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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鎖定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定義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法條依據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六條【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
二、依法審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明確打擊重點。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執行《決定》,按照《解釋》的規定要求,嚴格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對於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等秩序;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聚眾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堅決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對於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堅決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於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斂取錢財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行為表現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具體地説,本罪的基本行為方式有如下三種:(1)舉行集合、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2)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未獲許可,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3)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提出申請並獲許可,但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現在各國對於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一般採取既承認又限制的政策。所謂限制,內容之一就是對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控,主要環節是審查批准制度、活動時間和路線的確定、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等等。因此,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主要發生在上述環節,具體表現為前述的基本行為方式。只要實施上述三種基本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另外,依照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一般參加人員。
儘管上述三種基本行為有區別,但本罪的犯罪本質及其危害程度決定了三種基本行為方式的共同點,即:(1)都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的情節,拒不服從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發出的解散命令,是本罪一個重要的客觀表現。如果雖然實施上了上述違法行為,但聽從解散命令,服從管理,就不構成本罪。(2)都必須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如果沒有達到這個程度,就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所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一般是指嚴重阻塞交通,使車輛較長時間無法正常通行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影響惡劣的;影響機關、單位、團體正常活動秩序,造成政治影響的等等。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責任形式

本罪的主觀是故意。即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屬於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而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因此,如果行為人並不知自己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活動是非法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常見問題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本罪的認定

本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二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集會、遊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謂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一種觀點認為,在第一種情況下,只要未申請或申請未獲許可而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便成立本罪。但從刑法條文的表述來看,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才成立犯罪。從實質上看,如果是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但在有關機關發佈解散命令後解散集會、遊行、示威的,其法益侵害性並沒有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再者,集會、遊行、示威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於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權利的行為,即使在程序等方面存在輕微違法,也不宜認定為犯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9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法律辨析

(一)本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及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顯然都是聚眾型犯罪,但它們的犯罪構成是有明顯不同的,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犯罪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主要體現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而後兩罪的行為沒有特定的模式,並不一定以集會、遊行、示威等方式表現。(2)犯罪保護的法益不同。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制度。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是機關、單位、團體的生產、工作、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的秩序;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場所或交通線路的秩序。(3)處罰對象不同。本罪處罰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後兩罪處罰首要分子。
(二)本罪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本罪與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都擾亂公共秩序,而且本罪也可能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而應注意其區別之處。主要是:(1)實施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非暴力性的,有時只使用輕微暴力;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所使用的則是暴力性擾亂方式。(2)兩罪實際發生的場合範圍不同。本罪發生的地域範圍廣泛;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的門前、院內,場合單一。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相關詞條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