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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鎖定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的罪名 [1] 
中文名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類    別
法律法規
法規全文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的; [1]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1]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1]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