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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的規定,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
性    質
非法的聚集活動
構    成
罪體、罪責
構成要件
客體、客觀、主體、主觀要件
認    定
攜帶槍支、彈藥參加集會、遊行等
處    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

1、罪體
行為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這裏的違反法律規定,是指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第5條關於“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和煽動使用暴力”的規定。攜帶,是指隨身藏帶,或者利用工具夾帶。
客體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客體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這裏的武器,是指直接用於殺傷人體的發火器械及彈藥。管制刀具,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限定特定人員配置,用於特定範圍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間私自生產、運輸、販賣、購買、持有的刀具,包括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可以瞬間造成人畜傷亡、物品毀壞的危險物品。
2、罪責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謂武器,是指槍支、彈藥或其他具有殺傷力和破壞性的發火武器,最為常見的則是槍支、彈約。既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衝鋒槍和機槍及彈藥,又包括民用的各種槍支及彈藥,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能發射金屬彈丸的氣槍及其彈藥等。其他武器如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炮彈等一般則難以成為此罪的行為對象。所謂管制刀具,根據公安部1983年頒佈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是指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所謂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瞬間即可以造成一定範圍內的人員傷亡、物品毀損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銀、炸藥、導火索等各種起爆器材,各種自制爆炸裝置,軍用炸彈、手榴彈、地雷等。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説,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
《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謂攜帶,包括隨身佩帶、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夾帶或手中握持。
這裏的集會、遊行、示威,既可以是合法的集會、遊行、示威,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集會、遊行、示威。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攜帶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樣構成本罪。但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為維護秩序而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除外。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羣眾性地表達意願的活動,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進行的,如果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於這些物品具有極強的破壞性,一旦發生意外,後果不堪設想。因此,《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五條規定:“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如果故意違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不管其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1]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認定

(一)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二)在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時,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攜帶上述危險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原則上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罪論處,認定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三)攜帶槍支、彈藥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如果所攜帶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則成立數罪,實行並罰。 [2]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9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