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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鎖定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於規制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2] 
中文名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實施時間
2021年3月1日
發佈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3]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刑法條文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3]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立法意義

生物安全事關人民的健康福祉、社會的長治久安、民族的存續發展,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實施,明確了各方主體在維護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責任,設定了一系列處罰措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與生物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有效銜接,讓生物安全法長出了“牙齒”,充分彰顯了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