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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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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狩獵罪

非法狩獵罪定義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狩獵罪法條依據

非法狩獵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狩獵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想象競合】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狩獵罪構成要件:

非法狩獵罪構成要件的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單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經營狩獵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以及獵户、牧民等,此外也有經常出入禁獵區的旅遊者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獵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成立本罪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首先,違反狩獵法規。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第20條第2款之規定,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該法第18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限額管理;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發的持槍證。獵捕者應當按照狩獵證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狩獵。
其次,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實施狩獵行為。應當指出,本罪的構成是以違反保護法規為前提的,而這種違法性的主要內容又體現在“四禁”上。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資源比較貧乏以及為保護自然環境而劃定的區域。在此區域內,任何人任何時候不得進行狩獵。禁獵區包括:國家劃定的一、二、三類保護動物的主要棲息、繁殖地區,例如,各個自然保護區、城鎮、工礦區、革命聖地、風景區等等。禁獵期,是指根據野生動物的繁殖和皮毛、肉食、藥材的成熟季節,特別規定的禁止獵捕的期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如地弓、地槍、大鐵夾、大挑杆子、軍用武器、機動車輛(追獵)等。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足以損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辦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煙燻、掏窩、挖洞、揀蛋、夜間照明(行獵)等。應當指出,如果用投毒、爆炸、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進行狩獵,構成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本罪必須觸犯“四禁”。但是並不要求同時都觸犯,只要觸犯其中一項就可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各種野生動物資源。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又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的規定,顯然本罪的對象已有縮小,本罪侵犯的對象實際上就是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而不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罪責任形式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明知違反“四禁”而故意進行狩獵。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可以構成,但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一般認為,故意的內容,以有意違反“四禁”的規定為已足,不以具體認識是屬於哪一類野生動物為必要,因此,儘管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沒弄清自己要獵捕的動物具體屬於哪一類,仍屬於本罪的故意。至於行為人非法狩獵是為了出賣營利、自食、泄憤報復還是其他個人目的,並不影響構成本罪。

非法狩獵罪常見問題

非法狩獵罪本罪的認定

禁獵區,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或者資源貧乏、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劃定禁止狩獵的區域。禁獵期,是指國家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野生動物的繁殖或者皮毛、肉食、藥材的成熟季節,分別規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獸安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損害野生動物資源正常繁殖、生長以及破壞森林、草原等的方法。
根據《動物案件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非法狩獵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應根據行為性質與具體情況,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或者實行數罪併罰。非法狩獵行為同時觸犯盜竊罪的,從一重罪處罰。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341條第2款以及第346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狩獵罪與相關罪行關係

本罪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關係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包括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動物。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2)違法前提不同。前一罪名的成立,要求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獵捕,且情節嚴重。後一罪名的成立則沒有上述“禁止性”條件的限制和情節嚴重的限制。如果行為人對其捕獵的對象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沒有認識,如果符合非法狩獵罪的要件,應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非法狩獵罪本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罪的規定進行處罰。

非法狩獵罪案例剖析

葉某某等非法狩獵案
——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相關罪名辨析及量刑規範

非法狩獵罪案件詳情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葉某某為狩獵,通過網絡購買射釘槍,後加裝槍管、瞄準器等物件自行組裝成火藥土槍2支,於2019年6月30日被公安機關繳獲。經鑑定,該2支類槍物均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
2019年5月,被告人葉某某在臨安區清涼峯鎮石長城村洋山崗山上,採用自制捕獸夾埋設陷阱的方式,非法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梅花鹿1只,並將該梅花鹿剝皮後食用。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單獨或分別結夥,在清涼峯鎮範圍內的野外山林,在禁獵期,採用自制火藥槍射擊、自制彈簧套埋設陷阱、夜間照明等方式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共計作案6起,獵捕野豬1只、黃麂3只、果子狸1只、野雞2只、竹雞5只、棘胸蛙20餘隻,捕獲的動物均自行食用或者出售。
被告人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到案後,均如實供述各自的罪行並認罪認罰。
另查明,被告人葉某某曾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6個月,緩刑考驗期至2019年4月10日。

