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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創業者協會

鎖定
青島市創業者協會成立於2011年1月7日,是我市創業者自發申請組織成立的具有獨立社會法人資格、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中文名
青島市創業者協會
主管單位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立時間
2011年1月7日

青島市創業者協會工作介紹

協會主要為大學生創業者及其創辦的企業服務,聯合社會各界熱衷於創業事業、樂於為創業服務的個人及組織,以“建立創業者培訓服務,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平台,指導幫助會員及其他創業者更好地從事創業活動,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為宗旨。業務範圍包括:宣傳黨和國家扶持創業的政策,組織創業者交流創業經驗,參加創業培訓;引導創業者誠信經營,守法自律,實現共同發展;利用各種渠道,在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方面為創業者提供支持和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開展“青島市創業者協會”品牌宣傳推廣工作,以及“青島市創業者協會聯盟企業(店)”的審查、評選活動;組織以創業等主題的各項有利於創業者事業發展的交流活動,不斷增強創業者之間的友誼和合作等。

青島市創業者協會協會口號

協會的口號是“共同創業、奉獻社會”,旨在樹立一面民間創業旗幟,營造崇尚創業、支持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為創業者建造一個共同的温馨家園。 [1] 
青島市創業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青島市創業者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of Qingdao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協會屬於地方性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服務對象主要為大學生及其他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業者”)創辦的企業。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
(一)協會為創業者提供政策引導、展示創業項目、彙集創業資源、提供創業服務並維護創業者的合法權益;
(二)協會立足青島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育、傳播和倡導創業文化,組織創業者培訓、交流、實現資源共享,使之成為創業者與政府及社會各界溝通的橋樑;
(三)培養和選樹一批創業典型,引導和帶動更多的人自主創業,為促進青島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青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青島市所轄各區(市)創業者協會是青島市創業者協會的單位會員,接受青島市創業者協會 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室設在青島市大學生創業孵化中心(青島市市北區泰山路3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扶持創業的政策,組織創業者交流創業經驗,參加創業培訓;引導創業者誠信經營,守法自律,實現共同發展;
(二)利用各種渠道,在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方面為創業者提供支持和幫助,並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 認真做好“青島市創業者協會”品牌宣傳推廣工作,開展“青島市創業者協會聯盟企業(店)”的審查、評選活動;
(四) 開展以創業等主題的各項有利於創業者事業發展的交流活動,不斷增強創業者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五) 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上級各部門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按照章程規定吸收會員。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指以合法的經濟實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名義入會的會員。個人會員是指以創業機構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或創業者 等個人名義入會的會員。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根據分類參加協會的相應活動。 圍: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章程,並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 是合法的經濟實體或企業經營管理者;
(三)熱心和支持創業工作服務的有關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二)由協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和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並報下一次會長辦公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指定的辦事機構研究確定後方可退會,退會需交還會員證。如1年以上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不遵守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協會指定的辦事機構研究確定後,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確定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擁有以下權利: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指定協會相關部門辦理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
(七) 領導協會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所有職權。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相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任職年齡不宜超過70歲,政治業務素質好,非常熱心為協會服務;
(四)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任期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領導協會工作;
(二)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行使會長的職權;副會長負責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會內設秘書處、財務部、培訓部、項目部,融資部,秘書長全面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會費標準和財務制度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可以設立銀行賬號,按照財務制度一次性支出費用5000元以下由秘書長審批;一次性支出費用5000元以上的經秘書長初審,報會長審批。協會的財務支出情況應定期向理事會彙報。
第三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兼職),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經理事會商定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