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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

鎖定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全國統考),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後,獲得統招普通高等教育統招研究生學籍,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年限內進行靈活時間學習,修滿學分後獲得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畢業證書及相應的研究生學位證書的研究生。屬於淘汰選拔制普通高等教育,擇優錄取。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職研究生,屬於普通高等教育 [8]  。非全日制研究生納入到統考之中,和全日制研究生一樣,參加每年國家12月份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為推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加強規範管理,2016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明確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國家統一下達招生計劃,考試招生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培養質量堅持同一要求,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1] 
2020年教育部、中組部等五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9]  通知明確,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公開招聘要根據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條件,對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業機會,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條件,精簡落户憑證,簡化辦理手續,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機會。 [1]  [7] 
中文名
非全日制研究生
外文名
General Higher Education graduate students(part time learning)
別    名
統招研究生
錄    取
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推免生考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報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學歷類型
普通高等教育統招學歷)
學習形式
半脱產靈活授課/全脱產培養
證    書
研究生畢業證學位證(雙證) [2] 
學位類型
碩士博士

非全日制研究生發展歷史

2014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關於2014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工作的通知》(學位辦〔2014〕18號),通知指出,為統一管理各類研究生招生工作,從2016年起,不再組織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全國聯考,除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外,其他類別的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招生工作,將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納入國家招生計劃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管理。
2016年,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明確從2017年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統一納入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 [4-5] 
2016年9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全國聯考取消後,相關工作納入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招生。因原有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即允許在職人員報考,也存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學習方式,納入後只須在錄取時明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兩種學習方式,其他不做任何變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各培養單位的招生簡章應公開學習方式、修業年限、收費標準和辦學地點等信息。考生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培養單位招生簡章自主報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具體考試招生政策見我部年度研究生招生管理文件。 [3]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2] 
2020年2月教育部辦公廳、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 、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對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業機會,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1] 
《通知》指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公開招聘要根據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條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條件,精簡落户憑證,簡化辦理手續,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機會。《通知》強調,高等學校要加強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廣泛應用“互聯網+就業”新模式,精準推送政策、崗位和指導信息,積極舉辦校園招聘活動,加強校園內招聘活動管理,發佈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條件。《通知》指出,對取得學籍並完成學業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畢業研究生,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按規定統一辦理就業手續,定向就業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需求,積極推送崗位信息,提供針對性職業指導,推薦適合的職業培訓、就業見習機會。各地要落實好就業創業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 [7] 

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政策

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為推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促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規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相關規定和精神。
  • 準確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國家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年限內,全脱產在校學習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國家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一般應適當延長基本修業年限)內,在從事其他職業或者社會實踐的同時,採取多種方式和靈活時間安排進行非脱產學習的研究生。2016年12月1日後錄取的研究生從培養方式上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區分。
  • 做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管理工作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畢業時,所在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註明學習方式的畢業證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證書。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實行相同的考試招生政策和培養標準,其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要調整現有的招生計劃安排辦法,規範招生宣傳和正確引導,加強學籍管理,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強化培養過程管理及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培養質量。 [2] 
  • 統一下達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計劃
從2017年起,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類分別編制和下達全國博士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相關投入機制、獎助和收費等政策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執行。
  • 統一組織實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錄取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招生簡章須明確學習方式、修業年限、收費標準等內容。考生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培養單位招生簡章自主報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 堅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質量標準
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社會需求自主確定不同學科、類別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據培養要求分別制定培養方案,統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堅持同一標準,保證同等質量。 [2] 

非全日制研究生報考政策

統招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統招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統招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統招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6] 

非全日制研究生統招碩士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期限由招生單位規定)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員,以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六條 報名參加以下專業學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和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等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專科層次法學類畢業生、自學考試形式的法學類畢業生,以及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碩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旅遊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五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或大學本科結業後,符合招生單位相關學業要求,達到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6] 

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計劃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6] 

非全日制研究生獎助政策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6] 

非全日制研究生報考要求

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時間

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上報名信息或重新填報報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條有效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考生報名時只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初試結束,教育部公佈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後,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瞭解招生單位的調劑辦法、計劃餘額等信息,並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志願。 [6] 
網上報名時間
網上預報名時間:
9月24日-9月27日
網上報名時間:
10月5日-10月25日
考試時間
12月24日-12月25日 [6] 

非全日制研究生網上確認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核對並確認其網上報名信息,逾期不再補辦。網上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佈。
2.考生網上確認時應當積極配合報考點工作人員,根據核驗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和網上報名編號等,由報考點工作人員進行核對。
3.所有考生均應當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4.考生應當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5.考生應當按報考點規定配合採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試。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確定並公佈。報考點接受考生諮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考生應當在考前十天左右,憑網報用户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准考證》。《准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准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複試。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 [6] 

非全日制研究生初試要求

初試時間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或有使用畫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6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6] 

非全日制研究生複試要求

複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複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成績使用辦法、組織管理等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自主確定。複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佈。招生單位原則上應採用命制多套試題、安排考生隨機抽取試題等方式加強複試過程管理。全部複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複試應採取差額形式,招生單位自主確定複試差額比例並提前公佈,差額比例一般不低於120%。 [6] 

非全日制研究生錄取要求

招生單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各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複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複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承擔的各類專項計劃均包含在本單位的招生總規模以內,專項計劃專項使用,不得挪用。 [6] 
各招生單位破格複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日制碩士生招生計劃的3%。
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要符合有關要求。
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學位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學位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與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相互調整使用。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