對工業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職員進行培訓的計劃;
(e)主辦工業產權方面的會議、研討會和其他會議;
(f)推動工業產權事務相關思想、經驗和研究的交流;
(g)促進並逐步形成成員國在工業產權領域方面的共同觀點和作法;
(h)在取得和開發與工業產權事務有關的技術方面,適當地對其成員國給予幫助;
(i)進行為實現這些目標所必要的一切活動。
從ARIPO的上述目標中可清晰看出,貫穿它們的主線是合作。合作這一思想對該組織職能發揮了重要作用。
ARIPO成立之前的法律狀況
在確定其目標的時候,該組織的奠基者考慮到了多數相關國家有“獨立的工業產權立法”但沒有設立自主的授權或者註冊機構,而只能將在外國獲得的工業產權(許多情況下是英國)的效力擴展到這些國家的領土之內這一事實。該效力往往取決於外國法。
這就是ARIPO的目標清單所述工業產權法進行協調和發展的基礎。自從其成立以後,該組織就確保了其成員國建立獨立的工業產權制度。
成員國
根據盧薩卡協議第4條的規定,ARIPO的成員資格對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或非洲同一組織(OAU)成員國開放。盧薩卡協議有十五個締約國,也就是ARIPO的成員國,它們是:博茨瓦納、岡比亞、加納、肯尼亞、萊索托、馬拉維、莫桑比克、塞拉里昂、索馬里、蘇丹、斯威士蘭、坦桑尼亞、烏干達、贊比亞和津巴布韋。
盧薩卡協議第六條還授權ARIPO與非成員國的合作。根據這一規定,ARIPO與下列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ARIPO主要會議的潛在成員國進行了合作:安哥拉、埃及、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利比里亞、毛里求斯、納米比亞、尼日利亞、塞舌爾和南非(共10個)。
ARIPO的機構
盧薩卡協議第2條設立了該組織的三個機構,即部長理事會、行政理事會和秘書處。1993年隸屬於部長理事會的財政委員會成立。1997年理事會修改哈拉雷議定書,設立了獨立的上訴委員會。
(1)部長理事會
盧薩卡協議第六條之二規定了部長理事會的組成及其職能,部長理事會由該組織成員國負責管理工業產權的政府部長組成。
部長理事會是該組織的最高機構,負責制定該組織的政策導向。它同時負責解決根據其性質不能由行政理事會解決的問題。
部長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它可以將任何第6條之二授予其的權力和職能委託給行政理事會。
(2)行政理事會
根據盧薩卡協議第七條,行政理事會由技術官員組成,即由該組織成員國負責管理工業產權事務的各局負責人組成。行政理事會對部長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部長理事會制定的該組織的政策的執行,批准該組織的活動計劃和預算,以及任命該組織的總幹事。行政理事會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通常是在11月的最後一週。
(3)上訴委員會
在其第21次會議上,行政理事會設立了上訴委員會,以審理對ARIPO局根據哈拉雷和班珠爾議定書及在未來ARIPO框架下可能通過的其他協議作出的決定不服的申訴。
根據哈拉雷議定書第4條之二,上訴委員會由在工業產權事務方面富有經驗的5人組成,其中2人應是審查員。至少有一名審查員應當出席該委員會的所有會議。
儘管委員會是由行政理事會任命,但上訴委員會獨立於該組織的所有機構。
上訴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該委員會於2000年1月1日開始履行其職責。
(4)秘書處
秘書處由作為該組織首席執行官的總幹事領導。總幹事由行政理事會任命。秘書處(ARIPO局)負責該組織按照預定目標確定的活動計劃的實施。
(5)財政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是行政理事會於1993年11月在岡比亞的班珠爾召開的第17次會議上設立的。其職責是對財政報告、活動計劃及預算進行評估,並在行政理事會考慮之前,對總幹事準備的上述內容提出建議。
