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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

鎖定
一般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侵入住宅罪
主    體
一般主體
主觀條件
故意
性    質
我國罪名的一種

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義

一般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

非法侵入住宅罪法條依據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以強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個人,或者雖有權進行搜查,但濫用職權,擅自非法對他人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情節嚴重的;
2.多次或對多家非法搜查,影響很壞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殺或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加重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構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1)行為對象是住宅。有人認為,住宅必須是供人起居寢食的日常使用場所。有人主張,住宅是人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場所。兩種觀點雖並無實質的對立,但後一種觀點更可取。可以肯定的是,單純的辦公室、研究室應排除在住宅之外。對於“住宅”,應從本質意義上理解,除供人起居寢食之用的場所以外,用於日常生活所佔居的場所,也屬於住宅。至於住宅的結構、形式如何,則在所不問;住宅不限於普通建築物,供人居住的山洞、地窖等也不失為住宅。由於住宅是日常生活使用的場所,所以要求有一定日常生活設備。天橋下、野外的土洞、寺院的檐下等地方,即使是乞丐、流浪者從事日常生活的場所,也不能認為是住宅。但另一方面,住宅只要求具有能夠從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設備,所以,一間小屋、一個帳篷也可能被視為住宅,故住宅與建築物不是等同概念。住宅不要求被害人永久居住其間,一時的日常生活場所也不失為住宅。因此,供人起居的帳篷以及供人住宿的賓館房間,也屬於住宅。他人定期或不定期使用的別墅,當然屬於住宅。住宅只需是事實上供人從事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場所,不要求居住者一直生活在其中,即居住者暫時不生活在其中時,也應認為是住宅。新購住宅可以直接入住的,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不能直接入住的住宅,難以成為本罪的對象。住宅不要求是建築物的全部,住宅的屋頂、周圍相對封閉的圍繞地,同樣可以成為本罪對象。根據刑法規定,只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才可能成立本罪。“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權人、對住宅有居住或出入權利的人,以及暫住在某住處的人。換言之,只要不是行為人生活在其中的住宅,就認為是他人的住宅。行為人以前曾經在某住宅與他人共同生活過,如果後來離開了該住宅的,則該住宅屬於他人的住宅。住宅不要求他人合法佔有。因為即使是不適法地佔有住宅,事實上也存在着需要保護的生活安寧。
(2)行為內容是“侵入”住宅。行為是否構成侵入,與保護法益具有直接聯繫。根據安寧説,侵入是以侵害他人住宅安寧的形式進入(侵害安寧説)。至於進入的行為是否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安寧,應綜合考慮。例如,將屍體抬入他人住宅內甚至埋藏在他人住宅內,使他人不能或者難以在住宅內生活的,以撬門扭鎖、破壞門窗等方式進入他人住宅的,攜帶凶器進入他人住宅的,以聚眾鬨鬧方式進入他人住宅的,深夜進入他人住宅的,以犯罪意圖進入他人住宅的,多次進入他人住宅的,應認定為侵害了他人住宅的平穩。
根據安寧説,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種繼續犯,即行為人從侵入時起到退去時止,對住宅的安寧的侵害處於繼續之中。侵入的着手時期,是開始侵入他人住宅時。行為人的身體全部進入住宅時才是侵入既遂。
國外刑法明文將“不退去”(經權利人要求退去而拒不退去)規定為犯罪行為的類型故不退去行為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245條並沒有將“不退去”規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為類型,可刑法理論幾乎沒有爭議地認為“不退去”屬於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表現形式,但這種解釋有類推解釋之嫌,因為難以將“不退去”本身評價為“侵入”。
(3)侵入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法令行為、緊急避難行為,阻卻違法性。例如,司法工作人員基於法令,以扣押、搜查等目的,進入他人住宅的,警察為了執行逮捕令,進入嫌疑人住宅逮捕嫌疑人的,為了避免狂犬等的襲擊而侵入他人住宅的,都阻卻違法性。得到居住人、看守人真實承諾或推定的承諾而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承諾必須是居住人、看守人自由、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行為人使用脅迫方法使居住人、看守人表示承諾,或者使居住人、看守人陷入法益關係的錯誤而表示承諾,則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例如,隱瞞犯罪的意圖同時徵得居住人同意而進入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此外,如果居住人、看守人同意行為人進入住宅的某一房間,而行為人無故侵入其他房間時,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非法侵入住宅罪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侵入的是“他人”的“住宅”。一方面,將他人住宅誤以為是自己的住宅或者自己有權進入的住宅而進入的,不成立本罪。另一方面,住宅”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入的是刑法意義上的“住宅”,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入的是他人進行日常生活的場所即可。例如,行為人侵入漁民的漁船時,誤以為漁船不是住宅。但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侵入了他人日常生活的漁船,即可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從司法實踐來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常常與其他犯罪結合在一起。例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後,進行殺人、傷害、強姦等犯罪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是為了實現另一犯罪目的,也可以説是實施其他犯罪的必經步驟。因此,只應按照行為人旨在實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不按數罪併罰處理。通常只是對那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了他人的居住與生活安寧,而又不構成其他犯罪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入户搶劫或者入户盜竊的,僅認定為搶劫罪、盜竊罪,不實行並罰。非法侵入住宅後非法搜查住宅的,從一重罪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常見情形

