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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鎖定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依據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最高處罰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8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地實際佔有或控制槍支、彈藥,非法替他人保管槍支、彈藥的行為,也屬於非法持有;接受槍支、彈藥質押進而實際佔有或者控制槍支的,屬於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私藏實際上是非法持有的一種表現形式。根據《槍支案件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但本書認為,這種區別並無實際意義。行為人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的來源沒有限制,如他人贈與的、自己拾得的,但非法制造後又持有、私藏的,應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二)責任形式
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認識到持有、私藏的是槍支、彈藥。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常見問題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槍支案件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1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1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二)正確處理本罪與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的行為的關係
非法儲存與非法持有、私藏都是非法保存、控制、支配槍支、彈藥的行為,難以從行為本身的表現形式上區分這兩種犯罪。根據《槍支案件解釋》的規定,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而為其存放的行為,故此外的保存、控制槍支、彈藥的行為,成立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從非法儲存槍支、彈藥是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相併列規定在同一條款,以及兩罪差別懸殊的法定刑來看,做出上述區分具有定合理性。但是,本書認為,對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沒有直接關聯,但保存、控制大量槍支、彈藥的行為,也宜認定為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而不應認定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從法條關係上説,可以認為,第128條第1款是普通法條,第125條第1款是特別法條。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案例剖析

全某、韋某等九人販賣、運輸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5)蘇刑一終字第00096號
案件類型:刑事二審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全某和被告人韋某電話聯繫販賣毒品事宜後,全某指使被告人方某及陳某(另案處理)駕車攜帶毒品從廣州市出發赴寧與韋某進行毒品交易。抵寧後,方某將約5千克冰毒和469顆麻古交予韋某。韋某指使被告人朱某將上述毒品向陳某(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楊某、陳某、劉A等人販賣後,又指使朱某先後向全某提供的銀行賬户匯付毒資共計人民幣66萬元。   
2013年8月3日,全某與韋某再次商議販毒事宜後,全某與方某、陳某一同駕車攜帶毒品從廣州市出發赴寧,途徑江西撫州時,全某下車留宿撫州,並安排方、陳二人繼續駕車來寧。8月4日,方、陳二人抵寧後將毒品交給受韋某指使前來取貨的朱某,後朱某攜帶毒品至其暫住處附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5988.25克、氯胺酮823.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85%以上。偵查人員從朱某暫住處另查獲海洛因1.577克、氯胺酮38.948克,並查獲韋某於2013年6月以來藏匿於該暫住處的手槍2支、獵槍1支、子彈11發,經鑑定,上述槍支均具有致傷力。當日,韋某在其住處小區內被公安機關抓獲。8月5日,全某在江西省撫州市環城南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   
本案中,韋某以販賣為目的共向全某購買甲基苯丙胺約10988.25克、麻古469顆、氯胺酮823.36克。其中,韋某指使朱某向陳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500克、麻古200顆;韋某指使朱某四次共計向楊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027克、麻古200顆,楊某向白雲容(案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約6克;韋某指使朱某四次向陳某販賣甲基苯丙胺925克,陳某將其中約5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被告人王某,王某向羊某(另案處理)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2克並被公安機關抓獲;韋某指使朱某三次向劉A販賣甲基苯丙胺1250克,劉A將其中50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被告人楊A。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寧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人全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方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朱某、楊某、陳某、劉A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楊A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九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蘇刑一終字第0009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全某、楊A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向他人販賣、運輸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上訴人方某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上訴人韋某、朱某、楊某、陳某、劉A、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上訴人韋某、朱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上訴人韋某、朱某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全某指使方某運輸毒品,韋某指使朱某向他人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均系共同犯罪。方某、韋某、劉A、王某、楊A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劉A、王某曾分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楊A曾因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判,又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均系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朱某、楊某、王某歸案後對部分事實如實供述,均構成坦白,均可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對九名上訴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相關詞條

非法持槍、非法持有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