財政委員會由從理事會中選出的5名成員組成,任期2年。只要ARIPO的總部位於津巴布韋,津巴布韋就是該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與其他組織和工業產權局的合作
盧薩卡協議第5條授權ARIPO與聯合國非洲經濟委員會(UNECA)、WIPO以及非洲統一組織(OAU)建立和維持密切、持續的工作關係。第6條進一步授權ARIPO與願意支持ARIPO實現其目標的非ARIPO成員國、組織、機構及實體(合作國家與組織)進行合作。
根據前述規定,該組織與WIPO已建立起密切和持續的工作關係,尤其是在1981年7月4日ARIPO與WIPO的雙邊協議和1985年7月22日的 ARIPO、OAPI(非洲知識產權組織)、ARCT、WIPO四方協議的框架下。ARIPO同歐洲專利局(EPO)、比荷盧商標局(BBM)建立了長期密切的合作關係。1999年6月,ARIPO與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商標和外觀設計)(OHIM)簽署了諒解備忘錄。2001年,ARIPO與EAPO達成了類似協議。
在四方協議外,ARIPO與OAPI在1996年11月簽署了合作協議。ARIPO與WTO簽署了允許ARIPO以觀察員身份參加TRIPS理事會會議的協議,期望以此推動ARIPO成員國在實施TRIPS協議中的進一步合作。
1995年,ARIPO與非洲地區標準組織(ARSO)締結了合作協議。2002年初,與COMESA達成類似的協議。ARIPO正在與SADC就合作協議進行談判。
ARIPO也下列工業產權局簽署了合作協議,以保證技術合作以及文獻和信息的相互交換:
1、英國專利局;
2、瑞典專利和註冊局;
3、巴西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
4、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該組織也同奧地利專利局、德國專利局和韓國工業產權局進行了合作。
與OAU/非洲聯盟的合作
盧薩卡協議第5條授權該組織與OAU建立和維持密切、持續的工作關係。
1990年4月28日在尼日利亞拉各斯舉行的、致力於改善非洲經濟狀況的OAU“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第二次特別會議上,通過了實施“非洲經濟發展蒙羅維亞戰略”的行動計劃(拉各斯行動計劃)。
在通過拉各斯行動計劃時,“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呼籲所有OAU成員國在國家、地區內以及整個大陸等層次上採取特別措施以實施拉各斯行動計劃。拉各斯行動計劃第154段如下:
“信息的匱乏是選擇、獲得和使用適當的技術方案的最大障礙。對當地環境以及受讓人的情況和特徵的瞭解和所要提供的技術一樣重要。因此應當注意確保所要提供的技術與當地的需求相吻合。應當建立對某一特定應用領域多種可替代技術、方法、工藝的信息的獲得和傳播進行評估和推動的機制。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積極支持和強化類似ARIPO的非洲地區組織在專利文獻和信息領域……”。
儘管有以上聲明,直到最近才產生了與OAU建立密切關係的強烈願望。
這兩個組織之間正在就給予ARIPO在一些OAU重要機構的會議上觀察員地位的合作協議進行協商。
根據這一想法,ARIPO部長理事會於1998年5月在肯尼亞的蒙巴薩(Mombasa)舉行的第六次會議上通過了一個有待“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通過的政策宣言。該宣言強烈呼籲非洲國家支持兩個地區性工業產權組織,即ARIPO和OAPI,並加快加入這兩個組織的進程。
ARIPO認為其與OAU的合作在OAU1991年Abuja條約提出的34年內建立非洲經濟共同體的背景下特別重要。OAU在2001年7月成為非洲聯盟(AU)後,ARIPO把自己看成了AEC和AU 成立的障礙之一。
經費
維持ARIPO運轉的經費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成員國繳納的年度會費;二是依據哈拉雷協議和班珠爾議定書進行註冊取得的費用收入。
