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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民族事務局

鎖定
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孫宗子為青島市民族事務局局長。 [1] 
中文名
青島市民族事務局
職    責
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
等    級
處級
所屬地區
青島市

青島市民族事務局主要職責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羣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 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青島市民族事務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局、市宗教事務局設5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人事處牌子)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信訪、檔案、保密、後勤服務等事務;承辦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宗教團體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區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
(二)民族處
負責少數民族社會事業和經濟發展相關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有關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
(三)宗教一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開展有關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審查、報批相關宗教團體及人士對外、對港澳台友好往來;協助相關宗教團體辦好宗教節日和宗教活動及旅遊接待;依法管理在青外國人的宗教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四)宗教二處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開展有關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聯繫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指導和幫助省佛教協會辦好山東湛山佛學院;審查、報批相關宗教團體及宗教界人士對外、對港澳台友好往來;協助相關宗教團體做好宗教節日和宗教活動及旅遊接待;依法管理在青外國人的宗教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五)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並提出建議;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承擔政務公開工作;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工作。
按規定設置機關黨總支。

青島市民族事務局人員編制

市民族事務局、市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35名,工勤人員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名。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