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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所得

鎖定
非法所得是一切錯弊性的非法收入或結餘的統稱。從廣義來看,包括範圍很廣,如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偷税、漏税、偷工減料、投機倒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等均屬於非法所得。《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11條指出: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沒收其財產的差額部分。”使非法所得一詞,具有了專門的特定涵義。 [1] 
中文名
非法所得
外文名
Illegal money
定    義
不法利益或不義之財
通    常
犯罪所得

目錄

非法所得定義

[2]  非法所得(Illegal money),或稱不法利益不義之財,通常指:
1.當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前提下,從事經營活動而獲得的利潤或者純收入
2.通過違法行為、不正當方法、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所得的利益

非法所得別名

搶劫的強盜,其非法所得之財物,常被稱為“盜贓”。 偷竊的竊賊,其非法所得之財物,常被稱為“賊贓”。 收買他人非法所得之財物,則稱為“收贓”。

非法所得認定

我國關於“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進行:
第一,從取得方式和途徑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勞動、經營、投資等行為而獲得的收入。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違反法律規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還包括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獲取的利益;
第二,從法律事實引致的後果,即從佔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認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定義為所有權不為佔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從收入的性質及是否具有公開性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分為兩類: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納入徵税範圍。

非法所得錯誤觀念

在現代媒體的宣傳下,“不法所得”常被誤導為只要拿來用於從事公益行為,就是劫富濟貧、行俠仗義的英雄。 代表人物:羅賓漢廖添丁等。但事實上在現今的司法,在知情為不法之財物的情況下,收受不法所得是有罪的。就算是不知情為不法所得,仍需吐還其財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