該組織每年的預算由行政理事會批准,就象年度會費數額一樣。從1998年開始,會費的計算是基於每一成員國相等的數額。這不同於早期根據對非洲同一組織的會費比例而計算會費比例的制度。OAU的會費比例被一些成員國認為是不公平的,從而不受GDP較高的成員國的歡迎。每一成員年度會費為26,040 美元。
1984年,為了促使會費及其欠款的繳納,WIPO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從聯合國開發署(UNDP)獲得特殊安排。根據該安排,成員國該可以要求以當地貨幣返還其會費給當地的UNDP辦公室,該辦公室再將等額的國際流通貨幣轉交給ARIPO(交換協議)。許多成員國利用該交換協議繳納其每年的會費及欠款。
根據議定書實施細則,ARIPO所收到的申請費用在ARIPO和該申請指定的締約國之間分配。成員國所得到費用用於彌補其年度會費和欠款。一些成員國已經開始從超過它們年度會費的費用分配中賺錢。ARIPO不久有望成為這些國家的收入來源。
ARIPO的總部
ARIPO的總部最初設立於肯尼亞的內羅畢,1978年到1981年就一直在那裏。1981年9月,行政理事會決定將總部移到津巴布韋的哈拉雷。到1982年2月,新址的物理建造工作已經完成後,總部一直位於津巴布韋。
總部的位置由部長理事會決定。當決定作出後,所在國與該組織之間簽署一份協議。所在國與ARIPO之間的協議確定該組織的地位,包括該組織的控制和保護、豁免和特權、交通與通訊等。
1999年2月,ARIPO在哈拉雷購買了其自己的總部大樓。秘書處在2001年3月5日搬到這棟樓中。2001年12月,行政理事會決定擴建該大樓以容納地區培訓中心。預計該培訓中心將於2004年中建成。
ARIPO的實質性活動
由於盧薩卡協議僅僅創建了該組織,但沒有詳盡規定其作為工業產權組織的權力和職能,因此需要簽署附加的法律文件以授予該組織在工業產權領域代表成員國行使特定的職能。這些附加的法律文件包括:
1、ARIPO框架下的專利和外觀設計議定書(哈拉雷議定書);
2、關於商標的班珠爾議定書。
哈拉雷議定書
對於任何國家而言,想要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和以專利文獻為基礎提供廣泛的技術信息服務,它應當收集浩如煙海的專利文獻並僱傭大量的工程師和科學家。
這是因為,估計在世界上共有三千萬已公開的專利文獻。每年大概有反應約四十萬個新的技術方案和問題的一百萬專利文獻被添加到這一文獻庫中。
對於任何非洲國家,建立和維持有效的工業產權機構所需要的人力和財力成本將是一個天文數字。這就是成員國決定建立一個共同的機構設立專利信息和文獻中心來處理專利申請和對成員國提供信息服務的原因所在。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1982年12月,ARIPO行政理事會在津巴布韋的哈拉雷通過了哈拉雷議定書。該議定書授權ARIPO局代表議定書成員國受理和處理專利、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申請。
該議定書於1984年生效,有以下成員國作為締約國:博茨瓦納、岡比亞、加納、肯尼亞、萊索托、馬拉維、莫桑比克、塞拉里昂、蘇丹、斯威士蘭、坦桑尼亞、烏干達、贊比亞和津巴布韋(共14個)。
根據該議定書,一件專利申請或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只需要提交一件申請,就可以指定任何其希望對該發明或者外觀設計給予保護的成員國。該議定書要求該申請在締約國之一或者直接在ARIPO局提交。
收到專利申請後,ARIPO局確定該申請符合格式要求後給予申請日。然後該局就進行專實質性審查,以確保該發明具有可專利性(也就是説,該發明是新的、具有創造性、能夠在產業中應用)。當該申請符合實質審查的要求後,該申請的副本被送往各被指定的締約國。該締約國根據該議定書規定的理由,可以在6個月內通知ARIPO,如ARIPO授予專利,該授權在其領土內將不產生效力。
ARIPO的實質審查使一件ARIPO專利非常有效,因為該審查增強了該專利的有效性假定力。
對於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申請符合形式要求,ARIPO局就給予在所在指定國生效的註冊。但是,各國保留了在6個月內通知ARIPO局該註冊在相關指定國不具有效力的權利。