非法狩獵罪裁判結果

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葉某某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葉某某、塗某某、許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單獨或結夥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且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撤銷被告人葉某某前罪緩刑,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與前罪所判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8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塗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非法狩獵罪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某等人長期以來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經鑑定,其中的梅花鹿屬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野豬、果子狸、棘胸蛙等為國家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除20餘隻棘胸蛙被出售外,其餘野生動物均被殺害並食用。被告人葉某某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又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臨安區法院認定其行為分別構成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並二罪並罰。
實踐中辦理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常常涉及如何正確區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以及定一罪還是數罪的問題。此外,為準確量刑、罰當其罪,還需綜合考量一些具有共性的量刑因素。
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狩獵罪辨析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狩獵罪,兩罪的犯罪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犯罪,主觀方面均為故意,但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同。前者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捕殺,後者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而進行狩獵。兩罪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對象和客觀行為。
(1)犯罪對象不同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即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公約的附錄一、二詳細列明瞭野生動物的中文名、學名和保護等級,藉助專業部門鑑定,對號入座一般不存在爭議。至於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理論和實踐中似乎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觀點認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屬於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一般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另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指一般陸生野生動物,即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其他所有陸生野生動物。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非法狩獵罪以違反狩獵法規為前提,其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法律法規所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作為非法狩獵罪犯罪對象的,也必須是除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之外,具有法律保護意義的陸生野生動物,而非所有一般陸生野生動物。為了表述方便,筆者將在這個意義上使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這一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沒有對禁獵野生動物的種類、保護等級及狩獵行為是否發生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出限制。若法律法規及相關名錄據此對野生動物保護範圍、等級等做出了調整,則非法狩獵罪的犯罪對象也會相應發生變化。
(2)客觀行為和構罪情節要求不同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只有因科學研究、種羣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並依法取得特許獵捕證的情況下,才能按照特許獵捕證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此外,只要實施了非法獵捕或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沒有情節嚴重或使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實際遭受損失的要求。而非法狩獵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以下簡稱“三禁”行為)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要求才能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了三種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一是違反狩獵法規,有“三禁”行為之一,且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二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三是違反狩獵法規,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時的罪數認定
實踐中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狩獵罪常常相伴發生,擇一重罪處罰還是數罪併罰的問題,應當根據罪數的基本理論,區別不同情形具體分析。
僅實施一次狩獵行為的情況下,不能數罪併罰。如行為人違反狩獵法規,以“三禁”行為,實施了一次非法狩獵行為並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同時又捕獲了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似乎同時符合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但行為人主觀上通常只具有獵捕野生動物的概括故意,客觀上僅實施了一個獵捕的行為,侵害的法益也一致指向國家野生動物管理制度,屬於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一般應作為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即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實施多次狩獵行為的情況下定一罪還是數罪,不能一概而論。如行為人以“三禁”行為多次實施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每次分別或同時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則會帶來更復雜的罪數問題。有觀點認為,若行為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犯罪故意和目的是同一且穩定的,犯罪方法也具有同一性,鑑於數個行為的性質相同,在定罪吋可將多次分別實施的自然行為視為一個法律行為,在認定罪數時也與一次狩獵行為相同,擇一重罪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基於概括故意的連續數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罪的,可以參照連續犯,區分犯罪對象分別累加後擇一重罪處罰。以上兩種觀點結論一致,分析路徑大同小異,核心觀點是認為在相同概括故意下連續實施的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屬於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在規範評價意義上可視為一個(或整體)行為,不能將一個(或整體)行為割裂為兩部分並數罪併罰,而應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並將非法狩獵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作為從重量刑情節。筆者同意這一核心觀點,但在個案中能否將數個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評價為在同一概括故意下連續實施的、具有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仍應結合實際案情具體分析,尤其在連續性的判斷上,可參照連續犯判斷的規則,從行為的性質、對象、方式、環境、結果等客觀方面和行為人有無連續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主觀故意綜合分析。以本案為例,被告人葉某某實施了3次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前兩次是與被告人許某某結夥,以火藥槍射擊的方式非法獵捕野雞、竹雞,時隔幾個月後,單獨以自制捕獸夾埋設陷阱的方式獵捕了梅花鹿,時間上無明顯的連續性,客觀上針對不同的獵捕對象,選擇了不同的狩獵區域並有選擇性地使用了不同的工具、方法。考慮到杭州市臨安區有三個梅花鹿自然保護小區,被告人葉某某系當地居民,對於梅花鹿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應當是明知的,且極有可能是有針對性地選擇了梅花鹿可能出現的區域埋設了陷阱,主觀故意內容比較明確,不宜認定具所實施的三次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都是在同一概括故意下實施的,因此對其二罪並罰處理更合適。
3、量刑因素分析
對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嚴格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認定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區分行為人實施的是獵捕還是殺害行為,獵捕、殺害的野生動物保護等級,是否具有“三禁”情形等因素準確量刑;對於非法狩獵罪,也應充分考量行為人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嚴重程度分別量刑;法定的量刑情節之外,行為人的年齡、文化水平和當地的狩獵傳統、野生動物保護及宣傳教育現狀等因素,會影響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和主觀惡性,也應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此外還有以下幾項因素需要關注:
一是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犯罪應當從嚴懲處。本案雖然發生時間較早,但從近期新聞報道看,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卻仍有發生,被獵捕、殺害的野生動物多用於銷售或食用。疫情的爆發再次給人類敲響了警鐘,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危及生物和生態安全,危害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更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巨大沖擊,急需做好重大疫情防控源頭治理工作。2020年1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聯合發佈了《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制度,並規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我國將採取更嚴格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措施,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應加大打擊力度,據此,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仍頂風作案,實施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相關犯罪行為的,應當從嚴懲處。
二是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審理的案件應區分情況,謹慎把握從寬幅度。在辦理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犯罪案件中,要全面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是否真誠悔罪並願意接受處罰。對於符合認罪認罰實質要求的,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情節較輕,到案後即認罪認罰,或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使被獵捕的野生動物及時獲救,或對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主動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給予較大幅度的從寬;對於雖然認罪認罰,但罪行比較嚴重,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已經死亡,使用的工具、手段嚴重破壞自然環境、妨礙野生動物繁殖生長,或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犯罪前科劣跡等情形的,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本案被告人葉某某、塗某某均曾因為狩獵製造槍支而被判刑,被告人葉某某尚在緩刑考驗期內又實施了本案犯罪事實,主觀惡性較深,均未賠償其犯罪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三被告人到案後雖認罪認罰,但對被告人葉某某、塗某某的從寬幅度從嚴把握,對被告人許某某則適當從寬並適用了緩刑。

非法狩獵罪相關詞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