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非法侵佔罪

鎖定
非法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中文名
非法侵佔罪
制定時間
1995年2月28
頒佈者
全國人大常委會
罰    款
5000元至1萬元

非法侵佔罪術語簡介

侵佔罪中的“拒為己有”、“拒不退還”與“拒不交出”應如何理解與掌握
拒為己有和拒不交出是侵佔罪客觀方面的兩個必要組成部分。拒為己有是侵佔的關鍵,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拒為己有的進一步公開化、明確化。在侵佔罪中,將自己發現的他人遺忘物拒為己有可以通過收起、隱藏等較為典型的行為來實現。而將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拒為己有則有兩種基本的形式,一種是在保管過程中超越保管權限,對代為保管的財物進行所有者才能進行的處理,如轉贈、毀壞、出賣等;另一種是在所有者來索取時“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在第一種情況中,行為人通過對保管物的處分行為徹底表明了侵佔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無法再把保管物退還或交給其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可不再需要證明其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而在第二種情況,則必須加上拒不交出和拒不退還的情節,方能證明其侵佔的主觀故意。因此,絕對地説拒不交出和拒不退還不是侵佔罪客觀方面的組成部分是不妥當的。從實際情況看,大多數侵佔案件都要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輕捷才能成立。
  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是指行為人應當將保管物退還給其所有者時或者其所有者來索還時,以明確的方式拒絕退還或交給其所有者。
  拒不交出不一定非要竟權利人要求,佔有財物、負有交出義務的人雖未被要求而繼續佔有不主動交出,如列車乘務員在收拾車廂時發現乘客遺忘的手機,沒有交給列車長或乘警,而是自己藏起。這種情況雖未經權利人要求,也屬於“拒不交出”。
  關於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表現形式,應當是以較為明確的語言或行為拒絕將財物退還或交出給權利人。在實踐中,雖未以語言明確的拒絕退還或交出給權利人,而是通過推諉、拖延等方法不予退還或交出,或者通過沒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毀損、拋棄或者轉賣等行為對財物加以處置,從而客觀上無法退還或交出給權利的人,都應當屬於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如果行為人雖然答應退還或交出,但以權利人無法滿足的無理要求為條件的,亦應認定為拒不交出或拒不退還。
  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作為侵佔罪成立的條件之一,表明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主觀故意的固定化和外在化。與不退還或不交出相比較,具有程度上的差異,並且行為人在表示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之後可能還會有所反覆,即退還或交出所持之物。因而行為人是否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應根據其一定時期內的表現來判斷。那麼這個期間的下限在哪兒呢?這就是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時間標準問題。 [2] 

非法侵佔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