行政理事會在1994年4召開的第二次特別會議上通過了對哈拉雷議定書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以建立該議定書與專利合作條約(PCT)之間的聯繫。該聯繫在1994年7月1日生效,具有以下效力:
(a)提交PCT申請的任何申請人可以指定ARIPO,也就意味着指定所有同時為哈拉雷議定書和PCT的成員的國家;
(b)ARIPO局成為PCT申請的受理局;
(c)在任何PCT申請中可以選定ARIPO局。
下列國家同時是哈拉雷議定書和PCT的成員:岡比亞、加納、肯尼亞、萊索托、馬拉維、莫桑比克、塞拉里昂、蘇丹、斯威士蘭、坦桑尼亞、烏干達、贊比亞和津巴布韋(共13個)。
哈拉雷議定書和PCT之間的聯繫最終在ARIPO地區專利體系與國際專利制度之間創造了連結點,尤其是在申請、檢索和審查方面。
1999年11月,行政理事會再次通過了對哈拉雷議定書的修改。該修改允許選擇提交申請的受理局,並對專利、工業設計和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進行了規定。
ARIPO對成員國的益處
該組織的成員身份給成員國帶來了以下益處:
(1)由於該組織成立的目的在於整合資源以避免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重複,成員國享有規模經濟帶來的益處。這反過來解放了成員匱乏的資源使他們可以用於其國民更緊迫的需求上;
(2)ARIPO地區專利體系覆蓋了有1億6千6百萬人口的65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因此,ARIPO的成員身份對其成員國打開了新的市場,改善了他們的投資環境,刺激了對技術信息尤其是專利信息的獲得;
(3)ARIPO地區專利體系維持了成員國的國家工業產權制度。因此,成員國的主權得以保留,但申請人在提交申請的途徑和獲得保護的地域方面獲得了更多的選擇;
(4)外國申請人對當地工業產權制度的利用日益增多。
哈拉雷議定書的益處
專利和外觀設計哈拉雷議定書對ARIPO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和用户都具有十分明顯的益處。
(1)對工業產權局的益處
(a)哈拉雷議定書確保工業產權局能夠處理更多的申請,從而獲得比沒有該議定書的情況下更多的收入;
(b)工業產權局節約了處理申請的費用,尤其是出版、授權/註冊以及維護方面,因為這些事務都由ARIPO代表他們完成;
(c)審查的質量,尤其是有關專利的質量,確保了授予的權利具有強有力的有效性假定;
(d)基礎設備薄弱、人力和財力資源短缺的工業產權局仍然能夠提供高標準的工業產權保護。
(2)對用户的益處
(a)申請人既可以在其國家局也可以直接在ARIPO提交申請;
(b)一件申請在所有指定的成員國具有效力;
(c)申請人只使用一種語言——英語,只繳納一種貨幣——美元,而且只聘請一個代理人;
(d)集中處理、授權和維持;
(e)該體系簡單、成本低廉,並對用户友好。
2003年,ARIPO通過決意進行了第二次更名,將原名“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改為“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更名的目的是為了配合發展的要求,因為工業產權這一概念所覆蓋的範圍過窄。更名後,ARIPO得以將不屬於工業產權範疇但屬於知識產權範疇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也納入到其工作範圍內。 [4]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結論

總體而言,ARIPO地區專利體系在其存在的20年中已經證明,它正在實現該組織成立之目標。儘管該體系通過哈拉雷議定書與PCT相聯繫,並通過其成員國的國家法與巴黎公約相聯繫,但應當認識到,該地區體系尚不是最理想的制度。期望ARIPO地區體系成為理想的國際專利制度的鋪路石。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