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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鎖定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適用於靜脈產業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驗收。本標準規定了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驗收的基本條件和指標。根據生態工業的特徵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關鍵環節,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由經濟發展、資源循環與利用、污染控制和園區管理四部分組成,並進一步細分為20個指標。隨着生態工業理念和實踐、廢物資源化技術的不斷髮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完善。 [1] 
中文名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外文名
Standard for Venous Industry Based Eco-industrial Parks(On trial)
實施時間
2006年09月01日
對    象
靜脈產業類
標準編號
HJ/T 275-2006

目錄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目 次

1範圍 [2]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定義
4基本要求
5數據採集和計算方法
6標準實施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前 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號)和《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驗收的基本條件和指標。根據生態工業的特徵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關鍵環節,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由經濟發展、資源循環與利用、污染控制和園區管理四部分組成,並進一步細分為20個指標。隨着生態工業理念和實踐、廢物資源化技術的不斷髮展,本標準將適時修訂完善。
本標準為首次發佈。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青島理工大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6月2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正 文

1範圍 [2] 
本標準適用於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驗收。
2規範性引用文件 [2] 
《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申報、命名和管理規定(試行)〉等文件的通知》(環發〔2003〕208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環發〔2005〕114號)。
《廢棄機電產品集中拆解利用處置區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試行)》(HJ/T181-2005)。
3定義 [2] 
3.1靜脈產業
靜脈產業(資源再生利用產業)是以保障環境安全為前提,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目的,運用先進的技術,將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物轉化為可重新利用的資源和產品,實現各類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產業,包括廢物轉化為再生資源及將再生資源加工為產品兩個過程。
3.2生態工業園區 [2] 
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而設計建立的一種新型工業園區。它通過物流或能流傳遞等方式把不同工廠或企業連接起來,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建立“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的物質循環方式,使一家工廠的廢物或副產品成為另一家工廠的原料或能源,尋求物質閉路循環、能量多級利用和廢物產生最小化。
3.3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 [2]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是以從事靜脈產業生產的企業為主體建設的生態工業園區。
4基本要求 [2] 
4.1基本條件
(1)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政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2)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
(3)入園項目及園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使用和開發的技術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已對園區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並通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審。
(5)園區建設符合國家節水、節地、節能、節材等相關要求。
(6)《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已通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的論證,並經當地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2指標
注:帶*的指標為選擇性指標,根據各園區廢物種類進行選擇。
5數據採集和計算方法
5.1常見指標的數據採集和計算方法以行政管理部門相應的指標數據和計算方法為準。
5.2定量指標數據採集
環境類指標的採樣和監測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監測方法執行,非環境類指標的數據採用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數據。
5.3計算方法
5.3.1人均工業增加值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從業人員人均創造的工業增加值。
工業增加值是工業行業在報告期內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工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是企業生產過程中新增加的價值。它是企業全部生產活動的總成果扣除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或轉移的物質產品和勞務價值。
計算公式:
人均工業增加值(萬元/人)=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
5.3.2靜脈產業對園區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 [2]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靜脈產業工業增加值佔整個園區工業增加值的百分比,綜合反映靜脈產業對園區經濟增長的貢獻。
計算公式:
靜脈產業對園區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
5.3.3廢物處理量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園區處理廢物的總量。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4廢舊家電資源化率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廢舊家電資源化量佔園區廢舊家電處理總量的百分比。
處理總量:指報告期內園區處理的廢舊家電總量。
計算公式:
廢舊家電資源化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5報廢汽車資源化率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報廢汽車資源化量佔園區報廢汽車處理總量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
報廢汽車資源化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6電子廢物資源化率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電子廢物資源化量佔園區電子廢物處理總量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
電子廢物資源化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7廢舊輪胎資源化率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廢舊輪胎資源化量佔園區廢舊輪胎處理總量的百分
比。
計算公式:
廢舊輪胎資源化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8廢塑料資源化率 [2]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廢塑料資源化量佔園區廢塑料處理總量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
廢塑料資源化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9其它廢物資源化率
指標解釋:指報告期內其它廢物資源化量佔園區其它廢物處理總量的百分比。
其它廢物:指除廢舊家電、報廢汽車、電子廢物、廢舊輪胎和廢塑料以外的廢物。
計算公式:
其他廢物資源化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0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
指標解釋:指園區最終排放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率。
危險廢物安全處置:通常指實施資源化後仍無法避免產生危險廢物的安全處
置,是廢物污染控制的末端環節,主要方式為焚燒和安全填埋。
計算公式:
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1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
指標解釋:指園區萬元工業增加值所產生的工業廢水排放總量。
計算公式:
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噸/萬元)=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2入園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
指標解釋:指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入園企業數量佔園區企業總數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
污染物排放達標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3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
指標解釋:指園區具備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能力,處理處置設施在園區內外均可。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4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指標解釋:指園區具備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5園區環境監管制度
指標解釋:指園區環境監測及管理制度健全,具備環境應急反應能力,建立
了環境應急預案。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6入園企業的拆解和生產加工工藝
指標解釋:指入園企業的拆解和生產加工工藝達到國際同行業先進水平。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7園區綠化覆蓋率
指標解釋:指園區內各類綠地的總面積佔園區用地總面積的百分比。
計算公式:
園區綠化覆蓋率(%)= *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8信息平台的完善度
指標解釋:指園區信息平台建設的完善程度。主要考核是否創建局域網、發佈廢物交換信息、再生產品的交易信息三個方面。其中創建局域網佔30%,發佈廢物交換信息和再生產品的交易信息各佔35%,要求信息平台的完善度達到100%。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5.3.19園區旅遊觀光、參觀學習人數
指標解釋:指園區接待觀光、學習人員的總數,通常以年為統計期。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園區管理部門
5.3.20園區編寫環境報告書情況 [2] 
指標解釋:指園區定期編寫環境報告書的情況,通常一年一期。
該指標要求編寫的環境報告書真實反映園區環境質量狀況、資源與能源減量使用、廢物減量排放等方面內容。
數據來源:統計部門,環保部門
6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