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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罪

鎖定
非法集會罪指的是聚集3人或3人以上,意圖實施某種暴行或者意圖引起公眾驚恐,從而妨害公共治安的行為。英美等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本罪具有如下特點:(1)集會人數在3人或3人以上(美國某些州規定2人即可構成集會)。(2)集會的目的如屬非法,不論參加者是否實現這一目的,不影響本罪成立。(3)集會的目的如屬合法,但集會的方式卻造成破壞公共安寧或引起公眾恐懼的後果,亦構成本罪。本罪一般處監禁或罰金。 [1] 
中文名
非法集會罪
出    處
《犯罪學辭典》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