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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

鎖定
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青島體育總會主管;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羣眾性社會團體·它的任務是宣傳黨的體育方針政策,發揮羣眾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指導全市國際象棋學校和俱樂部的教學和訓練工作 ;負責全市國際象棋教練員和裁判員的培訓;主辦和承辦各級國際象棋比賽;組織學術交流和與國內外國際象棋交流活動;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在青島地區內業務上具有權威性;組織上具有唯一性;是中國國際象棋協會一級代理單位·
中文名
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
主管單位
青島體育總會
屬    性
非營利性組織
社團地址
青島市
成立時間
1992年
宗    旨
以棋益智以棋育人

目錄

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協會簡介

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以“”為宗旨,積極探索棋藝與教育相結合的道路,20年來特別是育才中學成立國際象棋試驗班後,已有數十萬名學員踏入了國際象棋殿堂並結出了豐碩的成果:卜祥志,王帥,修德順,萬雲國;馬羣等國家級棋手從這裏起步.
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在成立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積極貫徹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抓住歷史機遇、加強統籌規劃、推動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努力開展國際象棋工作,協會率先實施的“與教育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在普及國際象棋人員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為全國的國際象棋普及工作起到了示範作用.為我國的國際象棋事業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和做出了應有的貢獻!被葉江川譽為“普及國際象棋的開路先鋒”
2008-2010年協會組織的交行育才國際象棋隊屢敗屢戰兩次衝甲成功,開創了業餘隊打進頂級職業聯賽的先河!

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命名為青島市國際象棋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青島市國際象棋愛好者組織、成立的羣眾性業餘體育團體,為青島市體育總會的團會員。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青島市體育總會的領導下,團結一切國際象棋愛好者,積極開展全民健身運動,積極參與國際象棋運動科研活動,努力培養優秀青少年人才。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體育總會。本協會接受青島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及上級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住址在青島市古田路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規範的協會規章制度,組織國際象棋活動。(二)發展、培養優秀青少年國際象棋人才,並輸送給各級體育部門。
(三)開展國際象棋諮詢服務活動,參與國際象棋科研及技術交流活動;
(四)積極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承辦上級交辦的各項活動任務;
(五)團結一切國際象棋愛好者,做好國際象棋運動的宣傳工作;
(六) 指導各國際象棋學校和俱樂部的教學和訓練工作;負責教練員和裁判員的培訓工作;
(七)積極向有關大學、中學、小學推薦國際象棋成績優秀、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熱愛並積極參與國際象棋運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瞭解協會的活動計劃和工作情況;
(三)可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
(四)可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五)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和反映情況,完成本團體交辦的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國際象棋團協會的經費來源有: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社會、個人的捐款和贊助。
(三)技術諮詢和開展活動收入。
(四)政府撥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