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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

鎖定
非法人團體,又稱“非法人單位”。是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合體。同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不同,它在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登記,准許其從事某種業務活動時即可成立,不一定具有獨立的財產、一定的營業機構和組織章程。在中國,通常認為可包括:(1)以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2)個人合夥、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濟組織和合夥型聯營組織;(3)經主管機關批准成立,尚處於籌備階段的企事業單位;(4)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企業、組織。中國民事訴訟立法和理論,承認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團體的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在國外,蘇聯立法和理論否定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資格;資本主義國家立法和理論則一般承認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資格,如日本民事訴訟法規定:非法人的社團或財團,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得以其名義起訴或應訴。 [1] 
中文名
非法人團體
外文名
unincorporated society
別    名
非法人單位
性    質
社會組合體

非法人團體定義

非法人團體unincorporated society

非法人團體各國立法

近代各國民事立法,對具備一定條件的社團和財團,承認它們的法人資格,使它們能夠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對一些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團體,雖然不承認它們的法人資格,但實際上它們仍要從事民事活動,仍會發生訴訟上的關係。因此,它們的法律地位,在許多國家立法上也逐漸予以承認。德國1877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無權利能力之社團得為被告,於訴訟中社團之地位與有權利能力之社團同”。其後1897年《德國商法典》中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雖然不是法人,但法律允許其為訴訟主體。20世紀初英國民事立法原則確定:“非法人社團,以無法律上人格為原則”,但“其財產受刑法規定之保護”,“就其財產之限度內,對於其職員與僱傭人,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行為,致他受損害時,負賠償責任”。中華民國時期的民事訴訟立法,都為非法人社團設立普遍審判籍,確認不是法人的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組織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對非法人團體未作規定,但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組織,它們大體有以下幾種:①經街道組織或生產隊認可成立的服務性和生產加工性的社會組織,如洗衣組、縫紉組、挑花組、修理組、照相組、搬運組等,它們沒有獨立財產,不是民事權利主體,不具備完整的組織章程和機構,有的甚至是臨時的,無固定的所在地。②經過一定主管機關或單位認可,處於籌備階段的一些社會組織,如各種籌備組、處、委員會等,正在籌備過程,未經過特定主管機關的正式登記,未取得法人的資格。③外國人為在中國經營一定業務,或者從事一定活動而成立的獨立組織,如某些外商修理或服務組織。這類組織雖經中國有關方面允許,但沒有在中國取得法人資格,在訴訟上也確認其為非法人團體。此外,一些教會組織,因民事權益涉訟,也應確認其為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團體擴充內容

非法人團體不是民事權利主體,無權利能力,但它既然客觀存在,就要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活動中就不可避免地發生糾紛,形成訴訟。因此,在法律上賦予它以起訴、應訴的資格,承認它在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它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其法定代表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適用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有關規定。
確認非法人團體為訴訟主體,既有利於維護非法人團體本身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又有利於保護其對方的合法權益;既方便非法人團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又便於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