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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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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所設定的罪名。
中文名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相關法律
《刑法》、《人民警察法》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案(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相關案例

2014年11月,26歲的大林(化名)和24歲的小林因非法買賣警用裝備,被公訴機關以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提起公訴後,大興法院對進行了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大林和小林於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間,在北京市大興區某村其經營的商貿中心店內,非法銷售制式警服、警械等警用設備。2014年3月14日,二人在店內被抓獲。
民警當場從店內起獲強光手電7支、手銬2副、警用電擊器2支、催淚噴射器9支、伸縮警棍3支、警用執勤服10件。經公安部特種警用裝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鑑定,5件執勤服可視為制式警服,6支強光手電、2副手銬、9支催淚噴射器、3支伸縮警棍可視為警用械具。
上述制式警服、警用械具後都被扣押。開庭審理過程中,二人對此均表示無異議。
法院認為,大林、小林非法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警械,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鑑於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二人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均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各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在案扣押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沒收。未被鑑定為警用裝備的服裝、器具,發還二人 。 [4] 
2021年12月,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法院該院開庭審理了相關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案件,三名非法售賣警用裝備的商人被判刑。
江都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間,被告人朱某在未獲得銷售警用裝備資質、未取得授權制發警官證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銷售警用裝備獲利,偽造銷售警官證、非成套制式服裝、警用標誌等。其中,林浩從朱某處購得警用裝備,冒充警察身份婚戀交友,向他人實施詐騙。2017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丁某、祁某在未獲得銷售警用裝備資質的情況下,非法銷售警用裝備獲利。
該院認為,被告人丁某、祁某、朱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朱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此外,林浩以詐騙罪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江都法院當庭宣判,以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以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處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三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3] 
2022年7月,奎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非法買賣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獲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獲刑。
2017年,周某某在某線上“勞保羣”裏結識了在烏魯木齊市經營勞保商品的趙某某,在聊天過程中,周某某發現趙某某在銷售警服、軍服、警械等裝備,為牟取利益,周某某從趙某某處購進大批量警用裝備,在其經營的商鋪內銷售。
在發現趙某某因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被處理後,周某某仍未收手,而是變本加厲地通過網購平台、各種社交聊天羣尋找進貨渠道,不斷購進大量警服、軍服、軍用標識、警用標誌等物品,在自家店鋪裏銷售直至案發。
奎屯市公安局民警在其經營的店鋪查獲警察制式警服70套、非成套制式警服581件、警械33件、警用標誌183件、武裝部隊標誌服飾388件等。
案發後,周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經奎屯市檢察院審查之後依法對周某某涉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提起公訴,奎屯市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