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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鎖定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2022年8月,去年1月以來,公安機關共偵破非法佔用農用地、農資犯罪案件8800餘起,公安部掛牌督辦47起大要案件全部告破。 [1] 
中文名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類    型
罪名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義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條依據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與第34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犯罪構成

根據立法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19日《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屬於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畝以上的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的,非法佔用並毀壞林地,數量分別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50%以上的,非法佔用並毀壞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應以犯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20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3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10畝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1)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剝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4)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常見情形

(一)未經批准佔用農用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農用地的。
(二)少批多佔農用地的,即部分農用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農用地的數量較大的。
(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農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農用地,且數量較大的。
(四)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農用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常見問題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末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本罪與非法批准徵用等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例剖析

劉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20)桂0921刑初250號
案件類型:刑事
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人民檢察院以某檢刑訴〔2020〕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於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經徵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12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江文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6月,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通過協議租賃某縣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山場,使用期限自2017年6月至2047年6月。2018年12月3日,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經向某縣林業局申請後,取得某縣六王鎮蓮塘村2林班9.1、9.2小班林地面積共4.6687公頃的臨時佔用林地許可;2019年6月18日取得該地塊臨時土地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至2021年6月17日。2019年3月19日,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成立,負責人為被告人劉某,並經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授權經營管理某縣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建築用砂岩建築用花崗岩礦項目。2019年1月至9月,劉某指令公司員工使用鈎機勾挖、平整七織衝山場的林地、耕地用於鋪設道路及礦山施工。同年8月22日,某縣自然資源局經對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申請使用某縣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建築用砂岩建築用花崗岩項目(一期)使用林地33.9618公頃予以同意,並報玉林市林業局審核。同年9月20日,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預交6138840元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2019年11月6日,某縣林業局以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某縣分公司在七織衝山場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為由,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佔用林地及施工行為。經鑑定,某縣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山場佔用土地面積共81470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積11192平方米,林地面積70278平方米(已審批臨時佔用林地面積為44379平方米)。劉某非法佔用農用地面積共計37091平方米,摺合55.636畝。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劉某認罪認罰且有自首情節,建議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移送書、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報告書、案件調查報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某縣林業局某林審政字[2018]2號准予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書,營業執照,採礦權出讓合同,採礦權公開掛牌出讓成效確認書,繳款收據,採礦許可證,山地承包合同書,某縣林業局《責令停止林地違法行為通知書》,某縣自然資源局(2019)205號《關於某縣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建築用砂岩建築用花崗岩項目(一期)使用林地的請示》及報批材料,廣西農村信用社通用憑證,某縣自然資源局(2019)2號《關於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臨時使用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集體土地的批覆》、票據某縣應急管理局(2019)1號《關於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審查的批覆》,廣西綠色佳園投資有限公司(2019)1號文件《授權委託書》,情況説明,關於對某縣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山場(TB928)的調查結果的情況説明,被告人指認現場照片,示意圖,七織衝山場佔用林地用途範圍示意圖、被毀壞林木範圍示意圖,證人黃某1、黃某2、鄭某、劉某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照片,關於某縣六王鎮蓮塘村七織衝山場勾挖、填埋、佔用土地位置、範圍的鑑定意見,某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證明》,現狀圖,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1、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劉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本案犯罪事實。2、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主動繳納罰金30000元。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罰金已繳納。)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劉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某認罪認罰,從輕處罰。劉某主動繳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相關詞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佔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