非法侵入住宅罪將侵入住宅作為手段

現實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多數情況下是侵犯財產罪的手段,也有的是傷害住宅內成員的生命、身體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中國刑法學界還存有爭議,筆者傾向於是牽連犯。主要由於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實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犯罪,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手段行為,而在住宅內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則是目的行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比如,行為人為實施強姦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據刑法理論就直接定強姦罪,而不再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定罪。有時也存在,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牽連的手段行為定罪,如入室盜竊,由於盜竊數額達不到追訴的標準,或未遂依法尚不應追究其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定罪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由矛盾糾紛引起

現實生活中,因民事糾紛,或其他糾紛等產生矛盾,經常會出現非法侵入住宅的現象。有的出於報復,如筆者審理的一起刑事自訴案件,李、耿兩人因民事糾紛發生爭鬥,結果耿被李打傷,耿與其丈夫闖入李的住宅,以評理為由對李進行毆打,致李形成輕微傷,對李可按其實施的行為處理,而對耿夫婦就應按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依法處理。現實中,還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討説法”的現象,如謝某與鄰居吳某為界址矛盾,長期不和。後因糾紛發生推拉,致謝某落入水中。晚上其家人將謝某送至吳家討説法,在吳家進行吵鬧拒不退出。報警後,民警勸説仍不離去,嚴重影響了吳家生活居住的安寧,對謝某及其家人就應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定罪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為達到某種目的

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目的,為了自己的私利,採取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威脅別人,施加壓力,強迫他人為自己解決問題。如要求調資、調換工種等。也有的以非法侵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住宅作為要挾行政機關的手段,以達到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對自己有利目的。比如,錢某是某鎮土管所所長,其依法查處了違法建築圍牆的相對人印某,印某懷恨在心,遂闖入錢的家中,無理取鬧,給錢某施加壓力,這種行為也應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

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這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人權理念和準則,行政機關也不能例外。公權不同於私權,凡是法律沒有賦予的,公權機關就不能進行干涉。住宅本身就是保證個人私權的一個很重要的空間,如隨意侵入,也是非法的。行政執法,首先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是行政機關執法的前提條件。其次,要遵循正當程序。國家公權侵入私人住宅應當有一定前提,那就是公民在實施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如強姦、暴力侵害等活動。而且,進入公民私人住宅進行搜查,有着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如《搜查證》、《逮捕證》、《拘留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經法定程序無權隨意檢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如憑藉其權威而隨意進入公民住宅,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常見問題

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看情節是否嚴重。即只有對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才能以犯罪論處。

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不作為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問題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入室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併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剖析

樊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20)川0181刑初411號
案件類型:刑事一審
公訴機關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樊某。曾因犯盜竊罪於2019年6月25日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涉嫌盜竊罪,於2020年8月1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經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以都檢一部刑訴[2020]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於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實行獨任審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8月19日凌晨12時許,被告人樊某未經允許非法進入都江堰市胥家鎮實新社區2組92號被害人易某家中,在卧室內的牀上睡覺,被害人易某及家人發現卧室被反鎖後,易某母親餘某某在家人的協助下爬上梯子通過卧室窗户欲觀察室內情況時,驚動正在睡覺的樊某,樊某驚慌之下推了餘某某一下致其跌下梯子,造成餘某某及其丈夫受傷,樊某匆忙之下未及穿衣打開卧室門跑到陽台順着排水管下樓逃跑,將隨身的衣服、褲子、拖鞋、手機身份證和銀行卡遺留在了易某的寢室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樊某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曾於2019年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樊某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樊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基本情況、到案經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非法侵入住宅罪裁判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非法侵入住宅罪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被告人樊某未經允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樊某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樊某經通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樊某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非法侵入住宅罪相關詞條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