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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錢

鎖定
青苗錢是唐中葉政府於苗青時徵收的田賦附加税。唐肅宗以後,連年用兵,國庫空虛,以至發不出官俸。代宗廣德二年 (764年),規定向每畝苗徵税錢15文,用於發放官俸,為田賦附加税。大曆五年 (770年),京師加入地頭錢每畝徵20文,亦名青苗錢,青苗錢合計35文,隨夏税據數繳納。大曆八年 (773年) 京師也照諸州例,每畝仍徵15文。青苗錢是額外徵課,本應向有青苗的田主徵收,後來田無青苗者也被課徵。兩税法實施後,青苗錢仍在夏秋兩季徵收,税額越來越重。 [1] 
中文名
青苗錢
出    自
《新唐書·食貨志一》
定    義
唐代賦税名
徵收時間
隨夏秋兩税徵收
一、”規定每畝徵收十五文。兩税法實行後,青苗錢隨夏秋兩税徵收。
二、宋代實行青苗法時,官府貸給農民的錢也叫青苗錢。
1.唐代賦税名。大曆元年詔天下苗一畝徵税錢十五以補百官俸錢因國急用當苗青即預徵又有地頭錢每畝徵二十通稱"青苗錢"。 2.宋代在青黃未接時發放的農業貸款。(1)宋仁宗時陝西轉運使李參在轄區內貸出的錢。《宋史.李參傳》:"參部多戍兵,苦食少。參審訂其闕,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贏,先貸以錢,俟谷熟還之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羨糧。熙寧青苗法,蓋萌於此矣。"(2)宋熙寧二年王安石創青苗之法於青黃不接之際�o官府貸錢與民。正月放而夏斂五月放而秋斂納息二分。本名常平錢�o民間稱青苗錢。《宋史.食貨志四》:"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參見"青苗法"。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